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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水利项目招投标不透明遭质疑

时间:2017-01-14 12:4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网讯】前不久,本网接到山东及河北多家公司投诉称: 2016年11月25日,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黄水东调工程”招标公告, 2016年12月21日开标,当日就公布了评标结果。然而,参加此次投标的九家公司中,其中有一家公司在山东省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无论是注册资金、企业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品牌业绩、企业信誉、售后服务等方面,可谓是实力雄厚!如果排除人为暗箱操作因素,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标,是很有把握中标的!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评标结果公示后,却落了榜。招标公司是该项目法人单位“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本次评标由于不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的重大嫌疑,招标程序上存在做“表面文章”,暗地与中标者弄虚作假,存在不公平竞争等违规、违法行为。

近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治与新闻杂志》等媒体记者对上述企业投诉的问题前往山东,进行了采访。

据记者调查,山东省为解决全省多年来严重缺水问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投资兴建引黄河水入山东即“黄水东调应急工程”;由省发改委以鲁发改农经【2016】1092号文件批复建设。公告显示:项目法人单位“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人为“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该项目委托给“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与招标人同属该项目法人单位的下属单位)对该项目的监理、材料采购并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投诉单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单位和招标人已经对有关企业进行过所谓“考察”。也恰恰这次中标的候选人企业全部是“被考察”过的企业,而没有被考察的企业都没有列入中标候选人当中。为什么?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2、本次招标产品“夹砂玻璃钢管材”属于国家实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标明核准的产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的产品。”本次招标的产品规格和相关技术要求,均由“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进行设计,在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也载明“本次招标夹砂玻璃钢管工艺为:定长缠绕工艺DN2400及以上”规格。

通过查询比对,预中标厂家“江苏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复连众)”的《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为:定长缠绕为DN2000,即(FRPM-I/6),批准生产许可的连续缠绕技术标准为:DN2500即(FRPM-III-2500-1/0)。

招标文件第3.3条中“夹砂玻璃钢管采购5~8包段要求为夹砂玻璃钢管生产企业(不接受代理商),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细应符合本次招标全部货物的规格)”。因此,按照其《许可证》上准许其生产的产品规格型号,该企业不该通过资格预审范围。但评标委员会却不知为何将该企业评定为中标候选人单位?这不得不让其他符合候选资格而没有入围的投标企业质疑其评标的合法、公正性。

投诉人称:剩下的被候选中标企业,在向招标公司提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时,根本提供不了实际工程施工案例。因此,也不符合中标资格。

投诉人认为,本次招投标的入围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要求媒体予以监督,期望山东省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以彰显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其他符合招标资质企业的合法权益。

深入调查

据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介绍:“‘黄水东调应急工程’是山东省重点工程和省长工程。该项目由‘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具体使用什么样的工程材料和技术标准等,我招标公司均不负责,只是受该工程项目部领导并授权给我们只负责该项目的招标工作。涉及到哪些单位是否符合中标要求,我们回答不了,也说算不了! 企业中标评审,也是由评标组的专家们定的。你们要了解工程技术标准方面的问题,建议你们去找设计院,如果想了解哪些企业候选中标资格方面的问题,就去找评标组专家(但拒绝提供评标组专家名单),或者去找我们上级主管部门,也是项目法人单位‘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山东水发黄水东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该工程项目总指挥李其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项水利工程是历年来山东省投资最大的水利方面重点工程,也是省水利部门首次承担和接受的‘重大任务’;这项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施工技术标准上要求高,在山东省没有先例。因此,任务一下来,我们就开始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考察了国内一些有关大型企业”。

当有记者问到:有企业投诉时质疑这一点,被候选中标的企业正是你去考察过的企业,而没有被候选的企业一家中标的都没有,为什么? 答:“我们在招标前考察了一些企业,其实就是为了向这些企业学习、求帮助的。评标有评标委员会专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而这些评审专家也都是从专家数据库里抽的。在开标前,每个专家都不知道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评啥标,这些都是保密的。直到评标当天临开标时,从招标现场拿到封好的袋子,袋子里装着标书资料,现场有监控,当场打开资料袋,专家们才知道是哪家公司、投的啥标。然后点名投标人跟着专家到指定地点评标。因此,根本不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

记者问:“有关本次参与投标企业是否向你反映过已经被候选中标的企业,向投标公司以及专家评审组提供的‘供货合同和发票以及销售业绩、施工案例材料’涉嫌造假,骗取了候选中标人资格一事?”回答:“反映过,我们经过核实后不存在违规嫌疑,并对投诉人已经作了回复”。

就《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里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在这些硬性指标中,针对“夹砂玻璃钢管生产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细应符合本次招标全部货物的规格)”这项要求,投诉人称:本次招标夹砂玻璃钢管工艺为定长缠绕工艺DN2400及以上规格。经查《江苏省质监信息网》公布的预中标厂家连云港‘中复连众’公司生产许可证上标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FRPM-I-2000-1/6)、(FRPM-III-2500-1/0)即‘定长缠绕工艺DN2000,’、‘连续缠绕工艺DN2500’。由此可见,拟中标之一的‘中复连众’公司生产的产品明显与《招标文件》和网上材料采购招标公告内容不符,通俗的说,不够尺寸,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应作何解释?

