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看好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战略,重庆民营企业家在临高县寻找开发项目,项目之初,临高县政府对海南金棕榈现代农业公司(以下简称金棕榈公司)的支持可谓是不遗余力,县镇两级政府都通过各种方式出过大量批文支持该项目,甚至在头疼的拆迁纠纷中,2014年7月4日,临高县政府还以(2014)25号专题会议记要的形式,对项目建设中的拆迁问题作出决定。而因与当地人合作发生不愉快,政府从不遗余力的支持变成“违法建筑”,并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金棕榈公司多位高管采取了刑拘等强制措施。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政府支持下的农业项目开发
2013年,当时王啸鸣、朱豫东、兰明渝、向龙等几位重庆民营企业家非常看好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国际战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导的“打造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建设海南人民幸福家园”的绿色宝岛大行动,王啸鸣等嗅到了商机,2013年5月份,海口兰德汇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公司)成立。
在海南寻求开发项目的过程中,王啸鸣等认识了平安银行海口世贸支行副行长李洪,李洪自称是金棕榈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在临高县有1300多亩地,其中可用于开发的用地达200亩,可开发建设20万平方米。在李洪的介绍下,王啸鸣等又与时任金棕榈公司的股东符仙麟、冯金芳进行了洽谈。
2013年12月2日,兰德公司同金棕榈公司符仙麟、冯金芳、李洪等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根据这两个协议,兰德公司以4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了金棕榈公司90%的股权(变更后李洪占10%股权)和金棕榈公司位于临高县美台镇的1374.48亩生产基地。
王啸鸣出示的两份《协议》显示,《协议》中多处明确,转受双方均明确受让股权和生产基地的目地是为了建设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南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精神的现代观光农业园区和乡村旅游示范基地,并且兰德公司将休闲农业项目取得政府批准作为了付款的条件。
其后,在李洪等人的斡旋下,2014年3月21日,临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发改审批备(2014)008号《临高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对项目备案,并同意“建设集科研、种植、养殖、旅游观光、休闲度假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生态观光示范区。
2014年3月31日,临高县农业局又以临农字(2014)26号《关于兴建金棕榈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农庄项目的批复》,同意前述项目建设,并明确要求“尽快做好项目组织建设各项工作”。
之后,金棕榈公司经过同临高县政府和临城镇镇政府多次沟通,政府同意并要求尽快开工建设,并告之金棕榈公司,边建设边完善手续。至此,项目开始动工建设。
项目之初,临高县政府对金棕榈公司的支持可谓是不遗余力。甚至在头疼的拆迁纠纷中,2014年7月4日,临高县政府还以(2014)25号专题会议记要的形式,对项目建设中的拆迁问题作出决定。临城镇人民政府也在拆迁现场粘贴公告,要求墓主在2014年10月15日前迁墓。在两级政府的支持下,坟墓的拆迁问题很快解决。
股权转让方涉嫌诈骗被立案
在2014年7月之前,转受两方还可以说是蜜月期。但在合作中,双方对于项目建设的核心问题——土地建设许可证,却有着不同的理解。
王啸鸣说:“两份《协议》明确项目转让的前提是取得政府审批,但是合同签署后半年多,尽管两级政府都口头同意边建设边完善手续,但在办理土地建设许可证方面却迟迟不见。”
金棕榈公司又向临城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投资建设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的申请。2014年9月23日,临城镇人民政府又用临镇府(2014)76号《关于海南金棕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建设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的请示》,向临高县人民政府请示审批。临高县政府相关领导也作出了“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155号文件精神,拟同意该司建告造9032平方米管理用房等农业设施。符合临高县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题下,积极引导设施业发展。”等批示。
在转让方、临高政府等一再称可一边等批复,一边施工的承诺下,金棕榈公司的“休闲农庄”项目自2014年4月20日开始进场施工。
进场施工的是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一位叫庄志春的负责人。“庄志春是李洪他们的合作伙伴钟平介绍的,由于钟平在股权转让中未得到好处,就由他来安排施工队伍。”王啸鸣回忆道。
在朱豫东、王啸鸣等人正式接管金棕榈公司后,发现临高县发改委和农业局的批准文件与项目开工建设毫无关系,而且不符合国家土地政策,是两份无法实施的文件。
2014年9月底,庄志春等要求金棕榈公司支付1395万工程款,而金棕榈公司经确认支付了648万元,双方遂矛盾激化。令王啸鸣等难以接受的是,庄志春等竟然煽动以农民工讨薪的方式围攻金棕榈公司。“钟平、庄志春等多次威胁我们几位重庆投资人,叫嚣着让我们滚出海南。”
王啸鸣等回忆当时的情景仍记忆犹新。在金棕榈项目施工代表段海林出示的一份(2015)临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金棕榈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8日、2014年10月29日向亿民建设海南分公司支付了300万元、100万元、220万元、28万元,共计人民币648万元”。
