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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 盐湖区食药局被指“行政不作为”

时间:2017-01-13 10:40:1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运城市民陈先生反映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湖分局“行政不作为”,不按规定查处违规食品企业。

  他介绍,运城市盐湖区东孙坞一豆芽作坊生产的豆芽在2016年12月份被抽检送样检查不合格,按照规定当地食药监管部门应该在收到不合格的结论后应当进行查处,然而该局并没有履行职责,这家豆芽作坊依然正常生产和销售,给当地群众食品安全带来隐患,也给运城市争创“食品安全城市”摸一把黑。

  2016年7月份运城市食药局在对盐湖区大渠办事处东孙坞村的豆芽作坊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发现豆芽里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有害物质,涉嫌违法犯罪,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豆芽作坊在停产一个月后,又开始大规模的生产,每天大量的“无根”“胖”豆芽进入市场。

  从2016年10月份开始,陈先生针对运城市盐湖区东孙坞豆芽作坊生产出的豆芽违规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有害物质进行多次举报,在2016年12月份,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盐湖区东孙坞的豆芽作坊再次进行了抽样送检,检测被认定不合格,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害物质。然而这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没有以此检测依据对该豆芽作坊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成了人们最关注的话题。对于短短不到半年时间就两次违规添加违禁物,生产企业完全没有认识到安全责任的重要性,一错再错公然挑战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规定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2015年4月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禁止豆芽生产者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并禁止豆芽经营者经营含以上物质的豆芽。

  “很明显,食药局两次都检测出该作坊生产出的豆芽不合格,为什么不按照法律法规去规范企业?为什么不按照要求去履行职责进行查处?究竟是执法不力,执法不严,还是另有猫腻?充当保护伞?”陈先生尖锐的质疑道,他对此很是不理解。

  春节将至,运城市市长陈振亮在中心城区检查节日市场供应、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指出要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切实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欢乐、平安、祥和的春节。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盐湖分局应该认真落实、履行职责,对违规违法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给群众一个满意的案卷,为运城市开展“五城同创”尽责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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