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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棱被指新官不理旧账致开发商陷绝境

时间:2016-12-14 11:20:0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作为黑龙江省绥棱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单位,我方先后投入了1.18亿元为县政府建设了和福名都小区8栋棚改楼,安置了295户棚改户,还为该县公安局建造了新的看守所办公楼,以及全县最大的幼儿园(基础部分)等。可因为该县换届的主要领导‘新官不理旧账’,导致我方灾难不断:县国土局拒不履行向我方交付开发急需的净地的合同义务,县公安局拖欠我方工程款900多万元,县地税局违法强扣我方的工程保证金490万元,就连应给我方的棚改回迁户新房增加面积的差价款(下称‘差价款’)2800多万元,我们也讨不回来。4年来,陷入绝境的我们,连续向县委书记王安、县长杨春辉等主要领导紧急求救,但我们一次也未见到王安书记,杨春辉县长虽然接待了我们2次,也是于事无补。负债累累的我们,陷入了想开发而不能,想走也走不脱的绝境!”2016年12月8日,来自哈尔滨的开发商、绥化泓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绥化泓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黎明,站在绥棱县和福名都小区东南侧一片未被拆除的民房边,满面愁容地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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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泓翔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明在一片按合同约定应由绥棱县政府一方拆除的民房边,向记者讲述遭遇)
   
        四年前,县国土局在合同中承诺,向“绥化泓翔公司”交付净地;如今,在应交付的净地上,还有大片民房
 
        “在2012年2月,我们被绥棱县主要领导,用热烈的招商引资的鞭炮、鲜花、掌声,迎接进了县政府办公大楼。”黎明称:“之后,我方通过了绥棱县政府的招投标,在12月20日,与绥棱县国土局签订了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县酱菜厂南侧,面积11公顷的两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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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泓翔公司"与绥棱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在这两份合同中,都约定提供给我方的土地,是净地!”站在黎明身边的“绥化泓翔公司”副总经理王静波手指合同编号为2012——9和2013——7的两份合同说:“合同还约定:绥棱县国土局交付的土地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件的,我方有权要求他们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损失!”
 
        查阅这两份合同,记者看到有这样相同的约定: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宗地用途为其他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这两份合同还约定:出让人在2012年12月20日前将出让宗地——净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同意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开工,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合同签订后,我方就如约办事。我方积极主动地缴纳了土地出让金2593万元,取得了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王静波称:“随后,我方开始在受让土地上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方投入了1.18亿元,为县政府建造了总建筑面积为3.2万平方米的8栋棚改楼房和全县最大的幼儿园(基础部分),还为县公安局修建了看守所办公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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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泓翔公司”副总经理王静波告诉记者,他手指的这栋楼,就是棚改户已经入住的8栋楼之一)
 
        “此后,绥棱县政府用这8栋楼房,安置了棚改回迁住户295户。”黎明手指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棚改回迁户签订的《回迁协议》对记者说:“但因为绥棱县委、县政府领导换届,主要领导发生了变化,绥棱县政府就开始违约、耍赖了!” 
 
        “县政府原来的县长承诺我们,先让棚改户搬进楼房,‘差价款’由他们代收,我们认为,代表县政府做出承诺的县长不可能骗人,就同意了。然而,新领导上任后,就不认账了,那本该给付我公司的2800多万元‘差价款’,至今未给我们。不管我们怎么讨要,他们也不给;我方为县公安局修建的看守所办公楼,早在2014年他们就已经使用,但还有900多万元的工程款被拖欠,至今同样讨不回来;我方修建幼儿园投入的600万元,同样被拖欠,至今也是讨不回来!”王静波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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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泓翔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和福名都小区的沙盘前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
 
       “最要命的是,绥棱县国土局拒不履行合同,拒绝向我方交付净地!”黎明称:“合同的第六条明确约定,他们要在2012年12月20日前将11公顷净地交付我方,但在这片土地上,至今还居住着151户原住居民,占地面积有8408平方米!”

