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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阳:万佳纺织生产事故 疑安监局渎职瞒报

时间:2016-12-14 10:00:4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法治河北讯:2016年10月2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晋庄乡野王村,万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死者徐双会在高阳县万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发生意外,左腿被轮轴绞掉,在送往医院途中因失血过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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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死者徐双会生产死亡事故发生地)

  死者:徐双会,男,49岁,安新县芦庄乡,北边吴村,在家排行老二,有两个女儿。2016年11月6日下葬。死者到万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班一周时间就发生了不幸。

  记者在走访死者家属、邻居、亲戚时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企业并不是积极上报处理死者后续事宜,甚至连死者尸体都不还给家属。在经过死者所在村支部的调解下于2016年11月4日以23万极低的赔偿价格私了,归还了家属尸体。

  2016年11月23日就此事记者到高阳县安监局调查采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事故上报的工作人员称领导都去开会了,我们没有接到万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任何事故上报材料。办公室郑姓工作人员称他们就是负责接报的,并称她会上报给领导和相关科室,让记者等待调查处理结果。

  其后记者先后多次联系高阳县安监局都不能联系到郑姓工作人员,每次都要再次复述此事故给接电话人员。接着记者又跟保定市安监局取得联系,市安监局也都说不知道此事。截止到记者发稿之日也未接到高阳县安监局任何调查进度及结果反馈。

  作为地方主管的高阳县安监局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都没有去调查事故真相,半个月的时间记者先后五六个电话都在为不知情复述、不知情再复述,然而这都不能让高阳县安监局对一个已经很详细的事故进行调查,难道高阳县安监局对此事故调查有什么压力?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高阳县安监局,记者看到听到更多的是“领导不在”、“领导在开会”、“领导在下乡”...这些都是托词,真正要做的是第一时间“发现”工作,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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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县长闫向阳)

  希望河北省高阳县闫向阳县长及安监局局长能高度关注该事故的瞒报情况,尽快调查涉事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依法追究失职渎职人员。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文/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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