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南京市仲裁委夏鸣秘书长在接待记者和上访群众时表现得极具优越感:仲裁不同于法院,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逐级上诉;仲裁委没有行政主管单位,是一裁终局,唯一救济方法就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但迄今为止,近万件裁决还没有一件被中院撤销!
2017年1月11日上午,南京一自称是“被仲裁”的受害者的龚先生(以下称买房人)向记者反映称,南京仲裁委存在组庭等诸多程序违法,明明是卖方违约却判我败诉,还倒赔卖方十几万块钱!枉法裁决给她家带来近200万元的经济损失!他说自己是典型的“被仲裁”,因为当时没在意,就是在意了也不知道选择仲裁会带来如此大的伤害!买房人情绪很激动,悔恨溢于言表,他平心静气之后才开始细说原委。
他向记者介绍说, 2016年1月16日,他买了南京河西张悦(化名,以下称卖房人)家的一套二手房,支付给卖方张悦9万元定金。2016年2月25日又签订的《南京市成量房交易合同》,合同约定,买方要在2016年3月15日前支付65万元首付款;在本合同生效3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16年1月至5月期间,南京河西房价疯涨,2016年3月7日,卖房人发信息给中介称房屋价涨不卖了。”3月8日,卖房人又专程来到中介公司明确拒售房屋,买方一定要买就要按300万元价格出售。买房人告诉记者,无奈之下,他们也愿意多出10万元购买,但经中介多次协调未果。
2016年3月15日,是约定支付首付款的最后一天,买房人带着首付款到中介公司要求卖方到场签字收款,并共同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卖方拒绝。
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的真实性,买房人拿出了南京林升房产中介公司的书面证明、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中介公证视频等一摞相关证据。
买房人:起诉维权时才知道自己是“被仲裁”,中介方称,《南京市成量房交易合同》(经济机构版)是南京市房管局电子版,是统一版本。
2016年4月,买房人决定将买房人告上法庭,当找律师咨询时才发现,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中打钩的是格式化的“仲裁”,而非“法院”。所以只好去南京仲裁委打官司。
2016年4月28日,买房人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6年8月12日下午,南京仲裁委员会对此案开庭审理。
采访中了解到,开庭时卖房人以中介证人黄凯没有到庭作证为由,抗辩买方的有效证据,首席仲裁员金艳红要求买方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可证人打的赶到仲裁庭,首席仲裁员金艳红又让中介回去,拒绝其出庭作证。买房人称,开庭时她自己不再国内,回国后需要提交新证据,两次以书面形式申请再次开庭都遭拒绝。
“近年来,卖房违约方败诉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我对打赢这场官司充满信心,尤其是,现代快报和零距离报道鼓楼法院判决的一买房人交万定金,因卖方违约获赔55万的案例之后,我更觉得是稳超胜券,同样是我的代理律所的同类型的案子,同样是在南京仲裁委审理的,守约方胜诉了,我是守约方,我想一定会赢的。”
到2016年12月,买房人王红(化名)估摸着喜讯快要到来了,然而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南京仲裁委2016年12月5日的一纸裁成了她的噩耗,她败诉了,输的很惨!“南京仲裁委却判我败诉,同时还要赔偿卖方十几万元违约金,加上我的起诉费及房价上涨的100多万元,我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我讲给谁听,谁都不相信会出现这样混淆黑白的冤案,但我后来咨询了几位律师和法官,他们都会心的笑了,几乎同一个答案,‘发生南京仲裁委,不足为奇’哦。”
南京仲裁委夏鸣秘书长:仲裁不同于法院,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逐级上诉;仲裁委没有行政主管单位,是一裁终局,唯一救济方法就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但迄今为止,近万件裁决还没有一件被中院撤销!”
买房人称,仲裁委在本案审理中一边倒,裁决书中对我们买方提供的足以证明卖方严重违约的证据不记录、不采信,裁决书上对卖方的所有主张、证据都做详细介绍,甚至连卖方信口雌黄、侮辱、诬陷中介的言语,仲裁委在没有调查证实的情况下,几次在裁决书中重复渲染。“单从裁决书来看,我理当败诉,因为仲裁员把我的证据‘拿掉’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卖方违约呀!他们怎么会如此枉法裁决,毫无道德底线?”
因为我们的有效证据内容只字未提,记者就随同买房人到南京仲裁委去调阅复印庭审记录,遭到拒绝。夏鸣秘书长告诉记者,“就是中院来调取案卷也只能手抄”,交流中,夏秘书长不无炫耀的介绍说,仲裁不同于法院,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逐级上诉;仲裁委没有行政主管单位,是一裁终局,唯一救济方法就是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但迄今为止,近万件裁决还没有一件被中院撤销!也就是“零撤销。”
“夏秘书长得一句“零撤销。”简直是让买房人感觉雪上加霜。“也就是说如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仲裁,此案就画句号了,再无伸冤之处了!”买房人表示,他对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充满信心!“发现南京仲裁委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几个刚性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之撤销条件。”
而本案中恰恰符合这一规定,庭审中的仲裁员都对同是仲裁委员的代理人视而不见,既没提出回避,也没有也没有出示书面的回避申请,可见南京仲裁委这种程序违法的枉法执法行为不是第一次,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也绝非首次。买房人相信这种明显的违法程序一定会让南京中院撤销此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