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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漠视债权人无罪遭拘押 谁来督促高密警方尊重法律

时间:2016-12-23 21:20:1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跨省到福建将一起一审胜诉、正在二审当中的案件之“原告”抓走。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清“原告”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支持原告胜诉的民事终审判决。

  福建高院对此案依法作出的判决,进一步证明此前媒体报道的高密警方涉嫌滥用职权的问题;在该“虚假诉讼”案中,高密警方疑似已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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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高密市公安局赵云贤局长

  警方跨省抓“原告”引质疑

  2016年9月25日,澎湃新闻一篇题为《二审未开庭原告被警方跨省刑拘,山东高密公安:因涉虚假诉讼》的新闻红遍整个网络,数十家门户网站争相转评,由此引发警权没有得到有效监督、而被某些人滥用的非议。

  据报道,2016年9月23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正在进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二审庭审,而作为案件原告的陈巧峰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35天前,陈巧峰被山东高密市公安局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刑事拘留,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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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子尚在二审中,高密市公安局怎么能擅自认定异地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陈巧峰的代理律师潘祥灿表示心中的不解。

  有意思的是,这起案件已于2016年5月19日,由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陈巧峰在一审当中胜诉,法院判决被告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樊亮亮共同承担向陈巧峰归还借款人民币430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不服,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但二审尚未开庭,山东高密市公安局就找上门来了;而在一审当中败诉的盛世公司,其所在地正是山东省高密市。

  民事诉讼被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被告一审败诉后,跨省跑过来抓原告,这事听起来十分荒唐。如果打官司败诉都能动用公安力量抓人,那今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混乱局面?警察就能如此明目张胆地介入经济纠纷了?

  莫明其妙的“虚假诉讼罪”

  高密市公安局刑拘陈巧峰的理由,是涉嫌“虚假诉讼罪”。那么这究竟是不是虚假诉讼呢?

  2012年12月,贾玲玲为盛世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280万元,作为尤溪西城迎宾大道YB1、YB2段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结果,项目未中标,但盛世福建分公司仅退还了贾玲玲80万,尚差200万未能偿还。

  经协商,盛世福建分公司负责人樊亮亮向贾玲玲提供了《还款承诺(担保)函》,对尚差的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事宜作出了约定,并由盛世福建分公司对此笔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函签订后,樊亮亮为公司运转及偿还贾玲玲的债务,另向林爱兵借了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履行《还款承诺(担保)函》,2014年9月30日,贾玲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樊亮亮与盛世福建分公司履行还款承诺。

  诉讼期间,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与贾玲玲达成和解,约定由陈巧峰借款430万元给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用于归还樊亮亮拖欠贾玲玲200万、林爱兵100万的本金及利息。

  2014年10月23日,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与陈巧峰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11月12日,陈巧峰依约将樊亮亮、盛世福建分公司拖欠贾玲玲、林爱兵和本息430万,分四笔汇入他们的银行户头。11月15日,贾玲玲撤回了对樊亮亮和盛世福建分公司的诉讼。

  由此,贾玲玲、林爱兵对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所持有的430万债权,已转由陈巧峰持有,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欠钱的对象变成了陈巧峰。

  由于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未能按约定偿还陈巧峰的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巧峰将樊亮亮、及盛世福建分公司的总公司——山东盛世国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要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其借款430万元。

  2016年5月19日,宁德中院一审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向陈巧峰支付430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盛世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在福建高院二审开庭前的2016年8月18日,原告陈巧峰却被山东高密警方以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给抓走了,关押至今已四个多月了。

  明明是合法的债权债务诉讼,且在有一审法院判决证实的情况下,山东高密警方却公然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跨省抓人。这“虚假诉讼”,真是来得莫明其妙。

  福建高院:这不是虚假诉讼!

