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是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发生,天津市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停产,蓝星石化有限公司天津石油化工厂与中石化天津石化公司尘封13年之久,存在诸多非议的《关于天津石油化工公司石油化工厂划转协议》也不会被重新提及。由于中国石化和蓝星集团“瞒天过海”,在《划转协议》上做手脚,当蓝星石化停产之后,职工安置、退休政策、职工待遇等问题一一浮现,迫使受牵连的划转职工不得不一层层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这份《划转协议》有何猫腻,今天记者就带大家一探究竟。
协议形同虚设,划转失去意义
在2003年6月30日,依据天津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划转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3年2月印发的《关于石油化工厂划转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的宣传提纲》中所述,石油化工厂被划转,一是由于亏损,二是由于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关于加大对小炼油、小化工的结构调整力度,对改造无望的落后装置和企业实施“关、停、并、转”的指示。原天津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被划转到中国蓝星集团公司。在《划转协议》中蓝星集团明确承诺不走原油路线,不利用原炼油装置继续炼油,而是对原炼油装置进行技术改造,形成70万吨/年重焦沥青的生产能力,不再生产汽油、柴油。
但事实并非如此,蓝星集团在企业实行划转后,并没有执行它在划转协议中所承诺的70万吨/年重焦沥青装置的建设,而是恢复了已被叫停的且做为石油化工厂被划转主要依据的小炼油的生产,更为严重的是,在长达十多年的生产中,蓝星集团并未取得国家的生产许可证,其部分产品(汽油、丙烯、丙烷)属于非法生产。他们的诸多行为严重扭曲了最初无偿划转的目的和意义。
无“违约责任”, 却“对第三方保密”
在《划转协议》第七项中,蓝星集团保证协议的每一项的保证和承诺都是真实的和完整的,并保证协议的条款对蓝星集团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是这样一份涉及1450名职工利益和近5个亿国有资产的安全,被中石化天津石化公司称为“历史性抉择”的《划转协议》,竟然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却多了一项“对第三方保密”的条款约定。这份协议有悖常理,没有违约责任约定,如何体现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呢?对第三方保密,谁是第三方?可见《划转协议》双方心照不宣,是利用国家的政策进行利益交换的结果。众所周知,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是国家为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采取的一种改革措施,并不是把落后产能从一个国企转移到另一个国企的措施。
欺上瞒下,危害职工利益
国资委国资产权[2004]192号《关于天津石化公司石油化工厂相关资产划转问题的批复》于2004年3月30日下发。也就是中国石化和蓝星集团所签署的《划转协议》在2004年3月30日才正式生效。但是在蓝星集团的主导下,2003年12月,重油催化装置已经恢复开工炼油。对此,作为石油化工厂国有财产的使用管理者,《划转协议》的一方,中石化天津石化公司竟然视而不见,不但不阻止蓝星集团的违约行为,而且积极配合,委托天津石化公司下属机安公司派人帮助蓝星集团检修重油催化装置协助开工,且保运长达两年之久。与此同时,蓝星集团伙同中石化天津石化公司,把已被偷粱换柱的《划转协议》上报国家,从而顺利地取得了国资委的批复。中国石化和蓝星集团的所作所为,践踏了法律的尊严,严重扭曲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要求和目的,划转十几年来,企业连年亏损,目前已资不抵债,且巳被天津市政府列为产能落后企业而勒令停工。目前,职工待岗,收入下降,生活困难,并且部分特岗职工退休政策难以落实,对此,中国石化和蓝星集团都难脱其咎。
目前,原天津石化公司石油化工1080名划转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划转协议》的批准和管理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原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前身)与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化公司签订的《关于天津石油化工公司石油化工厂划转协议》中,蓝星集团未履行协议,利用划转企业的生产装置继续进行炼油生产的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对《划转协议》中,蓝星集团的有关承诺事项及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化公司为此次划转所作的虚假宣传及在后续工作中,积极配合蓝星集团,采用“瞒天过海”的方式骗取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划转协议》无效。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财产和被划转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伤害。
日前,1080名划转职工正在向各级部门反映情况,希望能早日获得合理的答复,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对于事件的发展,我们将继续跟踪报道,大家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