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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检察能否管辖农商行员工?河北文安农商行集资案疑云

时间:2016-10-31 11:30:07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69岁的河北省文安县法院原法官司万明5年来一直在上访。2010年时,他将自家房产抵押,又筹措借款把钱借给邻居樊文友,结果没想到,这个文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文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文安县农商行)党办主任的邻居,干得却是集资诈骗的勾当。

 2012年6月29日,樊文友蹊跷死亡,身后留下了5400余万元集资巨款和文安县多名受害人。这只是樊文友集资的冰山一角,多名知情人士表示,当地或有公务人员亦深陷其中,但完整情况未浮出水面。

 5年多来,樊文友死亡,同案的妻子宋培军被判刑,但司万明等受害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受害人开始自发收集证据,向司法机关、监管部门上访。他们坚持认为,集资诈骗并非樊文友个人行为,文安县农商行不仅应负监管职责,且已有证据显示农商行部分行为超越了中立界限。

 但他们向司法部门的举报未获支持,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农商行无行政管理职能,其员工能否被追究渎职犯罪存在争议。

农信社党办主任之死

 樊文友的集资诈骗与当时文安县农信联社改制有关,他曾对受害人说:改制需要处置资产,先凑钱低价买下这些抵押资产,等到对外拍卖或处置后,赚取其中的差价。这样既实现了个人利益,又能尽快达到上级对资产处置率的要求。信用联社存有大量不良资产,只要收回60%就完成了上级的要求。

 这些需要处置的资产主要是文安县农商行一些旧办公楼。

 樊文友带司万明去了一家担保公司,用司万明的房产证作抵押借了130万元,10天后,又去借了40万元,2周后又借款40万元,再2周后又借40万元,前前后后,司万明背上了560万元债务。

 他还找到一个远房亲戚郭维军借了数百万元。樊文友给了郭维军两处抵押房产的土地证原件,还有一张证明和3张收据。这纸证明由文安县信用联社财务部开具,证明一处抵押房产对外卖了516万,三张收据是樊文友“内部操作”交给信用联社的购买款,交款人宋培军是樊文友的妻子。

 樊文友的诈骗手段还包括用文安县农商行的股金证集资。受害人樊俊明就是以入股名义借给樊文友几十万元,并从他手里换回一张股金证。

 樊文友的死让这些受害人的“理财梦”破灭,直到现在,他们不仅绝大多数未获赔偿,且对事件真相愈发感到扑朔迷离。

 2012年6月,针对这起事件,文安县农商行回应称,樊文友涉嫌的非法集资活动属个人行为,非法集资款中仅有460万元牵连到该社,系樊文友盗用已作废股金证(1份)、伪造联社公章私下进行非法行为所致。

“废纸”被高价买走

 但几年以来,受害人发现,事件真相恐并非如此简单。樊文友死后的第二天,文安县农商行便声明称其所属德归、孙氏、急流口信用社的土地证丢失作废。这些证件都曾被樊文友用来集资。

 其中德归、孙氏两个信用社的土地证被樊文友抵押给了郭维军。但到了2012年7月16日,现任文安县农商行工会主席、时任文安县农信联社滩里信用社主任孙成江找到郭维军,要“买”回这个已经被声明丢失作废的土地证。

 当时郭维军已以这两份土地证作为证据起诉了文安县农信联社,要求后者进行赔偿。郭维军告诉记者,时任文安县联社理事长朱秋田与他交流,请他撤诉。

 最终的价格是150万元。在郭维军的要求下,孙成江还手写了一份取走两个土地证的收条。蹊跷的是,支付这150万元的并非孙成江,也并非文安县农商行,而是一家与此案无关的当地民营企业。

 这样的情节似曾相识。河南省舞钢市原市委书记祝义方曾被“敲诈勒索”,公开报道称,祝义方曾说,因为政府无法走账,舞钢市支付给敲诈者的260万元是一家叫中加钢铁的私人企业给的,由中加公司先把钱给魏德明,后来财政以科技经费的名义把这笔钱给了中加公司。

