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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甸:县政府公函强行回迁,开发商维权举步维艰

时间:2016-12-19 12:00:4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4年9月12日。
   黑龙江省林甸县。
   县政府组织住建局、公安局、司法局、土地局、拆迁办、开锁公司等强行开锁,安置被拆迁户入住凤凰城小区。
   在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一份公告中显示,该单位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已达到交付条件的回迁楼向被拆迁户进行了分配。
   截止2015年2月13日,由黑龙江省力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力佳公司”)开发的林甸县凤凰城小区209套住房被强行安置给群众,力佳公司损失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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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已建成凤凰城小区
招商开发无协议,拆迁安置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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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政府关于“凤凰城小区”项目的招商公告
 
   2010年4月,林甸县政府在大庆日报发布土地开发招商资讯,力佳公司经过接洽,通过“招拍挂”取得凤凰城片区土地的商业开发权,该土地的拆迁、安置等由林甸县政府承担。当时口头约定愿意原址回迁的被拆迁户,力佳公司可以在凤凰城小区有偿提供房源。据力佳公司说,这个项目林甸县政府没有与他们签订任何开发、安置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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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力佳公司取得该土地的开发权后,林甸县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被拆迁人签订了241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有产权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补偿,其他附着物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关于回迁条款约定了回迁面积最终以房产部门的测绘面积为准。回迁时间是乙方(被拆迁户)接到甲方(林甸县国土资源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搬家通知后,一年回迁。拆迁承办单位是黑龙江天顺城市房屋拆迁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协议上盖章,力佳公司与被拆迁户没有签定任何相关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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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决定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条款
变更项目性质,涉嫌套取棚改资金   
   2012年5月,林甸县政府征求力佳公司同意,将凤凰城小区申报了“棚户区改造项目”。2012年6月20日该项目被纳入黑龙江省2012年第一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林甸县政府按照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获得了省财政发放的三笔近3千万元的棚改补助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严格规定了资金的使用管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由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力佳公司至今不知道凤凰城小区棚改资金使用到那里?
协商回迁不成,组织强行回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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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为凤凰城小区颁发的土地证和预售证

      2013年7月1日,力佳公司开发的凤凰城小区一期楼房取得了林甸县住建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公司可以对凤凰城小区一期工程51169.29平方米,776套房屋进行公开预售。这足以证明力佳公司拥有这776套房屋的所有权。

    进入2014年,林甸县政府多次与力佳公司协商回迁楼算账问题(力佳公司在凤凰城小区内有偿提供商品房给林甸县政府,由林甸县政府分配给被拆迁户入住),均因林甸县政府没有资金回购房屋而协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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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政府的“强行回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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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空口无凭的公告

      2014年8月20日,林甸县政府以林政函【2014】29号“关于尽快组织凤凰城小区回迁的函”,向力佳公司下达最后通牒:返还出让金、回迁楼算账等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阻碍回迁。若力佳公司在此函规定期限内不予响应,林甸县政府将按照相关程序指导、监督被征收户自行组织回迁。
    2014年9月12日,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信访压力大,强行回迁埋恶果

      自2011年林甸县政府与被拆迁户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以来,近四年的时间,200多户被拆迁户群众的回迁问题没有着落,广大被拆迁户信访到各级政府部门,强烈要求及时回迁入住。林甸县政府面临的问题:1、按约定回购回迁房,县财政紧张难以实施;2、省里拨付的棚改资金己被挪用;3、林甸县政府与力佳公司协商:先让被拆迁户入住,缓解被拆迁户告状问题,以后再算账。但力佳公司执意要与林甸县政府就回购房源算账问题达成协议后,再考虑让被拆迁户入住,因双方意见不合,致使这一问题难以迅速解决。
    由于200多户被拆迁户四处信访后果不可预料,甚至可能暴露出林甸县政府将棚改资金挪用的行为。因此林甸县政府最后决定,组织被拆迁户强行回迁凤凰城小区,先安抚好被拆迁户群众再说。

信访不止,拖延推诿无进展

      由于林甸县政府强行回迁的凤凰城小区209套楼房所有权归力佳公司,至今没有达成回购协议。导致强行分配给被拆迁户的209套楼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户不得不继续四处信访,要求林甸县政府给办房屋产权证。力佳公司209套住房被强行占用,至今没拿到回购资金,也不断四处“信访”。
    在林甸县政府的一份“关于林甸县凤凰城小区开发建设及回迁相关问题的报告”中看到:1、县国土收储中心进驻凤凰城小区开展征地拆迁工作;2、未与力佳公司签订开发建设协议;3、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无回迁安置房)4、林甸县主要领导提出“确保回迁、依法依规、实现双赢”的意见,并表态继续按这一原则进行协商。
    力佳公司表示:1、力佳公司未参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署,没有义务承担被拆迁户的回迁安置;2、力佳公司未与林甸县政府签订开发建设、回迁安置协议等书面协议;3、力佳公司履行了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70套,并己交付当地住建部门;4、“确保回迁、依法依规、实现双赢”原则至今没有实质性推进。5、林甸县政府以政府公函的形式组织强行回迁于法无据,属于胡乱作为行为,属于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乱作为,让证据说话

      力佳公司依法开发林甸县凤凰城小区商品房,应该受到当地政府的保护。况且依法取得了林甸县住建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力佳公司对其所开发的这些商品房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力是受包括《物权法》在内的国家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
    林甸县政府在没有取得凤凰城小区209套商品房所有权及处置权的情况下,竟置国家法律于不顾,采取暴力强行撬门换锁的方法,将这209套商品房分配给了被动迁户入住,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乱作为,甚至构成涉嫌抢夺民居的刑事犯罪。
   林甸县政府在给上级政府的报告中,只字不提林甸县政府没有这209套商品房所有权及处置权,也不提动用警力强行霸占开发商209套房的非法事实。作为一级政府竟然空口无凭、强词夺理的说,力佳公司有责任、有义务来安置这些被动迁户的住房。力佳公司强烈质疑,请林甸县政府拿出有义务安置的协议或法律规定!

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无论是开发建设项目,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林甸县政府都应该与力佳公司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黑龙江省流传的“JQK(先勾开发商进来,圈块地给开发商,然后再尅开发商)”我们想到,这是不是当地政府的故意为之,目的是对开发商想怎么宰就怎么宰。
   如果我们的各项行政制度规范严密而有效,地方政府、领导权力的行使被有效控制起来、规范起来,也就不会有信口开河随意的瞎承诺,以及随意地把招引企业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损害它们利益的现象出现。地方政府权力过大,从根本上说都属于政府行政过程中出现的不依法依规行政问题。
  我们只有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继续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而有效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和服务政府建设,政府和官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JQK”现象, 我们希望林甸县政府公函强行安置,开发商维权举步维艰的问题能尽快得到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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