“这我还真不知道!我们核实清楚答复你们,只要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责任”李其光说。

当有记者提到:“既然你们核实过预中标的候选企业给你们提供的有关材料没问题,可投诉你们的企业质疑称,预中标候选企业串通招标公司和评标组专家,提供虚假材料,能否给媒体提供一下这四家入选中标企业给你们上报的‘供货合同、发票和销售业绩、施工案例’方面的材料看看,我们去核实一下,帮你们洗清质疑?”

此时,李其光显得有些紧张。立即对身边人说:“去,把新闻中心的负责人给我找来,好好接待一下这几位记者”。随后,拿起记者跟他见面时主动递给他的记者证,认真地看了看,并让身边的一位自称负责宣传的女同志登记、核实一下记者证和记者身份。而后,镇定了一下回答:“你们刚才问的这问题,这我们要和企业商量,估计不行!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企业不同意,我们也没办法。”

离开该公司不久,记者接到这位负责人电话称:“对不起!经汇报有关领导以及和有关拟中标企业协商,不能公开招投标里面的具体内容,包括你们提到的‘供货合同、发票和销售业绩、施工案例’等方面的材料。至于你们反映的江苏‘中复连众’这家企业《生产许可证》上的产品规格不符合这次《招标文件》和材料采购招标公告中所列举的材料规格问题,我们也咨询了评标组专家,答复说没问题!”

水落石出

第二天上午,带着这些工程设计和技术、材料使用上的诸多疑问,记者来到了该重点项目的“招标人”、设计部门“山东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规划设计院”。见到了该院设计专家,得知记者来访目的后,让记者在办公室外边的走廊通道里等一会,大约半小时后,记者敲开他的办公室门,没等记者开口,这位专家说:“关于这个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材料使用以及技术标准、产品规格、企业资质等详细内容都已经在网上公示了!一切以公开的标书上的文字和网上关于‘黄水东调应急工程监理、材料采购招标公告’以及其他官方公布的资料为准!至于入围候选中标企业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是否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等其他问题,我们也不便多讲。”

离开设计院,记者前往山东省技术监督局办公大厅,对有关业务窗口的工作人员就“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的工业产品生产范围”以及江苏连云港“中复连众”这家企业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里标明的(FRPM-I-2000-1/6)、(FRPM-III-2500-1/0)产品规格,能否用于超过这个尺寸(规格)规定范围的工程?比如:工程招标要求同类产品规格是定长缠绕工艺DN2400及以上规格,而这家准许生产的产品是定长缠绕工艺DN2000的规格,明显低于了招标公告中的规格标准。请问:合法吗?允许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都有哪些规定?

“肯定违法!坚决不允许!”该局工作人员回答问题干脆利落。紧接着非常熟悉地向记者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国家发给你多大标准就得按照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范围生产产品。绝对不允许生产超规格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细则》的原则,高规格的可以生产低规格的产品,高浓度可以生产低浓度的,复杂的可以覆盖简单的。为此,国家在2016年9月30号公布,10月30号颁布实施了《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

随后,该局这位工作人员用办公电脑进入到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帮记者查看了该《细则》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中关于本次招标中规定使用的产品名称“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的单元产品说明一栏里有如下规定:单元产品覆盖原则为,大内径覆盖小内径,高压力覆盖低压力的。

最后,这位热心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任何一种产品,都是遵循这个由高到低、由大到小、由复杂到简单的生产原则,国家绝对不可能让企业随意生产超出《产品生产许可证》规格的产品”。

综上,有关企业向本网投诉的问题,经多家记者调查,山东省这个“黄水东调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排除存在有暗箱操作和违规的可能性。

最新消息

就在媒体即将发稿时,接到投诉称2017年1月13日10点零1分,招标单位“山东水务招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公示了《黄水东调应急工程夹砂玻璃钢管采购(5---8包)招标评标结果变更公示》,该公示中,没有了媒体关注和此稿件中所涉及的“中复连众"和“东营胜利新大"两家公司,又“重新更换"了"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和“恒润集团有限公司"。针对这几家被公示的中标候选企业是否符合该重点工程招标公示中所要求的“资质和资格"?本网将继续调查。

此报道,望引起山东省有关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本网及相关媒体将对此事持续关注并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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