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与盱眙检察院石景山、盱眙法院何培江三人联手制造冤、假、错案的后续报道】
实名举报他人犯罪的举报人宋扬在其寓所接受媒体的采访
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最近通过网络平台写信向我们投诉,称:1994年他因为实名举报本单位员工违法犯罪,被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在没有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便妄断作出判二缓二的错误判决【被举报人分别是判三缓三和判二缓二】。借此机会,盱眙县建行对举报人宋扬作出限期调离直至辞退的处理。对此判决结果不服,宋扬以本人系本案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为诉讼理由,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虽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认定宋扬举报他人犯罪的全部事实,但依然是认定举报人宋扬有罪,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举报人宋扬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无任何结果。二十多年来,已经走完国内所有申诉途径的举报人宋扬在万般无奈之下,他希望能够最后借助于媒体的力量来帮助他呼吁并曝光、揭露当初造成此冤假错案背后鲜为人知且不可告人的真实的司法腐败秘密。把渎职、失职、做伪证、报假案并一起制造此冤、假、错、案的真正元凶===江苏省盱眙县建行原行长李峰、盱眙县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及盱眙县法院主审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何培江等三人给【挖】出来。敦促地方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重新对此案件进行调查,同时追究其三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着尊重事实与还原案件事实的原则,就举报人宋扬所投诉、反映的情况,由21名国内外著名维权记者组成的媒体联合采访组最近专程由北京飞赴江苏盱眙对该案件当初的事实真相进行实地调查与走访。据了解:1994年4月下旬,举报人宋扬在平时的工作中发现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两人经常有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带着相关事实证据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举报反映,要求县行尽快派人前去查处一下,连续三次去县行举报反映,均被李峰行长从其办公室里轰出,在当晚召开的全行职工大会上,李峰居然当众说宋扬素质差,要让其行内待业。限期调离等。公开批评、辱骂宋扬。之后他还暗自通知被反映人,并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留下时间。很快,被举报人便已经知道有人到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问题了。后在宋扬的一再追问下,直到1994年6月9号下午,李峰才打电话给他的同学====江苏盱眙县葡萄糖厂副厂长刘兴家并让刘兴家转告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带着,晚上到他家去一趟,当天晚上,宋扬携带所有材料到李峰家去,有县建行筹资科长杜学洲在场作证,当着筹资科长杜学洲的面,宋扬将所有举报材料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全部交给了李峰行长。为了保护自己,临别之时,宋扬再一次在李、杜二人面前强调,王忠岭与曹善寿两人现在已经知道有人向县行举报反映他们的违纪事情了,并且多次的当面威胁恐吓他,要对举报人怎么怎么的,如果县行再不迅速的去找他们二人谈话的话,如果他们要分赃的话,不管分多分少,他将照拿不误,然后如数上交给县行,事实上,举报人宋扬也是这么做了。李峰行长当时也满口答应宋扬说第二天县行就会派人过去调查处理此事情的,要宋扬沉住气。如果分钱,要宋扬先拿着,也可以作为证据上交给县行,【有杜学洲作证】
6月10号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两人同时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这已经是宋扬实名向盱眙县建行举报反映问题的第18天了,满以为盱眙县建行会动真格的去找王忠岭、曹善寿二人谈话并派人查处他们二人的违纪问题了,结果,首先等到的是盱眙县建行关于王忠岭同志新的职务任命书(见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而且一任就是三年,害怕报复的宋扬感到担心,就去盱眙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用意!为什么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储蓄所任主任职务。李峰说宋扬这是在威胁他(在盱眙县检察院侦查此案件时,李峰去检察院也是这么说的),我就是不处理他们,看你宋扬能够怎么样,有能耐你就去告吧!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王忠岭和曹善寿二人违法事实的依据与材料并言明盱眙县建行如果不予处理他将将去省、市建行和检察院直接举报时,他忙又改口跟宋扬说:你不能够这么做,你这么做我是要承担责任的,我们马上就去调查处理这件事情。6月13日,王忠岭借发工资之机,硬逼宋扬打收条拿了他与曹善寿二人一起贪污来的503元利息脏款,拿到此赃款以后,宋扬便与县行领导取得联系并且主动的上交了此赃款。有收条与证人。
6月21号,也就是在两个被举报被反映人将宋扬反映的问题及所贪污来的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串供好了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距举报时间前后正好是一个月),而此时王、曹二人是一口咬定宋扬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举报人宋扬也拿了503元利息。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6月13日硬逼宋扬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扬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盱眙县检察院在侦查此案件的时候,居然无事实的颠倒是非曲直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扬说成是投案自首、合伙参与作案列为第二被告并且以莫须有的【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的庭审过程中,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拒绝不出庭证明宋扬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相反,他所做的大量不负责任的伪证居然被法院采纳。