       “要命的是,这些房子,不在一起,是东一片,西一片。拆不掉,我们就不能开发建设!”王静波称。 

       黎明随后带着记者走出了“绥化泓翔公司”和福名都小区留守人员办公室,手指左前方的一大片民房说:“那就是至今未被拆除民房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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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绥棱县国土局在合同中承诺给“绥化泓翔公司”的净地)

       见记者面露疑惑之色,她就将落款为绥棱县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一份《说明》交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该《说明》有这样的内容:和福名都地段被征收总户数446户,剩余151户。

       “不管我们如何请求相关领导,他们就是拒绝解决遗留问题,导致我公司不能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工作,给我方造成巨大损失!”说着,黎明将记者领到了楼区一侧,手指眼前锈迹斑斑的数十捆钢筋说:“我们投入巨资,帮助绥棱县政府解决了棚改户回迁问题,但是,轮到我们开发建设能够回笼资金的商业楼时,他们违约不给我们净地了,工程于是被搁置下来。这些钢筋及塔吊等,都废弃了。他们给我方造成的损失,最起码也有五六千万元!”
 
       “你绥棱县领导换届,可你县政府还是那个县政府啊!政策怎么就中断了呢?!”黎明瞪着眼睛说:“这让我们很不理解!”
 
        “绥棱县地税局强扣490万元工程保证金”

       “属于我方的2800万元‘差额款’、建造县公安局看守所办公楼的900万元工程款,以及建造幼儿园的600万元工程款,至今也讨要不回来,加之县国土局拒不履行合同拒不向我方交付净地,致使我方投入的1.18亿元,血本无归!”黎明称:“县地税分局又雪上加霜,扣了我方的490万元工程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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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由“绥化泓翔公司”一方垫巨资进行基础施工,后来搁浅的幼儿园工地)
 
       “2013年,绥棱县地税分局在未向我方送达任何有关税收额度、种类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强扣我方缴存于政府的490万元工程保证金!”王静波称:“2015年7月1日,他们又欺骗我们,以借款为名查封了我公司价值100多万元的房产。”

       黎明称:“我们不服,就投诉、举报,有人就威胁我们说,‘再告,就让公安局以偷税的名义抓你们!’”黎明称:“后来,真的有公安人员来找过我们。警察了解了真实情况后,就没有下文了。”
 
       从座上宾,到连县政府大门都难以进去的访民
 
        “在短短的4年间,我们从天堂,跌入了地狱!”黎明叹了口气对记者说:“在当年绥棱县招商引资的时候,他们对我们那是远接高送。我们是绥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座上宾;绥棱县班子换届之后,我们就逐步沦为了连县委、县政府办公楼大门都难以进去的访民!”

       “3年来,我多次找县委书记王安,但一次也没有见到他;我数次打电话,他都不接;我数次发短信,他都不回。”黎明称:“我数十次去找县长杨春辉,在3年间,他只接见了我2次,其余的都被门卫拦下。他两次接见我,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

       “我们连大门都很难进去!”“绥化泓翔公司”办公室主任罗桂英插话说:“这两年,我陪着黎总去相关部门几十次,多被保安拦住了,很难见到领导!”。

       “我不死心,就再找杨春辉。都被门卫拦下。我只好给他打电话,他不接。他发短信让我找负责城建工作的董双清副县长。”黎明称:“我找到董双清,他说只能按照书记、县长的意见执行,他无可奈何。他们这样对待我,我真的伤心极了。回到家里,我用被子蒙住头,大哭了好多次!”
 
        “没有净地,我就不能进行开发,就不能收回投资,更别说挣钱!于是,在3年里,我多次到绥棱县国土局找付长明局长,请求他们履行合同,但他就是避而不见!”黎明称:“在整整3年里,我一次都没有见到过付长明!”
 
        “直到今天,我们也不知道付长明局长长啥样!”罗桂英称。

       “3年来,我十几次找绥棱县地税分局的领导讨说法,但都没有什么大的结果!”黎明称:“我找过李树涛局长,问地税分局凭什么向棚改项目收税,凭什么扣我们的490万元工程保证金。他竟然说,这是县领导决定收的。”

       “地税局理应依法收税,县政府领导怎么能决定地税局收税呢?!”王静波称:“这让我们不能理解!”

