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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执行刺伤拆迁工人 被依法惩处

时间:2016-10-26 10:35:06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面对司法强制执行,赵某准备了刀具抗法,并和前来拆除房屋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持刀致其中两人轻伤和重伤。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故意伤害罪终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

    北京市通州京通建筑拆除公司负责拆除朝阳区广和里的房屋,赵某所住房屋属于拆迁房。

    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2014年4月29日,朝阳法院执行庭在该区域张贴了司法强制执行的公告——将位于朝阳区广和路某楼某号的赵某居住的房屋腾空交付拆除。

    其间,赵某准备了汽油、酒瓶、匕首、菜刀、斧头等工具,抗拒法院执行。2014年5月23日清晨5点多,京通拆除公司雇佣的工人谢某、张某等人来到待拆迁楼的楼道,与赵某相遇,双方发生冲突。

    赵某持刀将谢某、张某扎伤,造成谢某左上臂、右手及右大腿刀伤瘢痕累计达22.2厘米,其中大腿瘢痕长13.3厘米,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造成张春丰腹壁穿透创,腹腔积血,网膜血管破裂等,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赵某也被张某、谢某一方打伤,造成头皮裂伤三处,长约8-12厘米,最深至颅骨,右前臂皮裂伤,左肘、项背部、右肩背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尺骨骨折,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当天,赵勇在垂杨柳医院医伤时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其家中起获匕首3把,刀3把。

   2016年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被判无罪。

    二审审理后,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同。对于赵某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赵某是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实施的伤害行为,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2016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析案

    北京市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健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按照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赵健律师提醒公众,面对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措施,暴力抗法不是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即便不会因伤害他人身体而获罪,也有可能因抗拒执法本身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对案件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解决。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建议聘请专门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合法维权,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留存有利证据,包括照片、视频等。”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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