 而孙成江为何要买回已经作废的土地证?原来,樊文友死后,郭维军方面便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了文安县农商行,他的重要证据就是樊文友给他的这两份土地证,如果开庭审理,鉴定土地证的真伪就将成为必要程序。2012年7月,得到150万元后,郭维军方面撤诉。

 被如法炮制的还有另一名受害人。他借给樊文友30万元,得到一个文安县农商行股金证。文安县农商行2012年公开回应称,这是樊文友盗用已作废股金证(1份)、伪造联社公章私下进行的非法行为。

 但受害人告诉记者,有人花17万买走了这个股金证。

 “既然已经认为樊文友是盗用已经作废的股金证,又是私刻联社公章私下行为所致。信用社就应该理直气壮坚持自己的立场,维护信用社的权益不受侵犯。可为何又要有人采取暗箱操作的方式,偷偷收回这些证件?”有受害人表示。

 记者获悉,文安县农商行回应中所称非法集资款中牵连到该社的460万元的纠纷也已起诉至法院,该案涉及的受害人起诉要求文安县农商行赔偿其损失。近日,该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但有当事一方提起了上诉。

举报未获立案

 尽管樊文友已经死亡,但受害人并未放弃搜索事件真相,至关重要的是,大多数受害人至今未获赔偿。

 2012年,银监会办公厅通报了这起事件,但通报只涉及农信联社瞒报问题,未涉及其他责任。通报指出:2011年6月28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信用联社员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29日该员工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文安县信用联社错误地认为员工涉嫌集资诈骗系个人行为,与文安县信用联社无直接关系,不会形成资金风险,因此未向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报告,形成瞒报事实。

 受害人不停向银监部门上访反映情况,2015年9月,河北省银监局在信访通知书中回复:“建议您们及时通过司法渠道提出。”

 于是,受害人向文安县检察院进行举报,请求调查文安县公安局、文安县房管局和文安县农商行在樊文友涉嫌集资诈骗案中是否涉嫌渎职犯罪,并于2015年9月获得受理。

 但2016年1月,文安县检察院作出了不立案通知书,其中认为,文安农商行没有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不属其管辖;文安县公安局、房管局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没有发现渎职犯罪,因此决定不立案。此外,文安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相关负责人向举报人做了口头解释。

 受害人对文安县公安机关表示不满,樊文友涉案的土地证、房产证、股金证等证件如何外泄出来至今未知。且一个重要信息是,樊文友曾于死前一天去公安机关自首,但公安机关以“民间借贷”为由未将其控制。

 对于文安县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为何不构成渎职,“口头解释是:不是说所有的渎职行为都是渎职犯罪。”受害人说,“检察人员还强调,至于他们(公安)违反操作规程,我们管不着。”

 樊文友还将自己的一套别墅用于集资,受害人反映,这套别墅被樊文友分别抵押给了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和一家典当行,产生了三个抵押权证,但只有典当行的抵押权证在文安县房管局有记载档案。

 文安县检察院确认了这一事实,但却对受害人表示,“因为那个文本是住建部统一印制的,全国统一发行,所以就没有可以往深处去查的了。”受害人回忆。两家银行抵押权证各盖有文安县房管局抵押所的印章,受害人希望检察机关予以鉴定真伪以识别房管部门是否渎职,但被告知无法鉴定。

 更尴尬的是检察机关对农商行工作人员的管辖权。“检察人员解释:因为它只是个银行机构,没有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范围,所以说我们管不着。”受害人向记者回忆。

 对于樊文友用于诈骗的文安县农商行的土地证、股金证在已经被声明丢失和作废的情况下,为何又被神秘买走?受害人说,在与检察人员闲谈时,一名负责人也自问:是啊,已经作废的东西,为什么花150万又买走呢?

 受害人随即又向文安县检察院提出复议,但很快文安县检察院维持了不立案决定。受害人又向廊坊市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今年5月,廊坊市检察院也维持了不立案决定。

 面对终结的司法程序,摆在无奈的司万明面前的路,又只有上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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