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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儿子打死人判三年之逻辑:打头不要紧、打脸会死人

时间:2016-10-28 10:35:0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媒体曝光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法官儿子打死人,仅获刑三年零一个月案件,成了时下的“网红”。

网友调侃,称该刑期是法院为法官儿子陈某“量身定做”的;因陈某当时已被关押了三年零二十多天,法院掐准时间判其三年零一个月,也就是在宣判后一个星期,陈某就能出狱了;此举,被法律界人士称之为“实报实销”,也就是俗话说的“关多久就判多久”。

更有意思的是,经细细研读发现,福建高院法官对此案的断案逻辑是:打头的不要紧,打脸的却能把人打死了。

法官奇葩断案逻辑

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书,以“陈某受纠集参与犯罪”、“致命伤非其所致,作用相对较小”为由,对陈某予以轻判。傅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这是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针对福建高院的认定,相关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作了分析。

其一,陈某是不是被纠集的“从犯”?

案件的起初,虽然是傅某叫着陈某一起去,但傅某叫陈某一起去的时候,并没有给受害人周某造成任何伤害,在傅某强迫周某道歉后,双方均已离开现场。

而在双方都离开后,周某又叫来同学、朋友,并打电话给傅某、陈某等人相约到福州市第十一中学附近理论。陈某接到电话后通知傅某,但傅某当时就回绝不愿意前往并回家吃饭。后来在陈某的说服下,傅某认为事件是由他引起,如果不去又感觉不厚道,因此就一起过去了。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傅某和陈某等人来到周某约定的地点后,傅某与被害人周某作了相互道歉,然后两人握手言和,接着双方离开了现场。

然而在大家都在分头走的时候,陈某以其在电话中被周某谩骂为由,再次纠集傅某等人扭头返回。同时,陈某也将被害人周某叫了回来,要求周某给个说法,解决他被周某漫骂的事情。

当时,返回现场的傅某找了个地方坐了下来,只有陈某与周某等人在理论。不料,双方矛盾激化,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傅某与周某的矛盾,在双方握手言和后已经消除。导致本案的发生,是陈某以周某谩骂了他为由再将其叫回头,从而在“第二现场”激化矛盾引发打斗。

也就是说,由傅某主张的“第一现场”,在傅某与周某握手言和后已经了结;而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是陈某主张的、再将周某叫回头的“第二现场”。结果法院却认为,已经平息矛盾并离开“第一现场”的傅某,是本案的“主犯”;而组织“第二现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陈某,却被认定为“从犯”。

其二,打头和打脸,哪个危害大?

检察院的公诉书描述:“言语中陈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傅某即上前抓扯周某的衣领,陈某则站在周某后面抓住其肩膀,接着傅某挥右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腿踢踹周某的左腰部;陈某亦挥左拳击打周某的枕项部,之后傅某右手挥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脚踢踹周某,致其摔倒在地。

周某倒地后,陈某朝周某的臂部、腰背部连踢三脚,随即与傅某逃离现场。周某经送福建省立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3日死亡。”

公诉内容结合现场视频,表明本来就是左撇子的陈某挥左拳,击打周某的枕项部(俗称后脑勺),而傅某挥右拳击打的是周某的左面部;周某倒地后,陈某还朝周某的臂部、腰背部连踢了三脚。

也就是说,陈某挥拳殴打的,是周某的后脑勺,也就是头部;而傅某殴打的,是周某的左面部,也就是脸部。

打头和打脸,究竟哪个危害性更大?

一位具有三十多年临床经验的脑科医学专家称,枕项部包含着身体至关重要的生命中枢——延髓。延髓是脊髓的直接上延部分,延髓标记在左下方是脑干的后段。

延髓调节控制机体的心搏、血压、呼吸、消化等重要功能,延髓中的局部损害常危及生命,故被看作机体的生命中枢。

延髓具有心血管中枢及呼吸中枢等重要维生中枢的结构及感应器,能借此维持体内平衡。此部份受伤或受压(如脑肿瘤)会危及生命。由于由不能再生的中央神经元组成,故此部分受伤许多时都是致命的。

既然枕项部包含着延髓,而延髓又是呼吸中枢,那么谁能保证陈某那一拳击打的不是延髓?况且,从被害人周某倒地后就停止呼吸的症状看,更符合延髓受伤的特征。

毋庸置疑,相比之下打头比打脸更严重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法院却将致命伤认定是傅某打脸所为,而打头的陈某,却被认为“作用较小”。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周某是被傅某打脸给打死的,而陈某打头与周某的死亡关系不大。显然,法院的认定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目的只是利用文字游戏为陈某开脱而已。

法院判案不依事实依“惯例”

针对周某的死因,连法医鉴定都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检察院的公诉书中提到:“因(死者)脑组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鉴于此,在福州中院及福建高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傅某及其代理律师多次申请要求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但不管是福州中院还是福建高院,均没有同意傅某及其代理律师的重新鉴定意见,在周某死因存疑的情况下仍然作出判决。

在法医鉴定报告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没有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又是如何认定周某的死因的呢?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称:“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因(死者)脑组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

而法院对该法医鉴定的采用,却是片面的。法院认为,“(周某)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度后仰和/或旋转,使脑底部蛛网膜下腔内的动脉发生撕裂出血,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导致迅速的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才是周某死亡的真正原因。

而关于这段描述,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专家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就明确表示,这仅仅是“学术用语、名词解释,与本案无关”,不具有实践性。也就是说,头面部遭受外力作用可致头部过度后仰和/或旋转,也有可能不会造成头部过度后仰和/或旋转;可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也可能不会发生急剧性的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结合现实情况来看,此“损伤机制”可以排除。因此,该结论具有不确定性。

同时,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傅某的打击行为,并未造成周某头部“过度后仰和/或旋转”,因此法院判定由傅某的行为造成其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结论,更经不起推敲了。

针对中山大学的鉴定结论,著名法医学专家刘良教授认为:就目前检查结果,(周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原因不能确定,病理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尚不能排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不能认定甚至可以排除。中山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医学鉴定意见书存在检查方法未按行业标准方法实施,推断分析不基于事实,分析说明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鉴定结论不科学。不能完全排除重新在扩大取材范围和对现有检材进一步细致观察,获得脑血管是否存在病理性改变的可能性,因此本案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性。

既然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结论存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问题,那么法院为何不批准傅某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呢?

在福建高院接待傅某父亲的“判后答疑”中,法官称,福建高院对死亡案件没有进行重新鉴定是“惯例”,这不能怪他们。傅某父亲质问法官:福建高院判案依据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惯例”吗?法官无言以对。

贾敬龙用射钉枪打死了村主任,法官不顾村主任存在的过错及贾敬龙的从轻情节,果断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而福建高院副处级法官的儿子,打死人后法院却绞尽脑汁为其开脱,最后拿出了判其三年零一个月的结果。网友称,真可惜贾敬龙的父亲不是法官……

关于副处级法官儿子打死人获刑三年零一个月、及福建高院近年来发生的其它奇葩案件事件,我们将进一步持续播报,敬请关注!(作者:杜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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