这份判决文书在被告一栏中清晰写着“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法人代表郑烨彬”。段海林告诉记者,郑烨彬就是庄志春的化名,庄志春本人有两个身份证。而648万的工程款只有100余万到了工人手上,剩下的均被钟平、庄志春等瓜分用于购置豪车、别墅等。
在了解到庄志春有两个身份证后,朱豫东、王啸鸣等重庆投资人重新审视了海南金棕榈项目,一方面是转让方承诺但遥遥无期的土地许可证,另一方面是转让介绍的工程负责人存在重大隐瞒、甚至是勒索。2015年起,王啸鸣等就向重庆公安方面实名举报符仙麟、冯金芳、李洪、钟平、庄志春等涉嫌合同诈骗。2015年11月,重庆警方将庄志春缉拿到案。
重庆投资人遭遇多方报复
2014年11月5日,朱豫东、兰明渝、朱服兵等四人在海南君华海逸酒店游泳池聊天,当晚9点24分,突然闯进4人拿着铁棒、铁椅等行凶,酒店的监控录像记录下这一暴行。
事后,兰明渝等向海口警方报警,经鉴定朱服兵被打断7根肋骨为轻伤一级。2014年12月20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向朱服兵送达了《立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朱服兵被故意伤害一案已立案侦查。
2015年1月5日,南国都市报以《重庆四男子海口酒店被暴打 事发两月凶手仍逍遥法外》为题对这起恶性事件进行了报道。2016年5月底,朱服兵的律师告诉记者,目前除了主犯钟平未到案,其他三人已被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公诉至法院,目前正在等待一审宣判。
与此同时,金棕榈公司在临高的项目骤生变故。2014年12月1日,临高县林业局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金棕榈公司未经政府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森林法》相关规定,要求金棕榈公司限期恢复原状,并对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处以每平米10元的罚款。告知书显示涉及的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为5076.994平方米(合7.61亩)。
2014年12月18日,临高县国土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显示,金棕榈公司未经批准建设的十五栋楼房,占地面积9864平米(合14.8亩),规划为木类园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告知书要求金棕榈公司恢复原状,并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米30元的罚款。
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到来,让王啸鸣等均感不妙。金棕榈公司正准备组织材料进行复议、申诉。2014年12月23日,临高县临城镇人民政府发来《通知》,责令金棕榈公司对其在耕地上建筑房屋的行为进行强制拆除并恢复原状。
一连三份政府部门的通知,分别从林地、木类园地、耕地的角度对金棕榈公司进行处罚告知。从事土地规划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行政处罚法上“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林业局、国土局对同一违建进行不同处罚有违上述原则。而且两个行政部门下达的均是《告知书》,临城镇政府则立刻将其转为了《通知》,在事实上剥夺了金棕榈公司的听证、行政复议等权利。
上述人士还告诉记者,从三份处罚通知书来看,金棕榈公司涉及违建的土地其规划为“木类园地”,是农用地的二级分类,与耕地、林地相对应。
农民工:之前受蒙蔽被唆使闹事
农民工代表段海林表示,2014年5月,经一老乡介绍,他与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庄胜春结识。庄志春自称在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美台社区承包了一个大工程,名叫金棕榈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农庄体验园,要修500栋别墅,想把劳务发包出来,叫他一起发大财,并拿出施工图纸给他看。
段海林称,看着庄志春拍着胸脯、信誓旦旦的样子,于是与他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先按照完成6栋支付60%的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69天内付清工程余款,以后每完成30栋按80%结算一次。事后他才明白,工程量根本就没那么多。
他说,工程停工后,庄胜春让他留下一部分工人到各级政府部门闹事,给金棕榈公司施压,要求支付工程款,一直持续到2015年春节前。庄志春亲口承诺,在此期间,按每人每日260元计算工资,至今,承诺没兑现。
期间,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持协调下,段海林与亿民海南分公司双方经过初步核算,确认亿民海南分公司拖欠劳务工程款总计238.92万元,包括工人工资以及自己垫付的购买工具费、工人差旅费等。从2015年4月开始,庄志春陆续付了11万元,后来又变卖工地上的钢筋128.38吨,拿到192570元,还有200余万元未付。
段海林称2015年7月他和工人才看清了事实,在临高县政府的主持下,金棕榈公司与亿民海南分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结算,核实确认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579万余元,金棕榈公司已经向亿民海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48万元,不但不拖欠,还超额支付了68万余元。
段海林认为,庄胜春是故意对工人撒谎,把大家当枪使唆使大家去闹事,帮助自己获取更大利益。
专家:金棕榈公司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
2014年12月18日,临高县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对金棕榈公司投资方的侯忠勇进行刑事拘留,其后又对兰明渝、向龙等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了解,临高县政府在2015年6月5号向媒体通报了金棕榈公司的阶段性查处情况后,对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海南金棕榈公司,先后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后,决定在2015年7月22日进行拆除。此次拆除行动由临高县政府指派县公安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城监大队组成300人的拆违工作组,调集6辆大型炮车等机械拆除设备,拆除建筑面积为6500平方米。
