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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纪委和检察院的日子

时间:2016-12-13 14:4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一位被纪委、检察院刑讯逼供的李老板的控诉

本报记者 青青 发自 江苏 太仓

这是刚刚一个当事人给我的材料,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但事情发生在我们的身边。

江苏省太仓市纪委、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等侦查人员在承办一起该市经济开发区陈某、徐某受贿案件中,于2015年3月15日,通知证人李和根去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询问。先以“误导”、“诱供”的方式,在12小时审讯取证未果后,又将李某强送至纪委办案区任由纪委办案人员对李某继续采取体罚、殴打等刑讯逼供的方法,非法取证套取李某的口供。在羁押72小时,逼迫李某同意通过编故事录口供的情况下,于3月18日,再由刘杰等侦办人员对李某做了二次“审讯笔录”后,才将李和根予以释放。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国家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要我编故事  向领导行贿150万元

李和根,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系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二级建造师。

2015年3月15日,一个平凡的日子。可对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李和根来说,这天却是一个永远无法忘记的恶梦。因为从这一天起,他的人生将被彻底改变。

当时在他看来,去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是每个公务人员的义务,冠有“人民”二字的检察院,应该是讲法律、讲证据的地方,可他错了。在太仓市检察院反贪局,他就被关进审讯室,开始被审讯。

一见到记者,李和根就声泪俱下地控诉了他被非法拘押的3天里遭受的非人折磨和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残忍手段。

他告诉记者说,最让人难以忍受的是肉体折磨和人格侮辱,他用“痛不欲生、求死不能”形容自己的遭遇:

2015年3月15日下午2时左右,作为证人身份的李和根在接到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电话,就来到该院办案中心审讯室,由该局刘杰等办案人员先对李和根进行制作第一次的询问笔录。

“你是商人,这次我们侦办案件主要针对受贿的官员,不是针对你们商人,只要你说了,我们就放你回去,不对你处理。”办案人员刘杰诱供说。

李和根当时只是如实回答刘杰等办案人员的询问,自己并没有供述向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陈某、徐某行贿送礼的事实。刘杰等办案人员在第一次审讯李和根至次日下半夜02时左右,时间连续审讯12小时后无果的情况下,并未依法按规定在12小时内放人,而是由刘杰等三人把李和根强行押上警车,驱车径直移送至位于太仓市长春南路129号的原中共太仓市纪委工作办案区。

车进围墙大门后,李和根被押下车关进该区的一间审讯室内。然后,由中共太仓市纪委张玉飞为首的审讯人员采取“一批换一批”的方法,对李和根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车轮式”的秘密审讯。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只说他们是纪委的,但并没有任何人向李和根出示过任何相关的表明其纪委办案工作人员身份的证件,审讯中途期间,进来了该市纪委办案人员张玉飞,张一上来就用手卡住了李和根的喉咙,并声嘶力竭地责问:“有没有送过万元以上”?李和根回答说“没有”。

张玉飞就连续向李和根打了耳光,并对李和根进行拳打脚踢。之后,又对李和根连续进行体罚。命令李和根双手平举不许放下!李和根实在忍受不了这一惨无人道的体罚,手稍有放下,就立即被张玉飞用脚踢李和根的手腕。李和根在被张玉飞等纪委办案人员在“长时间不被休息睡眠”刑讯逼供下,只好违心地向张玉飞等作了虚假的供述交代。

李和根供述说:“我小礼节送过,大的真没有送过,你们要我配合,我不知道怎么叫配合,我只好编数字给你们”。于是,李和根就胡编说了送陈某30万,这时,羁押审室内的其中一个不知名的办案人员轻摇了一下头,李和根意识到这样的供述不是张玉飞满意的结果,接着又说50万,该位办案人员又摇了头,李和根接着说80万,那人还摇了头,直至等李和根将数字金额说到100万以上,这位办案人员才默许点头认可。于是,李和根就胡编了给陈某送150万,给徐某送10几万这一数字后,张玉飞等办案人员才算满意。

纪委办案人员要李和根把“上述所编的向陈某、徐某送钱的口供数字一定要反复背熟记牢”,并提醒李和根:“以后检察院反贪局人来做口供笔录就照这个数字说”。李和根无奈只得按张玉飞等纪委办案人员的要求数字金额进行了反复熟背记牢练习。

由于李和根在张玉飞为首的该纪委办案人员所采取的“连续长时间、不予睡眠休息、用休罚、拳脚殴打”等刑讯逼供的方法,进行非法审讯,几度出现“精神恍惚、神志不清”的状态,以至于直至同年3月18日凌晨约6点钟左右,才把李和根换到了另一间审讯室,后再由市检察院反贪污局办案侦讯人员刘杰等三人进来了审讯,李和根只好就按照上述背熟记牢的所谓送钱数字,配合刘等做了“第2次”、”第3次”口供。询问笔录做好后,刘杰才将李和根送至其所住的小区,并打电话叫李和根的妻子来接。

