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国内媒体曝光的瞒报安全事故报道,记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99%的案件是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查处的,几乎没有一起是日常监管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瞒报事故,尤其是1人死亡事故,被查处的几乎为零。据安全监管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分析,究其个中原因,其实并不复杂,首先是矿上怕停产整顿或关闭影响了经济效益;其次,现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量刑及行政处罚都有施之过宽的情况,达不到惩戒的力度;最后,在一些瞒报事故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些腐败现象,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愿意帮助煤矿实施隐瞒,其用心就更为“良苦”。为了明哲保身,为了不突破所谓的“指标”或为了保荣誉、要政绩,对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死亡1人事故隐瞒不报。更甚者,有知情者反映有些地方干部职工都争先恐后地要求去煤矿上检查,捞取一定的好处费,还美其名曰“入坑补助”。
芦子沟煤矿的安全生产事故之所以能够被瞒报,和以上所分析原因密不可分。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作者:李宏,冯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