1996年2月,江苏省盱眙县法院也竟然无事实的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判处举报人宋扬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1月25日下发的判决书直到6月20日才递到举报人宋扬手里。
这就奇了怪了,举报他人犯罪居然会成罪人了。宋扬对此判决不服,先后上诉、申诉至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举报人宋扬的艰辛申诉,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淮法告申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举报人宋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对此判决结果,举报人宋扬依然是不服,继续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整个举报他人犯罪的过程仅仅被江苏省高院作为一个情节认定就完事了,并且以举报人宋扬的申诉理由不能够成立,再审判决应予维持为由。于1998年3月30日对举报人宋扬下发了(1997)苏刑监字第216号通知书。
江苏省高院下发的通知书
在与宋扬接触过程中,宋扬称自己是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直接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什么莫名的投案自首。他说,没有他的大胆举报,就没有这个案件,这已经是一个被众多事实证明了的无须再去争论的客观事实。而盱眙县检察院和盱眙县法院在调查审理此案件的时候,竟然违背客观事实,有意颠倒是非曲直,办案人员仅凭李峰一个人的伪证和以盱眙县建行名义报的假案,居然无事实的称案件不是宋扬举报的,系盱眙县建行发现并举报,硬将举报他人犯罪的他说成是投案自首,使其被判刑,不知其中何故!又有何用意!!在案件侦查、起诉、庭审过程中,宋扬也不止一次的向检察院办案人员石景山、法院办案人员何培江声明,自己是盱眙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举报人,没有参与作案,并且提供了许多的第一目击证人和证据,请求前往调查,但是,遗憾的是,他所提出来的所有请求,一个没有得到重视与采纳。【案件卷宗里至今也无任何这两个关键证人的调查笔录】
采访过程中,宋扬向我们控诉说,在他二十年坚持上诉、申诉的过程中,他还不止一次的遭受到盱眙县法院原案件主审法官、现任盱眙县法院副院长何培江的威胁,说什么他是代表国家机关来审判的,所做的一切是国家行为,要宋扬对错都要认了,否则!将要对宋扬进行收监管制。
当我们问及他有没有挪用公款的时候,宋扬肯定的告诉我们说,至今他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挪用公款26万元的,判决书里也没有明确指出26万是被如何挪用的事实。这样的判决书就连幼儿园里的小朋友也不会写出来。在省、市、县三级银行所发出的通报中早已经对此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指出此案件系贪污储户存款利息行为,非挪用公款行为。而且在本案件中自始至终就无具体的挪用公款事实,储户的钱依然是存在银行里面的,使用者始终是建行,宋扬他本人称自己没有使用一分钱,怎么能够定他是犯挪用公款罪!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按挪用公款26万元定罪的话,此应该属于数额巨大,而一、二审中三被告均被判缓刑无一实刑,在量刑上面是严重偏轻。该行一职工挪用公款27万才几天,一审就被判16年。同是一个银行发生的事情,为何两个判决截然不同。由此可见,此案件在量刑及适用法律上面严重存在问题。法律再独立也是依据事实来进行判决的呀!无犯罪事实的判决又有何意义!!在去最高院申诉的时候,接待宋扬的法官告诉宋扬说,只要你所说的是事实,你就放心好了,相信法律会给你一个公道的。
宋杨说:“经过本人申诉免于刑事处分,但市银行却把我给辞退了。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绣。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
宋杨说:“据此两个政策,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院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不知道,是某些领导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于1997年7月20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法院依然定你有挪用公款罪,有罪,你就不能回来上班,银行属于特殊企业,国家的政策对我们无效,省五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我们来说,无效。我们执行的是银行的规章制度,处理你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1998年4月22日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事情,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再省行,在淮阴市建行。你是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省行通报里写的很清楚。
据了解: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也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江苏省建行副行长杨海泉被判缓刑,依然在建行留用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当宋扬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江苏省建行提出上述三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及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人家有社会关系,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有关系就可以回来上班,没有关系就休想回行上班,这是什么狗屁逻辑。
江苏省建行和淮安市建行在对待举报人宋扬落实政策这件事情上为何敢如此公然的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于不顾,他们的底气在哪里!又【牛】在哪里!!在此顶风违规的后面究竟隐藏着哪些不可告人的事情!!!建议有关部门能够介入彻底的查处一下。