  对于该案是否涉及虚假诉讼的问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巧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是通过受让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的债权而来。

  且经福建高院审查,贾玲玲、林爱兵确有向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100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尚欠的本息中,除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外,其余的债权数额真实合法。因此,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系真实存在的。

  陈巧峰受让贾玲玲、林爱兵的债权后,向盛世福建分公司、樊亮亮所主张的本案债权有事实基础,并非虚假诉讼。

  上诉人盛世公司以陈巧峰账户的款项走向来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但其并未注意到陈巧峰此操作的目的在于取得案外人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的债权,并且贾玲玲、林爱兵对盛世福建分公司和樊亮亮享有真实债权。

  因此,对于上诉人盛世公司主张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以及陈巧峰系虚假诉讼的主张,福建高院不予采纳。

  最后,福建高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2016)闽民终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盛世公司、樊亮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陈巧峰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月16日,福建高院对此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如果盛世公司和樊亮亮不履行判决书上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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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高密警方疑办错案

  其实,盛世公司为逃避债务,早在2015年1月6日就动用高密警方,以贾玲玲涉嫌挪用资金罪为由从福建带到高密刑事拘留,在关押30天后被取保候审。

  2015年8月,高密警方又将贾玲玲传唤到高密,在要求贾玲玲将实际借款给樊亮亮的出借人李立友、陈巧峰叫来高密未果后,于8月15日以贾玲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再次将其刑事拘留。直至法定关押最长期限的第37天的最后一分钟——9月21日23时59分,高密警方才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期间的2015年1月14日,实际出资挂靠盛世公司施工的福建平潭包工头翁伟凡,也被高密警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其刑事拘留30天,尔后也不得不放人。

  至2016年8月18日陈巧峰被抓走,这已是高密警方第四次跨省乱抓人了;其中,贾玲玲被“两抓两放”,且都是穷尽所有侦查期限后才很不情愿地勉强放人。

  高密警方如此滥用职权胡来,难道就没人管?

  针对高密警方跨省抓原告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博士毛立新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存在虚假诉讼犯罪,鉴于该起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均在福建宁德,犯罪行为发生地应理解为此地;当时民事诉讼尚未审结,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所以尚无犯罪结果发生,不存在犯罪结果发生地。该起民事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假设确实是存在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应该向福建公安机关报案,由福建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退一步说,就算案件在二审审结前无法断定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在未查清案情前支持高密警方抓人。那么现在福建高院已依法认定该案不是虚假诉讼,且已作出生效判决,难道这还不能说明问题?高密警方还要坚持“虚假诉讼”吗?

  面对福建高院的生效判决,高密警方非但没有知错就改的态度,反而变本加厉的增加警力、加大力度跨省“侦查”;目前陈巧峰仍被高密警方关押着,连案外人贾玲玲也被上网通缉了。

  网友调侃称:山东高密警方真是无法无天了!

  良好的法治秩序,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阳光执法的根本保证,而山东高密警方却在民事案件已经审结、法院认定不是警方所立案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对当事人进行违法关押,并对案外人进行网上通缉。这是典型的公安滥用职权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枉法行为。

  反过来说,如果被告盛世公司打赢了官司,不用归还那300万元本金及利息,那么原告还会不会涉嫌虚假诉讼?高密警方还会不会跨省抓捕原告呢?由此看出,高密警方有给民企充当“打手”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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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每一个输了官司的被告,都以涉嫌虚假诉讼为由而动用公安部门来抓捕原告,那又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什么样的灾难?

  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

  公安机关是国家安全的保卫部门,更是人民生命财产的“保护神”,如果“保护神”行使的是非公平正义、非道德法治的权力,那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为此,公众质疑,山东高密盛世公司输了官司,却搬出警方来了个跨省抓原告,这究竟是公正司法还是警权滥用?该不该对警权滥用负责?如果这种滥用警权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止,今后还有可能出现李巧峰、张巧峰、王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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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高密市公安局办公楼大厅内还悬挂着“‘三无’倒计时警示牌”,可他们却一边在时刻提醒自己“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而另一边却又在滥用职权跨省抓人,置法院的生效判决于不顾;试问高密警方,如此虚伪的“立牌坊”式工程,是做给谁看、说给谁听的呢?(齐凛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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