       “李树涛调走后,我方又去找新任的地税分局局长王喜军,可他始终避而不见。”黎明称:“几年来,他一次都没有接见过我。”

       “我们根本见不到王喜军局长,保安这一关,我们就过不去。”罗桂英称。

       “因为在绥棱县投诉无门,我方就依法逐级上访。”王静波说:“我方多次到绥化市上访,但和在绥棱县一样,依然没有任何结果。”

       “我只好逐级上访到了省里和国家信访局。”黎明称:“终于,我所反映的问题,得到了黑龙江省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省委整治办公室’)的重视,他们两次向绥化市下了督办函。绥棱县政府终于支付给我公司439万元。两年前,我贷款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我用这439万元,还了贷款。”

       “这对于我的问题来说,就是杯水车薪,我继续上访。”黎明称:“迫于‘省委整治办公室’,以及我不断上访的压力,2016年9月30日,董双清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向我们承诺,只要我不再上访,就彻底给我公司解决问题。”

       “绥棱县人大主任郑武锋做了担保,承诺马上彻底解决问题。”黎明称:“善良的我,还是相信了他们的话。”  

       “但是,他们只给了我公司一个小零头!”王静波称:“直到今天,他们也没有兑现诺言!”

       “也是迫于‘省委整治办公室’和我方连续上访的压力,县地税分局副局长王平终于接见了我们。但他坚持认为他们违法强扣我方工程保证金的做法是正确的。”黎明称:“我问他,这是棚改项目,凭什么收税。他说,这是开发项目就该收税。”

       “你看,在这份文件中,明明白白地写着是棚户区改造,怎么说是商业开发?”王静波说着,将绥棱县发改局题为《关于绥棱县酱菜厂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查意见》交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在这份绥棱县发改局给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文件中,有这样的内容:根据《绥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绥棱县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你局申请的酱菜厂南侧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具备征收条件,现同意你局对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

       “这明明是棚户区改造,怎么能说是商业开发?何况,我公司没有卖楼,没有1分钱营业额,搬进去的那295户都是棚改户,连那属于我公司的2800多万元‘差价款’都要不回来,凭啥向我方收税?”黎明称:“最后,王平终于说出了实情。他说,这是县政府领导让收的!”

       “这我就不明白了,地税分局究竟是该遵守法律,还是该听从领导的指令,以收税的名义强扣工程保证金?!”黎明称。
 
        “尽管我们被像皮球一样地踢来踢去,但我们依然坚持上访。”王静波称:“王平前些天又接见了我们。他说,只要我们不再上告,就给我们252万元。”
 
        “我断然拒绝了他,他竟然当着杨春辉县长和董双清副县长的面,抓住王静波的脖领子,逼迫他签字。”黎明称。 

       “我也拒绝了他。”王静波称。

       “问题始终得不到根本解决,我只好在11月4日,再次向‘省委整治办公室’求救。”黎明称:“得到的答复是:‘省委整治办公室’对绥棱县的相关领导也无可奈何。”

       “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搁置长达4年之久,不仅1.18亿元投资血本无归,还造成了至少五六千万元的损失,彻底陷入了濒临倒闭、进退维谷的死地!” 王静波说。 
 
        绥棱县政府:未予回复

       就“绥化泓翔公司”一方的投诉,记者做出了《采访提纲》,并在12月9日8时40分许,来到了绥棱县县委宣传部,试图请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联系相关领导,对《采访提纲》做出回复。
 
        绥棱县委宣传部宫副部长接待了记者。

       出示记者证、介绍信之后,记者说明了来意。

      宫副部长告诉记者,领导外出了。

       留下《采访提纲》,记者请宫副部长联系相关领导,就《采访提纲》做出回复。

       11日,记者给宫副部长打电话告诉他,无论如何,要在12日下午下班前,做出回复。

       直到12日下午下班前,记者未收到来自绥棱县方面的任何信息。
 
        律师说法:绥棱县政府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黑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吕雁泽发表了意见。

       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则应依法履行,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泓翔公司”与绥棱县国土局经招投标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绥棱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出让合同第六条之约定,绥棱县国土局交付该宗地时应达到的土地条件:净地。但实际交付土地时,该土地上尚有数以百计的住户,绥棱县政府不能交付净地,已构成违约。当年8至12月份,“绥化泓翔公司”为促成合同履行,同意绥棱县政府用完工的8栋房屋总建筑面积近3.2万平米的商品房安置回迁户,绥棱县政府在拖延了3年后仍然无法完成拆迁、履行、交付净地的义务,严重侵犯了“绥化泓翔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对该公司的损失给予赔偿。

       绥棱县地方税务局对“绥化泓翔公司”征税行为是否合法?

       绥棱县地税分局在未向“绥化泓翔公司”送达有关税收额度及种类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划扣“绥化泓翔公司”缴存于政府专用账户的工程保证金,既违反法定程序,又破坏了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本刊将对“绥化泓翔公司”一方投诉的问题,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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