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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诡异的“诈骗” 冤案还是“铁案”?

时间:2017-01-20 14:40:2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刘兴保,原是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属于“内退”的公职人员、湖南东洞庭速生丰产林有限公司(下称洞庭公司)原负责人,因2007年初的一笔林木交易从而被卷入了一桩“诡异”的诈骗案当中。

2007年初,洞庭公司作为中介和管护公司,其下属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陈语震介绍了台湾商人陈灿辉从大通湖区一林农购进一块经济杨树林,并获得湖南益阳市大通湖区政府出具的林地面积为1227亩的《林权证》。2014年,陈灿辉在砍伐林木时发现1227亩的实际面积只有105亩,其虚假面积是实际面积的11倍。

发现被骗后,刘兴保作为陈灿辉的合伙人和证人,出具了书面《证明》,并支持鼓励陈灿辉报案和行政诉讼,可是将近一年时间对此事宜都无人问津。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刘兴保提议陈灿辉向国台办反映以上情况,随即得到国台办等部门的重视,并作出了批示,大通湖政府及相关部门才作为案件办理。一个简单的案件,几经周折才开始办理。

然而,就在刘兴保以为事情会明朗的时候,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却发生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关方面对作为证人的刘兴保进行了“指控”,大通湖区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告诉刘兴保“有关证人,一致将罪责指向刘兴保。”

刘兴保认为,“这无非就是他支持了陈灿辉报案和行政诉讼,鼓励了陈灿辉去国台办反映诉求。办案方是在指供和诱供,是污蔑,是泄愤!”

正科级干部被控涉骗

2017年1月17日,刘兴保、蔡德明、彭吉、童得春、刘卫东、郭勇、罗洪强被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带上法庭。

《起诉书》称,2007年5月份某一天,刘兴保与李国丰、刘卫东、郭勇在公司密谋,刘兴保与陈语震达成三点协议:1、由陈语震在广州成立分公司并为实际负责人;2、总公司收购来的林地要按照33株/亩的标准来虚假变大,越大越好地办理林权证;3、由陈语震负责联系台湾老板陈灿辉买总公司收购的林地。

对此,刘兴保表示其毫不知情,也从未参与李国丰、刘卫东、郭勇的“密谋”。

据了解,2007年5月份某一天与《起诉意见书》所称的2007年3月份开会时间相冲突,且证人证言中,陈灿辉在2016年5月2日询问笔录中自述在2007年3月下旬,陈灿辉与陈语震、林宽到了岳阳与刘兴保等人吃过饭,且在其后的几天,陈灿辉与陈语震、林宽到林地参与林业调查。这些时间节点都是矛盾的。

嫌疑人李国丰、刘卫东、郭勇三人是东北老乡,且原是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负责收林的负责人员和业务员,是刘兴保在公安机关的如实陈述中涉及该三人,该三人有可能对刘兴保心存怨恨,故意串通陷害刘兴保。

相关被告人的口供反复 指供、逼供、诱供?

案件发展至今,除去嫌疑人童得春外,其他嫌疑人的供述皆出现反复。

郭勇当庭证实,相关事实是公安机关讲的,是相信公安,这是明显的指供、诱供,且其还证实,其知道面积虚假是2007年6月份的时候,也就是说,郭勇之前都不知道面积是虚假的,而刘兴保就更不可能知道面积虚假。

尤其是刘卫东、蔡德明均当庭证实,根本没有密谋,更没有形成三点协议意见,刘卫东证实公安人员不让其睡觉,这显然是变相刑讯逼供,其笔录均是在刑讯逼供后签字,当然不能作为刘兴保的定罪证据。

蔡德明当庭还证实,是办了林权证和打了钱后才去的洞庭公司。彭吉也当庭证实与刘兴保很少见面,最多见过二次,见面时刘兴保只讲了一些公司情况,足见也不存在所谓的密谋。童得春当庭证实,其只认得刘卫东,跟刘兴保未接触过。

罗洪强也当庭证实,公安机关在笔录签字时,罗洪强要求看笔录,公安机关就讲“不准看笔录,要看就还搞一天”,这也是典型的逼供。

刘兴保说,“大通湖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以嫌疑合同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之后更是指供、逼供、诱供,要把他的冤案办成铁案,他是不会屈服的。”

案件经过两天的庭审,该案的重重疑点被当庭展现,法院未当庭宣判,休庭择期宣判。

政府相关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打着“上面有批示,下面很重视”的旗号,反而乱办案、办冤假错案。相关部门之前的无作为,被上告后却“有所作为”,究竟是什么原因?尤其是在当前“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呼声无比强烈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国策强势推进的背景下!这未尝不是一种悲哀:这是某些当权者的悲哀,也是某些执法者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是我们某些执法者让法制失去了威严,让法制为某些人所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权大于法,也认为法制“形同虚设”,才助长了诸如这类“当权者、执法者”的“无法无天”。刑事案件审理应以审判为中心是否能得到落实?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陈绪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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