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两次强行注销在儋州市那大镇长期居住达30余年的居民李世华的户籍,使李世华成为黑户,至今长达21个月之久。
目前,因李世华没有合法的身份,不能正常从事商业活动,造成其公司业务无法运行,岛外业务无法与客户洽谈,工地停工、工人和公司职工全部失业,直接损失多达人民币十亿元以上。
李世华曾向海口市美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恢复其在海南儋州的合法居民身份,却遭败诉。
李世华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因父亲解放前从广东来海南为党做地下工作,李世华从1960年4周岁跟随父亲到海南,至今一直居住在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海南建省之前李世华的户口在广东吴川市,临近海南建省之时,李世华又在海南进行了户口登记,至今已有30余年。因此,出现了李世华户口在广东、海南两处重复登记的情况。2015年吴川市公安局通过正常程序将李世华在吴川市的户口做了销户处理。
公安户籍全国联网,海南儋州市公安局无视李世华仅有一个户口,在广东吴川市公安局注销李四华的户籍之后,海南儋州市公安局又强行注销了李世华在海南儋州市的户口,使李世华成为黑户。广东吴川市公安局注销李世华的户籍在先,李世华是知情的。海南儋州市公安局注销李世华的户口在后,李世华却并不知情。李世华得到海南儋州市公安局注销其户口的信息,是在他作为原告的一起民事诉讼中,被告方提出他没有合法身份信息、不具备诉讼条件时才知道的。
经李世华到居住地东风派出所核实,并说明了出现重复登记的情况后,2015年4月8日,东风派出所恢复了李世华的户口,核发了新的户口簿。然而意想不到的是,2015年4月9日,在北京参加学习的海南儋州市公安局某领导,无视李世华广州吴川户籍已被合法注销、海南儋州是李世华经常居住地的客观现实,通过电话指令不是户籍民警的王五派出所副所长林某到儋州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再次强行注销了李世华唯一合法的户口。
一年多来,李世华多次向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没有结果。2015年8月,李世华以公安局为被告,向海口美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拖了一年之久,一审判决李世华败诉,李世华不服一审判决。
李世华认为:自己的户籍信息重复登记,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自己从小离开了广东吴川,在海南儋州那大镇长期居住生活,登记海南儋州户籍已有30余年,所有生产经营注册和财产登记均在海南,而自己在广东吴川没有任何财产,仅仅是一个空户口而已。
2016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在文件下发后,李世华又多次找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要求恢复他合法的户籍,公安局却让李世华回广东恢复户籍。李世华说:“如果按照公安局的说法去做,我在海南所有财产将不再属于我本人,这才是海南儋州公安局个别人恶意两次注销我海南户口以便使他人强行夺取我全部财产的最终目的。”
李世华说:“我和妻子、儿子、女儿四人都是儋州户口,一家人一户为何仅仅是我一个人户口被注销。妻子和我都是双重户籍,为何儋州市公安局却区别对待,只选择注销我在儋州户籍而没有注销我妻子在儋州户籍?我在儋州 生子并有房产,参加儋州的居民养老保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活几十年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及《实施办法》,我可以提供证明,证明儋州才是我经常居住地,但儋州市公安局却提供不了相反证据证明我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儋州,依法应认定儋州才是我经常居住地,那么我的户口就应该登记在儋州。
对于海南儋州市公安局强行逼迫李世华必须在广东吴川恢复户籍的行为,广东吴川公安局也明确告知李世华:1、吴川公安局是通过正常重复户口注销程序注销李世华在吴川的重复户口。2、吴川是李世华出生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3、李世华在吴川没有房产。4、李世华的家人都户口都在儋州,应在海南儋州市公安局恢复李世华户口。
据了解,注销公民重复登记户籍的一般做法是:1.重复的 户籍登记信息一致、正确无误,公安机关征得公民同意保留其中一个,保留经常居住地户籍信息。2. 重复的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有正确有错误的,注销有错误的信息登记,保留一个经常居住地正确的户籍信息。3. 重复的户籍登记均为错误的,应全部注销。然后,按照程序入户调查,重新登记一个其经常居住地的正确的户籍信息。
我们不了解,海南儋州公安局两次强行注销李世华海南儋州市户口的法定理由究竟是什么是什么,难道真如李世华所说,儋州市公安局个别人滥用职权,恶意两次注销其海南户籍,剥夺他的诉讼权利,是为了配合他人达到剥夺李世华巨额财产的目的吗?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李世华要求恢复登记其海南儋州那大镇的户籍信息的诉求是正确的,是宪法赋予李世华的正当权利!
对此,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