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3日,我妻子遵桂阳第一人民医院医嘱入该院例行胎检,门诊医生经诊断为先兆临产,我们遵医嘱进入该院妇产科待产。2016年4月16日08时30分,医务人员对我妻子进行人工破膜。2016年4月17日16时03分,我妻子产下一名女婴(李熙妍)。医院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节,2016年4月18日,李熙妍的奶奶发现李熙妍有抽搐状况,抱着李熙妍去问医院值班医生,医生说是衣服穿多了,属于正常的。19日凌晨,李熙妍已经脸色发青、并伴有抽搐等状况,李熙妍的奶奶抱着李熙妍去问值班护士,值班护士还说是衣服穿多了,李熙妍的奶奶说人都不行了,你还说衣服穿多了,于是和值班护士吵了起来,她们还叫李熙妍奶奶小点声,别影响别的病人。后来本人于凌晨2点左右赶至医院交钱、开单子后,抱女儿李熙妍进行CT检查,检查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转入新生儿科接受治疗。由于医务人员对患者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态度,直接延误了李熙妍的病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医院对于此事,也是极力掩盖事实真相,拒不承认此事。 2016年4月19日03时28分,我女儿因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转入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经检查我女患有:败血症、肺炎、颅内出血等一系列疾病。
在我妻子的分娩记录中失血总量100ml,出院记录中产时出血300ml,前后记录数据不同。首先,依据病例记录出血量前后不相符的情况,我推测我女儿病发后,其相关医务人员对病例做了篡改。其次,护理记录中医务人员对我妻子使用了“卡前列甲酯栓”这种药物治疗其产后止血,当时医务人员也对我说过我妻子产时出了很多血。所以,我认为出血量为300ml才是与实际情况相符,结合医务人员亲口对我说过,她在接生时使用了胎头吸引器,然而并没有写进医嘱单这点,分娩记录出血量100ml是经过修改的。医务人员修改此处病例目的是为了掩盖我女儿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其使用胎头吸引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使用胎头吸引器易造成产妇大出血,所以相关医务人员对此处做了修改才出现了前后记录不同。
分娩总时长8小时23分,也是错误的,产程开始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7时50分,产程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6时13分。 4月16日8时30分医院为我妻子进行了人工破膜,从医学上来讲胎膜破裂后,就进入了第一产程。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人工破膜跟我女儿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有理由相信此处病历又是做了篡改的。
经郴州市医学会于2016年8月5日作出郴州医鉴[2016]3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叁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本人于2016年8月29日(25天)后才拿到的鉴定报告,经查看本人不服郴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本次医疗事故应由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1.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可预料的继发症告知患者,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
2.医疗行为过程中,医院对我妻子进行人工破膜,破膜12小时后,医方未上抗生素;破膜24小时后,医方未做任何处理。人工破膜12小时未上抗生素,24小时未做任何特殊处理,违背产科指南(此点证据构成医疗事故)
二、“分析意见”不全面
1.产前产前患方积极配合医院各项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四维彩超、高筛、无创等),全部检查结果都未发现病症。试问:医方对此次医疗事故负轻微责任,那由谁来负主要责任?如要患方负主要责任,那么遵医嘱的一系列产前检查还有没有必要进行?
2.“分析意见”未对败血症成因作说明。
3.“分析意见”未对蛛网膜下腔出血作详细说明,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这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试问;难道每个新生儿出生时就携带蛛网膜下腔出血?那么还有必要做产前检查吗?
4.鉴定中如实完整提供病例资料和记录是医院的义务,但“分析意见”“医方在人工破膜后对产时可能出现感染的后果考虑不足,未采取预防感染措施,对患儿疾病的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于一次违规的医疗行为描写成“医方考虑不足”。基于什么原因破膜也未作出说明。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5.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结论应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根据湖南省儿童医院的诊断报告,短声以120dBspl分别刺激左、右耳,双侧波形分化差,波幅平坦难辩。完全丧失听力。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级标准,由省儿童医院、湘雅附一出具的听力检查报告单应当鉴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从出鉴定结果至本人拿到此份报告单这段时间(25天),本人认为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联合郴州医鉴办与其相互勾结篡改鉴定结果。此份鉴定结果无论是否有人从中干预,还是专家鉴定技术有问题,都严重不符合事实。 郴州医学会的鉴定存在明显不当或错误,不严谨,也不科学。
6. 为什么在收费清单中有一项巨细胞检查收费18元,但是没有相关任何检查报告?病历医嘱单中有耳声发射检查,为什么没有相关检查报告?
7. 接生过程中,医务人员使用了胎头吸引器为我老婆接生。但医院方拒不承认使用胎头吸引器这一事实。当婴儿出生后,医务人员走出产房亲口对我们家属讲述。是她大力挤压肚子,使用胎头吸引器大力才扯出婴儿。医务人员使用胎头吸引器大力撕扯婴儿头部是错误的,这一行为极容易对新生儿造成产伤导致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然而医务人员也并未把胎头吸引器写入医嘱单,违反了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医疗机构这一行为举止是否刻意在隐瞒什么?(宫内缺氧和使用助产器生产,是造成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李熙妍出生时的指征显示,没有出现宫内缺氧的情况,所以结合CT报告单中的蛛网膜下腔出血,那么只有医生使用胎头吸引器这一事实)。
8. 2016年4月19日做的头颅CT报告单中检验报告说明:考虑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当CT报告单出来时,我拿着CT报告单去问医生。医生看了下CT报告单说,这份报告单不能给你们家属,我们医院要收上去。但4月20日转院的时候医生却又把CT报告单给我们了,但是检验报告单说明已经改成:考虑少许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历上面有修改痕迹)
9. 分娩记录总时长8小时是错误的。4月16日早上8点人工破膜后,就进入了第一产程。4月17日下午16点13分完成分娩,总时长应有30多个小时,存在修改.
10.郴州市医学会与湖南省医学会鉴定结果相差4个等级,郴州市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丙等事故,湖南省医学会鉴定为二级丁等事故。
我想请问郴州医学会,难道双耳完全丧失听力是轻度伤残?是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吗?(如果是的,请问是参照哪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难道所有产前检查都检查出来没问题,在遵医嘱的分娩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严重操作失误发生的事故,受害方要负主要责任,医方只付轻微责任吗?
综上所述,桂阳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导致李熙妍受到身体损害。当李熙妍与桂阳第一人民医院出现医疗纠纷,有关病例中又出现前后矛盾、数据错误之处与李熙妍医疗事故照成的后果,有直接关联,难道这是巧合吗?还是医方的相关医务人员有故意修改病例的行为。 事发后肇事医生一直不出来对质。而且桂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态度恶劣,工作人员还说他们医院医死一个人最多赔20多万,其他事故造成的死亡确赔偿很高。我不知道他们是想表达什么意思,难道是想告诉我医院杀人不犯法?在这个法制社会,天理何在?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