近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梅传强教授、王利荣教授、刘梅湘教授三位专家,就海南金棕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从事实认定方面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和论证。专家分析认为——
金棕榈公司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结果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占地面积以及造成后果是必备条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数量较大”和“造成农用地大量破坏”的标准,两者缺一不可。而本案中,这两个标准均未达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了立案标准:在数量上要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本案中,根据临高县林业局针对金棕榈公司做出的处罚显示,其认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5076.994平方米(约7.6亩)。显然未达立案标准;
在后果方面是指“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金棕榈公司的行为具有上述后果。
在主观方面,金棕榈公司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故意。金棕榈公司按照行政审批手续的要求曾多次向有关行政机关递交关于建设员工宿舍等农业设施的申请材料,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规定),相关部门迟迟不予答复。金棕榈公司出于运营成本的考量,加之根据《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关于完善实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10年155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附属设施的用地规模控制在项目用地的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土地的总体规划,因此为解决经营困境,才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建设农业设施。主观上其认为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其主张也得到了镇政府等有关行政部门的支持,获得审批仅是时间的问题,加之这种边建边等审批的做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据此,对于金棕榈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无从认定。
专家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临高县公安局的侦查取证活动存在程序违法。
专家表示,临高县公安局系在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前提下立案。资料显示,本案刑事立案之前,临高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者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也从未对金棕榈公司所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其他行政调查,也未对涉案土地进行任何测量,并不存在公司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
换言之,侦查机关在对本案关键证据缺失的前提下直接立案并于当天抓捕金棕榈公司高管的行动,过于草率。
此外,在刑事立案前,金棕榈公司已接受了临高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本身不符合“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临高县公安局又在此基础之上追究金棕榈公司的相关刑事责任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
专家还认为临高县公安局在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金棕榈公司的行为尚未作出明确处罚前采取强制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专家还指出,临高县公安局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与答复,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求;临高县公安局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前提下,对金棕榈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带走了公司资料,未制作提取证据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未邀请任何见证人在场作证并签名,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且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对此,临高县公安局负责侦办此案件的李波民警对记者“非法占用土地具体数量采用什么的标准”、“是否不可恢复如何定量”等问题未予回应。临高县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员也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临高县检察院负责此案的检察官也表示案件仍在办理中,不便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