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 民医院在经过2个小时左右的手术后近1天时间里,湖北十堰市居民陈龙,本应成为术后重症监护的患者,但却既无医生查房,也无护士观察,患者病情突然恶化,家属多次寻找医护人员无果,最终在医护人员声称手术成功中憾然离去。经荆楚荆门网报道后,新闻《十堰市人 民医院 “钱字当头德字何在?”》引发广泛质疑。(2016年11月9日) 一个本应该能够活下来的病人,遗憾地离开人世,是病人家属不愿意面对的,也是医院一方不愿意看到的。 出了意外,十堰市人 民医院理应真诚面对,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在对待陈龙事件问题上,十堰市人 民医院用极为低级的方式,掩盖自己的过失或过错,企图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仅仅让人生疑,更让人们愤怒! 陈龙的手术后,十堰市人 民医院给予了手术相当高、相当好的评价。经过2个小时左右的手术,医生们均告知家属手术成功,一切顺利。十堰市人 民医院对陈龙手术的满意,意味着陈龙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症(简称甲亢),并不是什么大手术,整个手术过程既不复杂,也不应该出现意外情况。这当然是病人家属最希望、最感激的结果。 但是,在陈龙离世后,十堰市人 民医院医护人员作出了近乎无知而又麻木的反应。 他们一边声称医院就是死 人的地方,似乎死多少人都是应当的,一边又忙着修 改、销 毁不利于病患家属 维 权的病历。 据悉,从病人2014年2月12日入院,到2月22日手术前,其中的17、18、20、21、22日的病历记录全部缺失,由病患家属签名认可的脑部CT、心脏彩超等报告单也踪迹皆无。而且手术过程记录时间居然早于手术开始时间,三份与手术关联的病历时间都不一样。病历,是医院记载病人状态和治疗情况的最原始信息。医院伪 造、更 改或者 删 除 病 历,说明医院一方心里有愧、有鬼、理亏,这反证了医院理应为病人陈龙的离奇去世负全部责任。 根据《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陈龙的离奇死 亡,应属于一级医 疗 事 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 改、伪 造、隐 匿、销 毁或者抢 夺 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涂 改、伪 造、隐 匿、销 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 处 分或者纪 律 处 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 门吊 销其执 业 证 书或者资 格 证 书。 相关方面应当从十堰市人 民医院的病历造 假和缺失问题着手,对陈龙的医疗过程进行全面调查核 实,还原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并责成十堰市人 民医院就陈龙事 件的主要策 划 者、领 导 者承担相关责 任,直至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于陈龙事件,十堰市人 民医院乱作为需要有一个理性的了结。如果十堰市人 民医院按程序操作,出现意 外后,不回 避、不伪 造、删 除和修改病历,即医院一方规范行医,哪怕出现意外,也能让病人家属心理上过得去。正因为医院不按常理出牌,不按医疗程序和规定做事,才使陈龙的家人感到委屈,心理上无法告慰陈龙的在天之灵。 至此,相关方面应当公正地处理好陈龙事件,对涉事医院的情况查明查实,给陈龙家属一个最客观、公正的赔 偿 方 案并就陈龙去世对陈龙家属表示道歉。既不要让死去的陈龙含怨九泉,也不要让生存的陈龙家属说理无门! 最起码,医院此前一直采用的强硬态度,以及建立在伪 造 病历等资料上的假 正 义,不能再延续下去了。否则,谁能保证,不会逼出来下一个暴.力 伤 医 事 件? 说一句人人都能懂的大白话,患者死于医院极不负责的工作态度中,死于医院过错责任甚至是故 意放任患者死 亡的用心里,医院如果不负责,难道要观世音菩萨来负这个责任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