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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法官儿子打死人 法官同事大公无私判其三年多有期徒刑 ...

时间:2016-10-24 19:45:07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副处级法官儿子打死人被判刑三年零一个月,且在法院宣判后仅一个星期,作为凶手的法官儿子就大摇大摆地出狱了。

如此“量身定做”的刑期,不是影视剧中的故事,而是近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一个真实案例。

死因存疑法院拒重新鉴定

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上午,被告人傅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等人,前往福州市第十一中学,欲了结其与被害人周某之间因网络对骂而产生的过节。

当日上午10时许,双方见面后发生口角,傅某遂掌掴周某,并强迫周某向其道歉。周某被打后叫来同学、朋友,并打电话与傅某、陈某等人相约福州市第十一中学附近理论其上午被打一事。

当日中午13时许,双方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摩斯汉堡店门口再次见面。言语中陈某与周某发生冲突,傅某即上前抓扯周某的衣领,陈某则站在周某后面抓住其肩膀,接着傅某挥右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腿踢踹周某的左腰部;陈某亦挥左拳击打周某的枕项部,之后傅某右手挥拳猛击周某的左面部,并抬右脚踢踹周某,致其摔倒在地。

周某倒地后,陈某朝周某的臂部、腰背部连踢三脚,随即与傅某逃离现场。周某经送福建省立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8月3日死亡。

经鉴定,周某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左侧头面部引起脑底血管破裂、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脑死亡,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傅某及其代理律师,对检察院的指控持有异议。

傅某方所持异议,不是空穴来风。公诉时的法医鉴定提到:“因(死者)脑组织高度自溶,难以完全排除死者是否存在脑底动脉瘤病变。”的可能,因此,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傅某方对周某的死因提出诸多疑问,并要求对死者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但福州中院并没有采纳傅某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在周某死因存疑的情况下拒绝重新鉴定,直接作出了一审判决。

在本案当中,傅某、陈某和周某均为在校高中学生。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犯罪当中,傅某纠集陈某等人,并直接致被害人周某死亡,应对犯罪后果负主要责任;由于傅某认罪态度好、并已给被害者家属经济赔偿且取得谅解,因此酌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十年。

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较积极,但系被纠集者,致命伤并非其所致,作用相对较小;且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好、在被害人住院期间主动将钱存入被害人住院账户,因此酌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蹊跷的“三年零一个月”

福州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傅某、陈某、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均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尽管多次延期审理,但福建高院仍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福州中院对傅某作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而陈某的刑期,则由福州中院判处的六年改判为三年零一个月。

福建高院对陈某改判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也就意味着在宣判一周后的2016年8月4日,陈某就能刑满释放。傅某的父亲认为此判决像是为陈某“量身定做”,法院与凶手之间似乎形成了高度的默契。

那么福建高院将陈某的刑期从一审的六年,改判至二审的三年零一个月,又是怎么做到的呢?

其一,法院以陈某“作用较小”为其开脱。

二审判决书以“陈某受纠集参与犯罪”、“致命伤非其(陈某)所致,作用相对较小”,对陈某予以轻判。傅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现场监控视频表明,陈某虽然是傅某喊去的,但傅某在向被害人相互道歉之后,已经与对方握手言和,双方当即离开了现场。后来是陈某以其在电话中被被害人周某谩骂为由,再次纠集傅某等人返回,同时也将被害人叫了回来与其争执,要解决陈某被被害人周某漫骂的事情,才导致本案发生。

其次,陈某挥左拳(左撇子)击打周某的枕项部,而傅某挥右拳击打的是周某的左面部;从打击部位、打击力度上看,两者旗鼓相当。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判决书却认定“致命伤非其(陈某)所致,作用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周某是被傅某打脸给打死的,而陈某打头与周某的死亡关系不大。显然,法院的认定是违背客观事实的,目的只是利用文字游戏为陈某开脱而已。

其二,法院判决日期与法官主动找傅某律师索要辩护词为同一天。

福建高院的二审判决书,签署的判决日期是“2016年7月27日”;而主审法官7月27日上午才打电话通知傅某的两位辩护律师,要求他们提交辩护词,律师答应尽快提交。同时律师也问法官,本案是否开庭审理,法官则称尚未决定,并强调本案在开庭后还可以补交辩护词。

法官的解释,让傅某的两位代理律师坚信,法院一定会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但没想到的是,法官所说的其实是敷衍和误导律师的话。

就在法官向律师索要辩护词的第二天(7月28日),就非常突然地进行宣判了;判决书显示,实际上法官在向傅某的律师索要辩护词的当天(7月27日),就已经作出了判决。

蹊跷的是,陈某是在法院判决的一天前——7月25日才得到被害人周某家属的谅解,法院如此掐着时间急促判决,难道是担心谅解人反悔?

更有意思的是,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写道:“听取辩护意见”、“傅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傅某的家属提出疑问,请问福建高院是听取了哪位律师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第2款规定:即使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办案机关作出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也就是说,法院即使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必须正式通知辩护人。

而该案的二审法官连律师的辩护意见都没听取,是否开庭审理等均未明确的情况下,就径行判决了,这算不算公然的、严重的程序违法?

“从犯”他爸是省高院法官

傅某是挥右拳击打周某的左面部,而陈某亦挥左拳击打周某的枕项部,同样是殴打,法院就能断定致命伤是打左面部的傅某造成的?而打枕项部的陈某就“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了?

巧合的是,“从犯”陈某的父亲,为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副处级法官。

那么被害人周某的致命伤究竟是傅某还是陈某造成的呢?关于医学方面的问题,一位具有三十多年临床经验的脑科医学专家作了解说。

该专家称,枕项部包含着身体至关重要的生命中枢——延髓。延髓是脊髓的直接上延部分,延髓标记在左下方是脑干的后段。

延髓调节控制机体的心搏、血压、呼吸、消化等重要功能,延髓中的局部损害常危及生命,故被看作机体的生命中枢。

延髓具有心血管中枢及呼吸中枢等重要维生中枢的结构及感应器,能借此维持体内平衡。此部份受伤或受压(如脑肿瘤)会危及生命。由于它是由不能再生的中央神经元组成,故此部分受伤许多时候都是致命的。

既然枕项部包含着延髓,而延髓又是呼吸中枢,那么谁能保证陈某那一拳击打的不是延髓?况且,从被害人周某倒地后就停止呼吸的症状看,更符合延髓受伤的特征。

傅某的父亲说,他们一直在等。在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机关公诉的过程中,他们始终要求查明周某的死因,但直至案件送到法院时,死因还是查不清;接着他们寄希望于法院,但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他们觉得还是没有找到公平正义,于是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他们再提重新鉴定、查明死因等问题,但二审法院却在没作任何回复、不开庭审理、甚至连律师的辩护词都还没有递交的情况下,突然作出判决。尽管陈某的父亲是福建高院的副处级法官,就算法官同事要全力帮忙,但也不能逾越法律程序,明目张胆地扭曲案件事实,让傅某成牺牲品吧?

法律的公平,包含着实体和程序等方面的公平,如果程序不公平,就可能导致实体的认定出现偏差。为此,望此案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营造一个更好的司法环境。(作者:杜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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