话是越说越清楚,理是越辩越明白。宋扬是江苏省盱眙县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举报人非作案合伙人,这个已经是不需要有任何争论与怀疑的铁的事实了,没有他当初的大胆实名举报,就不会有今天的盱眙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如今,他因为实名举报他人犯罪反而惨遭如此陷害,后申诉虽然改判,有国家、省的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安排工作。 难道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规政策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老百姓办事咋就这么难。”
为此,宋扬也曾多次去北京上访,其结果和其它访民一样,遭到地方政府截访人员的阻止。
一位资深媒体记者在结束盱眙采访之后,曾经感慨的说:“目前,有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在抵御着对宋扬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平反工作的进行,因为这个案件它所涉及到的事情太多了、太复杂了,后面所涉及到的社会背景也太黑了,可以用【触目惊心】这四个字来形容。而更让人深感沉重的是,如今还有多少类似于宋扬的冤假错案被各地严严地捂著盖着?还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正在各地频频发生?这个是关键。”
宋扬的遭遇只是当今中国普通民众悲惨处境的一个缩影,地方贪官腐败横行,置党纪国法、良心道德于不顾已趋于公开化。他们上下勾结,官官相护,为所欲为,沆瀣一气,处处在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并可以肆无忌惮的欺压百姓,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且强奸民意,作威作福。这也是他们惯用的伎俩。各级司法部门,更是置社会的公平正义于不顾,公然制造各种冤假错案,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而因此家破人亡。他们执法犯法,随意抓人,枉法裁判,剥夺人权,拦截上访。竟违背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大政方针。淮安市建行也想借此给宋扬播种仇恨的种子,
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公平正义哪儿去了?诉讼官司打不赢,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司法公正又哪儿去了?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不安宁,国不太平。贪污腐败,国之大患,腐败不除,法度难行。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慎用而不可滥行。试问,宋扬一案的相关司法公职人员及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的领导人,你们是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公仆的。平时唱高调,喊口号,行动起来不对套。说轻点叫不负责任,说重了叫渎职。面对宋扬多年来的呼声,你们不感觉有愧吗?
值得一提的是,二十年前向检察机关报假案、拒不承认宋扬向他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并且一直在陷害宋扬的原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现在到处委托中间人去找宋扬说情,称自已已经是75岁快要死的人了,希望宋扬能够对他当初的错误行为放他一马,只要放他一马,一切都好说。并委托中间人给宋扬递来1000元的封口费和三封忏悔信件。最后,在信中李峰还不止一次的威胁宋扬说:“关于你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这个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情,你宋扬只要接受了我现在所提出来的要求,我可以替你说出当初你举报的事实真相来,如果你不听我的,依然跟我来硬的,对不起,那你只有一直冤下去吧!我不帮助你说出当初的真相,相信你永远都休想翻案。”宋扬让李峰有什么事情直接去检察院和法院说去,他说他不敢。称:那样检察院和法院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附件】:
李峰委托中间人转交给举报人宋扬的信件与1000元封口费铁证
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让举报人宋扬去大闹省建行的书信
盱眙建行原行长李峰写给举报人宋扬信件节选
李峰用书信威胁宋扬称向他举报他人犯罪是【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情
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判刑、被有罪、被辞退的案子现在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他的事情迟早会通过媒体渠道反映到中央高层那里。作为地方官员,记者奉劝你们还是以尽早解决问题为妙,国内反腐的大趋势、大气候在这里,请不要在处理宋扬事情上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或者说耍任何小聪明而因此自毁前程。地方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孰重孰轻!其严重程度相信你们会比谁都清楚的。
在我们结束采访准备离开江苏盱眙的时候,宋扬再一次的向我们表示他不会放弃此案件申诉的决心。并准备最近去北京最高院进行申诉。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视频接访的形式答应了宋扬的请求,将重新调阅他的案件卷宗。宋扬已经将原行长李峰写给他的三封忏悔信件通过快递的方式递交给最高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时接受了宋扬的申诉材料。我们也坚信,在他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下,法律最终会还他一个公道的!!
记者也希望江苏省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对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及其多年来所投诉反映的事情予以重视。在关注报道此事件的同时,我们也将会利用我们媒体的资源优势去联合更多的海外媒体来共同跟踪报道该案件的最终进展与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