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涉案几千万债务瞬间上窜到3889亿元的天文数字,应付“59.1407万”又人为调减为人民币最小币值无法支付的“59.1407元”蚊型支出。更离奇的是“工行五一路支行”的“3889亿元”纠纷,被张冠李戴成“建行五一路支行”的争议,没有五一路支行的建行躺着中枪......看上去似曾相识,但这一切并不是今年4月14日新华社电讯稿报道后广为流传的海口市秀英区法院12处错误判决文书,而是出现在比区法院级别高得多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号为“(2013)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数百处错误中几个典型错误。
无独有偶,秀英区法院一审判文20页出现12个“错误”,新华社记者称每页高达0.6个“错误”的事实,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但这不过是湖南高院第4号判决书的零头,这份33页有317处“错误”的旷世奇文,每页出错竟达9.6个以上!判决书判项由百余字的冗长的病句“一气呵成”,其中国土证号码出错,当事人名称乱编,土地面积算错,四至坐标定错等等,不计法规、语法、逻辑、程序等界定错误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判项成为一句话中有十个以上错误的旷世“奇句”。
湖南高院2014年12月11日发出第4号判决书,整整十一个月仍未纠错后,二审法院2015年11月11日上午开庭核对来自一审法院原出庭人身份时,四个当事人中三个出错,庭上三名法官和四名当事人面面相觑,场面极为尴尬。单位名称移花接木是这份判决书最擂人之处,判文涉及总共不到20个单位,其中16个名称有误,除当事人外,市、区人民政府、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工行等等不难查证名称的机构,从头到尾轮番出错。
深改组司法改革方案要求判决文书全部上网公开,《潇湘晨报》“一家之言”栏目使用了“匪夷所思”的字眼,批评秀英区法院“12处错误判决书”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而这份规定上网公开的湖南高院第4号判决书,信手拈来就可作为中小学课堂错字病语的典型教材,其挂网公开必定会亵渎中国语言文字和司法文书的尊严。
报道秀英区法院判文十余个错误的新华社电讯稿经200多家报刊转载后,所有问责落到一名承办法官头上。在上百篇有感而发的报刊评论和网文中,《潇湘晨报》屈正州的专栏文章最为深刻的剖析了“12处错误判决书”是如何拟就的。他认为一份判决书要经过起草文稿→校对→合议庭、专业庭、院级相关机构多级、多人、多次审批签发→正式发文前文印交叉校对等等十余道程序,岂是一个法官所负之重?查阅湖南高院第4号判决书落款的承办法官最近几年撰写的判文,行文专业,笔误极少。不得不令人推测这份破绽百出的判决书显然不是专业人士撰写的,更不可能会是当事法官起草的司法文书,难道又会只是一个承办法官承担起全部问责责任吗?
新华社电讯稿(2016年4月14日)
据新华社电“共管账户”写成“工管账户”和“公关账户”,“4500万元转让款”写成“45000万元转让款”,“土地面积”写成“提到面积”……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文字表述错误多达12处。海口市秀英区法院13日回应称,已启动问责程序,责令承办法官作出书面检讨,对其通报批评。
海口市民刘先生是海南光华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因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与他人在海口市秀英区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于今年3月29日作出“(2015)秀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刘先生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服。他说,共计20个页码的判决书,发现明显的内容错误共为12处,让人难以理解。对此,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13日向新华社记者回应称,判决书确实存在12处错漏。法院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办法官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批评教育。
《潇湘晨报》专栏2016年4月15日A02版
共管账户”写成“工管账户”和“公关账户”,“4500万元转让款”写成“45000万元转让款”,“土地面积”写成“提到面积”……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文字表述错误多达12处。海口市秀英区法院13日回应称,已启动问责程序,责令承办法官作出书面检讨,对其通报批评。(4月14日新华网)
一份共计20个页码的判决书,居然有明显的内容错误达12处,面对这样一份判决书,莫说是当事人刘先生不服,旁观者也会为之瞠目。
判决书是法院根据判决写出的文书,作为体现法律效力的应用文体,准确性是一个最起码的要求。可以说,从一份判决书中,折射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态度。一份判决书的产生,要经过起草文稿校对签发文印等程序,在这每一个环节乃至每一个细节中,如果相关工作人员都能本着对案件本身的公正性,以及对当事人利益负责的严谨态度,一丝不苟地严肃对待,怎么会出现像海口这位法官所作出判决书中的诸多错误?不胜枚举的错误,正是承办法官轻率浮躁工作作风的写照。
这些错误中,如果说将“共管账户”写成“公关账户”、“土地面积”写成“提到面积”等,还只是字面上的谬误的话,那么将“4500万元转让款”写成“45000万元转让款”,其恶劣影响则不容小觑,因为这已经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试想,若是照此判决书执行下去,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将会蒙受多么巨大的损失?而这一切,仅仅缘于一纸经不起认真推敲的民事判决书。面对这一纸让司法公正颜面扫地的判决书,怎不让人感觉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不难想见,将这样一份匪夷所思的判决书公之于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都将遭到怎样的损害!正因如此,让判决书无论是在语言规范还是表述事实上,都力求做到无懈可击,向公正司法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须严肃重视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