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5年6月4日上午,安徽省涡阳县涡南镇后张营村年轻村民张建虎,在失去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被人送到自家院内后死亡。据张建虎的爷爷张保汉叙述:张建虎系当日上午10时左右被本村村民张保田等用电动车送至其自家院内的。当时张建虎已经不能动了,张保田等人把张建虎抬下车,放到院子里的地上。张保田对张保汉说:“张建虎喝多了”,放下人后就和其他人一起离开了。据张保汉介绍,开始时张建虎神志还清醒,他告诉爷爷说:“自己是被村主任张保彩打成这个样子的”;没多久张建虎就死了。张建虎死亡后,张保汉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干警出了现场并拍照。
张建虎的父亲张仁贤得知张建虎死亡的消息后,立即从外地赶回家。张仁贤称:自己是6月5日上午赶到家的,并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当地派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在求助无望的情况下,家人曾将张建虎的棺木抬到张保彩家门前停放,张仁贤因此被当地公安部门拘留处罚。
2015年7月9日,涡阳县公安局针对张建虎死亡原因下达了《鉴定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称:已“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张建虎尸体进行了死因鉴定”,“张建虎系窒息死亡”。该《通知书》未提及鉴定单位名称、鉴定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明、导致死者窒息死亡的具体原因等相关信息,办案部门亦没有向死者家属出示《法医鉴定报告书》。张仁贤要求查看《法医鉴定报告书》遭拒绝后,对《通知书》定性的死者死亡原因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请求。
2015年10月12日,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第二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是:“张建虎生前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因胃内食糜反流进入气管,堵塞呼吸道导致其窒息死亡”,但仍拒绝向死者家属出示《法医鉴定报告书》。
由于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的鉴定意见与死者家属了解到的情况截然不同,且没有出示《法医鉴定报告》对“鉴定意见通知书”进行佐证,张仁贤对办案部门的两次《鉴定意见通知书》表示严重质疑,要求到北京进行第三次法医鉴定,但其要求至今未获允许。
据事发现场旁边的小卖部老板张相英证实:2015年6月10日夜里,当地派出所干警孙某、王某将原来装在小卖部门口的监控装置的主机拆走。事后,张仁贤曾多次要求查看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均被告知:监控坏了。
张仁贤称,自己于2016年1月11日,拿到了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涡公(刑)不立字【2015】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但该通知书标注的发放日期是“2015年7月13日”,说明该“通知书”历时半年才送达。张仁贤认为:儿子张建虎的死因一定与被打有关;公安部门拒绝出示《法医鉴定报告书》,并且不许查看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是在故意掩盖事实争相。
情况核实
《记者观察》法律顾问委员会针对上述情况向涡阳县有关部门进行了核实,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2016年8月6日,利辛县江集镇王景明等数名目击群众向核实人员讲述了自己目睹张立、张保彩与张建虎发生打斗,将张建虎打倒在地后不能动的经过。
2016年8月8日,十几名村民在一份书面证明上签字,书证内容如下:“2015年6月4日上午,在涡阳县涡南镇张营行政村村西头小卖部门前,村支书张立、村长张保彩与村民张建虎发生打斗。张建虎被打倒在地,不能动了。我们目睹了上述情况。后来,已经受伤的张建虎被村民张保田、张保虎和明明用电动车拉走。听说张建虎当天下午就死了。张建虎被打死的消息,令全村人震惊。特此证明!”
当天,核实人员来到张保田家,希望了解一下事发当天的情况,但张保田看到核实人员后抵触情绪很大,直接拒绝说明任何情况。据周边村民介绍,张保田系张力和张保彩的叔伯亲戚,退休前曾担任过当地派出所所长。
法律观点
针对上述情况,本刊法律顾问委员会邀请中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江平法律咨询机构进行专题研讨,相关意见归纳如下:
1、本案是否应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是因为未能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因此,本案能否刑事立案的关键是须确定死者是被殴打致死还是喝酒致死。死者家属以死者生前遭殴打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应首先确定“殴打”事实是否存在?进而确定“殴打”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尚未明确“殴打”是否发生的情况下,就断言“没有犯罪事实”并不予立案的做法欠妥当。
2、《尸检报告》是否应该出示?
《法医鉴定报告》系确定受害人死亡原因的关键证据。按照相关规定,《法医鉴定报告》应明确注明鉴定单位、鉴定人及其执业资质、死者身体受伤害情况、致死原因等关键信息。当死者家属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出异议时,有权主张自己对相关《法医鉴定报告》内容的知情权,公安机关有向其提供具体说明或出示《法医鉴定报告》的义务。死者家属若对先前的鉴定结果不满意,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政府机密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以内部规定为由拒不提供具体说明或拒不出示《法医鉴定报告》、不允许到省外鉴定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导致监控证据丢失应承担责任
保护监控证据是办案机关的职责。拆除监控并导致关键证据损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各方对本案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故导致监控证据灭失的责任人应对导致证据损毁的原因予以说明。
4、法律文书须及时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因此,若办案机关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后迟迟不送达控告人,则属严重违反相关办案程序规定之行为,这样做不仅导致控告人无法按照程序申请复议,而且实际阻碍了案件的正常处理。
5、对有无“犯罪事实”的认定
本案中,死者家属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此后,十几名目击群众签字证明:自己目睹了死者被人殴打,且于被殴打当日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本应给予高度重视,对群众的证明材料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与核实,依法确定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如果“殴打事实”存在,“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就可能也存在。首先,殴打有可能就是致死人命的直接原因或诱发原因;其次,殴打可能令死者生前致伤、致残;这些都无可争辩的构成“犯罪事实”。即便《尸检报告》认定当事人死亡原因是喝酒,也不能断言“没有犯罪事实”;要下“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必须首先排除“殴打事实”的存在,或用尸检结果证明殴打不是致死原因、没有造成死者生前致伤致残、没有诱发其他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