李和根在被羁押非法拘禁72小时后,回家后发现脸上、身上、嘴上都有受伤,精神遭受巨大的打击。

2015年5月12日,在时隔近二个月后,市检察院反贪局刘杰等侦办人员又通知李和根来检察院办案区进行审讯,同日被以涉嫌行贿罪决定立案侦查执行刑事拘留、5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李和根的家属从浙江杭州聘请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余亚亮律师提担任李某辩护人,余律师在介入侦查阶段,发现侦讯人员对当时作为证人身份的李某在询问期间有存在着超期羁押非法取证的重大嫌疑,当即就向反贪局承办该案的侦查人员提出了要求对李和根2015年3月15、3月18日,所供述的向市经济开发区陈某、徐某送钱的三份询问笔录,要求提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律师辩护意见书,尤其要求对陈某送钱100多万予以全部剔除。

李和根说,为了配合检察人员做好审讯笔录,检察人员事先将笔录打印好,并叫我背熟,提前叫我背下来。再对我进行录音录像,但所有笔录材料的意思都与事实不符合,只要我没有按事先打印好的笔录回答,就叫我重来,并以上述方式折磨我,后来我不肯在笔录上签字,检察人员欺骗我说,一切都要与事情查实为准,笔录只是我们对你的审讯材料而已。同时威胁我说,如果不签字,还要叫我妻子来检察院将事情说清楚(我妻子与此事没有任何关系)。

第一次做笔录时,检察院办案人员还对我进行诱供说:“你是商人,这次我们针对受贿的官员,只要你说了,我们就放你回去,不对你处理。”

别人都说了,你在此案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大,承诺只要按他们检察人员说的做,就可以马上放我出去。在检察人员的折磨下,我已生不如死,只能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在所谓的口供笔录中签字,就象是旧社会犯人签字画押一样。

办案人员通过以上种种手段,逼迫李和根根据要求编出所谓的“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反复修改后,再强迫李和根将假口供背熟。他们用篡改的虚假材料李和根签字。经过炼狱般的折磨,李和根出于求生本能,被迫在检察院设计好的材料上签了字。

李和根说,“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无奈之下,我被迫做出了侦查人员期待的口供。”

专家说法:刑讯逼供证据无效、逼供者应受法律制裁

该案的辩护律师余亚亮认为,询问证人刑侦工作中,必须在12小时内完全,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不仅有《刑事诉讼法》作了明文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也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均应遵守的法律规则底线。周所众知,对侦询证人工作时间而言,须在12小时内完成,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为保障人权所规定的强制性规条文,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不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不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82条第2款:“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的规定。逾期必须给予李某无条件释放。任何机关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滥用职权,采取任何变相延长侦讯的措施,通过将证人移送纪委及其它办案区,从而达到其为规避法律,利用非法拘禁的方法,在非法超期羁押、逼取证人口供的行为,均应被法律认定为程序违法,存在非法取证的行为。而且,以此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从严办案程序、依法保障人权、保护发案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办案安全防范4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强调因管理不善或指挥不当导致违反禁令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八项禁令”包括: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最高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司法不规范问题。比如,有的检察人员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而随意初查,个别人甚至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被举报人,违法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为也不断发生。对此,“八项禁令”明确规定: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和违法取证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对此,“八项禁令”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原则,规定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针对一些检察院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关规定落实不力的问题,“八项禁令”规定:讯问活动没有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不得移送审查起诉;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律师余亚亮认为,本案的侦查程序严重违法,侦查人员对李和根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精神恐吓,这样获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李和根系浙江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职务担任项目经理,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李和根认为自己虽于2011年至2015年在太仓等地范围内承建工程,但其性质系与浙江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承包关系,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挂靠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李和根自1993年4月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均由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当地社保机构交纳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累计长达278个月之久。因此,即便李和根向徐某送钱,其行为应认定为该公司行为,而非李和根个人行为。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公司行贿罪立案标准起点为20万,而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仅为1万元。李和根认为自己是代表公司承建项目工程,系该公司的主体行为,其金额尚未达到20万元立案标准,故李和根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

“如果李和根真的遭遇刑讯逼供,太仓市纪委、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已经触犯了法律,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是把鬼变成人的灵魂拯救者,而不能通过摧残肉体的方式,去做把人变成鬼的事情。”一位法学家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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