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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程序改变案由是否适当

时间:2016-10-24 11:30:08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式,是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人民法院依法判案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官草率判案那危害是明显的。四川省高院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中改变案由颇受争议。 

    “大竹县陈家河煤矿原属魏胜富的独资企业。2004年9月19日魏胜富和锦辉公司签订《大竹县陈家河煤矿股份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约定:魏胜富自愿将资产的70%转让给锦辉公司(即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魏胜富占资产总额的30%,锦辉公司占总资产额的70%);魏胜富不再参加经营管理,将30%的股份承包给锦辉公司。锦辉公司每年3月18日无条件向魏胜富交30%的股份承包费60万元。2007年8月15日魏胜富、锦辉公司和天王星公司签订《大竹县陈家河煤矿股份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2004年9月19日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涉及锦辉公司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天王星公司,由魏胜富与天王星公司按照《转让合同》继续履行约定内容:煤矿长期由天王星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魏胜富固定税后分红,不参加生产经营管理;自2007年9月2日起,魏胜富红利从原来的每年60万元调整到85万元幷从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在85万元整基础上每年递增10万元计付红利。从2013年9月20日开始至煤矿资源枯竭止,魏胜富红利保持在每年135万元不变(含物件涨跌因素在内);魏胜富、天王星公司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幷由魏胜富牵头与天王星公司一道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手续,其费用由天王星公司承担。

    2009年3月18日魏胜富应当在天王星公司领取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9月19日的承包费95万元,但天王星公司要求魏胜富必须共同到工商局将假材料全部取出重新补签确认相关手续和资料后,才予支付,故此,魏胜富未领到该承包费。

    魏胜富于2009年6月25日向大竹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收取95万元承包费,违约金19万元,并增加承包费每年为360万元。

    大竹县法院一审判决:1、天王星公司支付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9月19日期间承包费95万元,违约金19万元;从2009年9月20日起每年支付承包费330万元。

    天王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院上诉。

    达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将从2009年9月20日起每年支付承包费330万元,改判为280万元,其他维持原判。

    天王星公司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院再审判决为:1、撤销达州市中院和大竹县法院的一、二审判决;2、天王星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魏胜富支付2008年9月20日至2009年9月19日期间的固定红利95万元;3、驳回魏胜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魏胜富说:“《补充协议》签订当天,天王星公司私刻多枚印章伪造系列虚假材料在大竹县国税局办理了陈家河煤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魏胜富发现后,向大竹县工商局反映,大竹县工商局查证后,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达工商竹函(2009)69号答复意见,该答复在第三条2、3项内容为:通过调查,达州市陈家河煤矿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确实存在提供了虚假材料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我局已对该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法做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大竹县公安局2010年6月15日作出的《关于魏(盛)胜富举报达州市陈家河煤业有限公司法人张x指使他人私刻印章信访一案调查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没有对魏胜富印进行审批备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2009年3月21日《鉴定书》结论:‘刻制印章介绍信’、‘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委托书’、‘关于曾x等同志任职的决议’,‘达州市陈家河煤矿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议纪要’五份检材上书写的‘魏胜富’签名字迹不是魏胜富所书写的。”

    四川省高院“再审立案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确定的案由都是原一、二审“承包合同纠纷”。但判决中,突然改变案由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四川省高院在判决中认定:《转让合同》约定“煤矿由锦辉公司承保经营”,《补充协议》约定,天王星公司与魏胜富继续履行《转让合同》,但由于《补充协议》约定将原《转让合同》中“煤矿由锦辉公司承包经营”更改为“煤矿长期由天王星公司负责生产经营管理,魏胜富固定税后分红不参加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故从上述两份合同的约定看,魏胜富领取的款项是“固定红利”而不是承包费。

    魏胜富说:“这是天王星公司为了整我而有预谋的玩弄的文字游戏,由于我的年龄大了,力不从心,本意就是承包给他们,收点承包费算了,不想去参与经营的事,这段文字是我当时的疏忽,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包经营”和“税后分红”是两个区别很大的民事概念,按常理,后一个协议更改前一个协议的重大事项须明确提出“将该条款修改为什么什么”,就是法律的修改也是明确写明将什么法,哪条款修改为什么内容;而这个《补偿协议》修改《转让合同》的重大事项竟然是悄无声息的进行,与常理相悖。但愿审案法官没有被文字游戏蒙蔽双眼。(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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