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民办学校将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政策;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以及差别化扶持,在财政、税费、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扶持。
《若干意见》共7部分30条,以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领导为方向,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目标,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差别化扶持和规范管理为抓手。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若干意见》强调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负责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创新体制机制。《若干意见》提出,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完善扶持制度。明确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资助政策;在财政、税费、用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健全退出机制。
提高办学质量是民办学校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若干意见》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定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培育优质教育资源和品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育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若干意见》还提出,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民办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明确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学校章程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同时,要求中央和地方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报告、强化信息公开、教育督导,支持行业组织发挥作用,从学校、政府、社会3个层面,整体提升民办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在教育部1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也正式对外发布。 (记者 董鲁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