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民牛新辉与白晨哲由于公证债权问题而诉至法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一桩本不复杂的执行案,法院却出具了同一案号的两份“龙凤胎执行裁定书”,致使牛新辉至今拿不到执行款,不禁疑问法律何在?
2012年7月27日 牛新辉与白晨哲签订担保协议,白晨哲自愿将坐落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17号万达广场的一处房屋及车位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牛新辉,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3年7月,双方再次对该房产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并再次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期满,白晨哲没有还款,牛新辉便于2014年7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裕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白晨哲的房产。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白晨哲名下的房产,经双方同意,法院按照评估拍卖程序,经拍卖行三次拍卖,最终由牛新辉买得。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白晨哲的另外债务人牛立平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对该房产有租赁权,应由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牛新辉与白晨哲签订并经公证的抵押担保协议先于2013年5月1日白晨哲与牛立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房屋应通知抵押权人,未能通知抵押权人而擅自租赁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异议人称对涉案房屋有承租权,应当继续租赁使用该房产的理由不能成立。2015年11月6日,裕华区人民法院以(2014)裕执字第0077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人牛立平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复议”。牛新辉与白晨哲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法院执行裁定并无不当。
但是蹊跷的是主办该案赵振英法官在没有出具法律文书撤销该裁定的情况下,同一天竟又出具了新的同一案号的(2014)裕执字第00774--2号执行裁定书,允许异议人重新向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致使该案出现了“龙凤胎裁定书”,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后,赵振英又让牛新辉答应将执行款分给其他没有担保、没有查封、没有经过法院审判的其他债权人,否则就不给分钱。牛新辉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他的债权有抵押担保,应当优先受偿。但赵振英说是领导指示这样办的,逼着牛新辉写同意他人参与分配的自愿书,不然就不给分配。不仅如此,赵还几次已处理关系为由向牛新辉索贿,逼得牛新辉额外分5次共给了他数万元。
300万元的拍卖款在裕华区法院执行局的账户上,至今没有发放给牛新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裕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赵振英的做法纯属严重违法违纪。法律不是儿戏,故意刁难当事人,出具“龙凤胎”执行裁定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更是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期望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