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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湾诈骗案受害者起诉中原地产案件再次开庭

时间:2016-10-28 16:09:32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继购买东湖湾低价房被骗,起诉中原地产索赔千万案件开庭两周后, 2016年10月28日上午九点北京东湖湾巨额诈骗案受害者陈某、赵某起诉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作为东湖湾巨额诈骗案最大的受害者,原告陈某、赵某诉于上次开庭中称2012年10月经被告中原地产公司居间介绍,向路璐以500万购买了175平米三居室东湖湾虚假房源,造成巨额损失。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中原地产赔偿包括购房款损失500万元在内的损失共计1000多万元。

  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原告的委托律师仍然是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原告提交了中介人员刘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中原地产称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询问对其证据不予认可,随后原告提交了与证人进行对话录音、短信的公证书文件以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持有合同原件不出示的一系列公证书证据,二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李双双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被告拒不提供对其不利的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法院应做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而被告坚持称合同原件已经销毁但不知何时销毁,并提出原件销毁证明合同恰恰证明居间服务合同没有履行的观点。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七个类似的案例以证明中原地产的过错,被告称该案例与本案无关联性。法官当庭询问双方中原地产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的义务是否保证房源的真实性,被告当庭辩称,中原地产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只提供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机会,并不保证房源的真实性,而原告认为核实房源是中介公司最基本的义务。

  

 

  因本案庭审时间较长,中间休庭后继续辩论。因原告不同意调解,法庭没有在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现庭审已全部结束。案件将择日宣判。

  法庭由李文丹法官与另外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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