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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平原公证处用伪造假材料开出的“真公证书”

时间:2016-11-09 15:15:1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我单位接到买女士的投诉说:“河南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不调查、不核实对方提供的公证材料是否真实,就向对方出具了(2015)周平证民字第542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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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7日,在周口买女士向我们出示了(2015)周平证民字第542号公证书和做出该公证书所依据的两个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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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买女士提供的公证书的主要证据之一火化证明,前去沈丘民政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在沈丘民政局见到了负责殡葬改革的马局长,马局长经过调查让后说:王锋、王珂(王珂是某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一名公安干警)提供的证书编号150945的火化证明并非沈丘县殡仪馆出具,殡仪馆也无相应的档案信息,沈丘民政部门也出具了“火化证”是虚假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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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所依据的另一重要证据周口市公安局七一路派出所所出具的证明,买女士认为“七一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规范,不清楚”。

记者多次前往七一路派出所进行调查了解。在派出所见到了办公室毛主任,记者向毛主任说明来意后,要求查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王平均和王锋等子女的关系来源,在记者多次要求查看王平均和王锋是父子关系的依据证据时,毛主任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

在周口司法局平原公证处记者见到了张峰主任并对其进行了采访:

记者问:申请公证时向公证机构提供的主要材料是虚假伪造的,公证处怎么处理?

张峰说:根据公证法应该撤销或者和这个公证书有厉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撤销和复议。

记者问:你们做出的(2015)周平证民字第542号公证书,所依据的这个火化证明是假的,你们是怎么做出的这个公证书,难道你们没有调查吗。

张峰说:有火化证明、派出所证明、身份证明,我们就给公证了。

记者问:有证明你们公证处就不在调查了?

张峰·······。

记者调查发现,火化证明、派出所证明和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所出具的公证书落款日期,都是2015年12月7日。

随后,我们到周口市司法局见到了办公室周主任并说明来意,周主任说,主管公证处的赵建安副局长已经知道这个事了,我们要求见赵局长,了解一下赵局长对此事的看法,周主任每次说:“赵局长在市里开会,外地学习、不在单位”等原因,是我们无法见到赵局长。我们致电赵局长,赵局长不是不接电话就是直接将电话挂断,最后在我们的努力下,终于听到了赵局长的声音,赵局长说:“你说的这个事,我不知道”,记者说:“办公室周主任说早就向你汇报过这个事,你怎么会不知道,赵局长说:“周主任没有给我说过这个事。”赵局长最后说在外地开会,不宜方便说话为由就结束了我们这次对话,随后我们就将此事编辑成短信发给了赵局长。赵局长回复短信说:“您反映的事情请你向市公证协会进行投诉,如不满意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又致电周口市司法局翟炯局长,翟局长一直没接电话,发短信也没回。

2016年10月10日,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对(2015)周平证字第542号公证书做出了复查的决定:维持(2015)周平证字第542号公证书。

买女士最后说:“我下一步向法院起诉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不作为,乱作为,要求撤销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做出的(2015)周平证民字第542号公证书,维护我的权益”。最后买女士说:“周口市司法局平原公证处就是依据这两个不真实的所谓证明得出这个(2015)周平证民字第542号公证书,而我向平原公证处张峰主任提出复议申请时,张锋主任不是积极的改正和纠正,而是一味推托,袒护对方,不予纠正,我不得不怀疑张峰主任和王锋、王珂等存在不当利益”。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一条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公证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张长春律师说: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公证时故意提供伪造的证据,公证处在没有进行依法审查的情况下出具公证书属于公证的程序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关于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做出的真公证书事件,我社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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