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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及赔偿问题法学研讨会

时间:2016-12-19 14: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9月29日上午,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及赔偿问题法学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员应松年,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扈纪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荣军,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法院研究室原副主任张泗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政府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北京市政府立法委员会专家委员,交通部法律专家刘莘,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创始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等专家学者就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及其赔偿问题进行论证。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28日,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顾地”)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下称“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GRZ13129),发放授信贷款5500万元,额度有效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广东顾地的股东之一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伟雄集团”)以其价值8041.32万元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林超群、林超明、林昌华,林昌盛等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3月27日,厦门国际珠海分行以广东顾地所持A股上市公司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94,“顾地科技”)股票数额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广东顾地降低贷款额度1000万元,剩余4500万元贷款由其提供续贷并上报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广东顾地遂按其要求在借款到期前偿还本金合计10001800元,并办理了续贷申请手续。广东顾地随后多次就续贷事宜与厦门国际珠海分行进行沟通,但始终被告知正在审批,后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告知续贷申请无法通过,要求广东顾地立即归还剩余的全部贷款。因事发突然,广东顾地无法将全部资金筹集到位,故制定了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在2015年9月30日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此后,广东顾地始终按照承诺履行,在2015年3月至8月期间超计划偿还贷款合计1900余万元。

  2015年8月21日,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起诉要求广东顾地立即偿还剩余贷款35803200元,并申请保全伟雄集团提供抵押的价值8041.32万元房产、广东顾地名下11个银行账户及广东顾地持有的顾地科技全部股票142146800股。珠海中院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以3700万元为限,查封了伟雄集团的抵押房产,冻结了广东顾地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64404.74元以及广东顾地持有的顾地科技全部股票(以8月27日冻结当天的收盘价8.76元计,股票市值为1245205968元)。

  鉴于伟雄集团提供的抵押房产价值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的两倍以上,足以覆盖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的诉讼请求,且被保全标的价值远超诉讼请求数十倍,广东顾地遂立即向珠海中院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并向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发函,要求立即解除对广东顾地11个银行账号及所持顾地科技股票142146800股的冻结。

  2015年12月28日,就广东顾地与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签订的编号为GRZ13129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所涉贷款,由(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作出了处理意见,要求广东顾地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同意余下的1580万元贷款展期。2015年12月14日,双方另行签订了编号为GRZ15162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1580万元额度授信至2016年5月31目止。2016年5月18日,广东顾地正式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由于广东顾地要求厦门国际珠海分行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尚在审理当中,广东顾地对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的1580万元额度授信贷款无法偿还,需等待广东省高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作出裁决后才能妥善处理。

  2016年8月11日,珠海中院作出了(2016)粤04民初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据此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广东顾地持有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8905380股(证券代码002694),当时市值约7亿元;申请查封了广东顾地及担保人名下合计金额约2亿元人民币的物业房产;申请冻结了广东顾地及担保人等关联企业18个银行账户。

  综合论证意见

  第一,进行财产保全的前提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第1 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广东顾地为其所欠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剩余的3500 万贷款提供有8041.32 万元的房产抵押,且有林超群、林超明等6 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的债权并不会出现“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状况,因此,珠海中院进行财产保全的前提和条件并不具备。

  第二,裁定保全财产的范围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 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1 条第1 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剩余的3500 万债权已经有了超过本金2 倍有余的房产抵押以及保证人保证,足以对其债权进行清偿,但是珠海中院却仍然依照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的申请,对广东顾地名下的11 个银行账户以及其持有的顾地科技全部股票142,146,800 股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因此,该裁定财产保全范围明显超额,保全行为显属违法。

  第三,厦门国际珠海分行恶意超额申请财产保全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 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在续贷审批期间,未及时向广东顾地如实告知审批情况,突然要求立即归还贷款,并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对抵押物、广东顾地银行账户及所持上市公司顾地科技的全部股权进行保全。广东顾地申请财产保全复议后,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申请解除享有唯一抵押权的抵押物的查封,却执意保全质押率高达99.5%、担保债权逾9 亿元的股权,该行为显然不符合通过财产保全保证判决得以执行的立法目的。可见,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的以上行为表明其对超额财产保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加之客观上已造成广东顾地遭受损失5 亿余元,因此,厦门国际珠海分行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广东顾地有权要求珠海中院就其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案,珠海中院在依厦门国际珠海分行申请进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范围的规定,并因此给被广东顾地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鉴此,广东顾地有权要求珠海中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第五,国家致力于规范和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对于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必将严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秩序,对于破坏金融秩序的个人、企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等,必须予以严惩。要让“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成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净化政治生态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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