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篇《广西某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文章被大量网络媒体转发,并引发网民围观与热议。该文中,钦北区检察院邱检察官对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之一:梧州城市发展项目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对于这一理由,相关法律人士均表示没有法律依据。
2017年1月13日,钦州市委派出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以下简称“受害人”)正式通过口头传达方式,告知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在听取了相关理由之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当场对相关理由逐一提出了异议。律师认为,相关理由以损害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偏袒嫌犯的行为,有失司法公正。
最近,一篇《广西某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的文章被大量网络媒体转发,并引发网民围观与热议。该文中,钦北区检察院邱检察官对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之一:梧州城市发展项目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对于这一理由,相关法律人士均表示没有法律依据。
2017年1月13日,钦州市委派出工作人员到恒辉集团(以下简称“受害人”)正式通过口头传达方式,告知给予犯罪嫌疑人黄某“取保候审”的理由。在听取了相关理由之后,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当场对相关理由逐一提出了异议。律师认为,相关理由以损害受害人利益的前提下偏袒嫌犯的行为,有失司法公正。
案件回放:检察院“优待”嫌犯将给社会带来危害?
据该文章报道,犯罪嫌疑人黄某在担任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经营负责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恒辉集团印章,私设银行账户,并利用其私设的银行账户侵占恒辉集团(以下简称“受害人”)承建的国家重点民生工程——《岷东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2-12#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工程进度款1200多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被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并由移送至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钦北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12月7日,钦北检察院给予黄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对此,受害人认为钦北检察院“优待”犯罪嫌疑人黄某。因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占恒辉集团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且因其所侵占的是国家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支付给恒辉集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及工程进度款,已造成相关材料供应方及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得到相应款项,可能导致项目停工、项目安全施工存在潜在危险、相关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上访或起诉,将给业主和恒辉集团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及严重的社会影响,其情节特别恶劣与严重;另外,犯罪嫌疑人黄某从逮捕至今一分钱赃款尚未退回,受害人被其侵占的财产至今尚未追回。极可能导致受害人的重大财产损失,并引发大面积连锁反应:使恒辉集团造成重大资金缺口,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极有可能引发矛盾,发生群体上访等事件……从而使公司面临倒下的危险,就会让很多农民拿不到工资,就会让10000多人失去就业岗位……给社会带来严重影响和危害。
据受害人据供的证据,2013年底,黄某在受聘恒辉集团成都分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前,曾对其进行“诚信调查”:“在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有20%的股份”,但案发后,恒辉集团申请对黄某在该公司的股份进行冻结时,经钦州市钦南区法院调查:“黄某不是重庆迪赛因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无法冻结该股份”。另外,为犯罪嫌疑人黄某作担保的公司——梧州市顺通经贸有限公司在案发前的2015年4月29日获批准注销……因此,受害人凭借相关证据认为,黄某存在欺诈行为,早有预谋对恒辉集团的财产进行侵占……这样的“取保候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牵出另案:嫌犯在亚行贷款梧州城市发展项目拖欠2000多万工资?
关于给予黄某“取保候审”的原因,2017年1月7日,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负责本案的邱某赞表示,“我们没权限处理这个案件的。”“黄某是四川的一个公司在广西的一个工程的负责人,这是一个城市发展的一个项目,他在2016年12月25日前,一定要进行审核结算,要不然整个梧州的城市发展工程都要受影响,贷款等工作都不能如期进行,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是影响非常非常大的事件,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员工工资发不出,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这是影响整个城投规划的……最关键的一点,梧州的城市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
2017年1月17日,对于钦北区检察院邱某赞所说的给予黄某“取保候审”的上述原因,梧州市发改委亚行贷款项目的欧科长表示,“没有听说过”,不知道亚行贷款广西梧州城市发展项目—红岭36、37号道路建设土建工程“还有2000多万元员工工资发不出……”从来没有收到相关的诉求。对于钦州市钦北区检察院“如不能取保候审,就会影响梧州的城市发展……梧州的城市发展需要对他进行取保候审。”的说法,欧科长表示“一个项目不可能因为他一个人的原因就会影响整个城市的发展的……”“我们都是按合规合法来做的,不可能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每年住建委、审计委都会来审计这个项目的……按理说是不可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律师意见:以损害一方利益偏袒另一方利益,司法公正何在?
2017年1月13日,钦州市委督察办的相关负责人到恒辉集团表示:我们的职责是对市委领导的批示进行跟踪、督办。你们反映的黄某“取保候审”的信,市委已收到了,市委领导已作出批示,根据市委领导的要求,委托我们来这里把市检察院的说明跟你们回复一下,下一步市检察院还要跟钦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找你们涉案双方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我们把钦北区检察院给予获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三个理由原话传达给你们:一,对黄某变更取保候审不具社会危害性,不会妨碍案件侦察,不影响案件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黄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属非暴力性犯罪,不具社会危险性,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该案自2015年6月案发以来,在整个案件侦察中,黄某都是积极配合公安机会调查,均没有发现其存在有串供、毁灭证据的行为,且其家属为黄某提供保证,做到黄某取保候审,不影响本案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变更取保候审有利于黄某照顾家庭,赡养家庭成员,更能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黄某双亲年事已高,身体健康欠佳;黄某唯一的姐姐长年患有多种严重的疾病,不仅照顾不了双亲,还受别人照顾;黄某的岳母患有严重的糖尿病、肾癌等疾病,病情危重,更需要其亲人的照顾和护理;黄某的儿子尚且年幼,需要黄某的关心和照顾。在黄某羁押期间,其母亲突发疾病,被送医院急救住院治疗,其岳母也癌变,病重加重而入院治疗,都需要黄某的照顾。因此,对黄某变更取保候审,不仅仅是人文关怀的体现,更是对黄某家庭的完整及其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都具有无比的重要性。三,变更取保候审,有利于梧州城市发展项目顺利进行,确保民工工资发放。黄某是亚行贷款广西梧州城市发展项目红岭36、37号道路建设土建工程项目的四川大安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该工程造价高(1.33多亿元),结算工程量大,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黄某在亚行办规定的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将影响亚行对整个梧州发展项目后续贷款的进行,影响整个梧州城市发展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对黄某变更取保候审有利于确保梧州城市发展项目后续工程的贷款和后续工程的顺利进行。
对此,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三点意见,第一,变更取保候审的措施必须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一个理由市检认为对黄某进行取保候审不具社会危害性,对这个说法我们是不认可的,因为黄某涉嫌侵占恒辉公司1200多万元的财产,对他变更取保候审后,可能会出现该笔钱追不回来,不能说要故意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导致财产损失本身也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因为变更后他出去他完全有时间有可能去转移之前侵占的财产,所以取保候审对我们可能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为这是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专项款项,如果这钱追不回来,会影响整个项目后续的工作,影响材料商、民工工资的发放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从第一条件不具社会危害性这个说法,他就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我们是有异议的。
第二,市检提出的在整个案件中没有出现妨碍侦察的顺利进行,作为我们受害方,我们认为作为检察机关,在这个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取保出来后,他是有可能去串供的,不能说之前没有,以后就不会有,只要有可能,我们认为就不适宜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因为他目前涉嫌侵占的财产特别巨大,是比较严重的,所以我们对市检的第二个理由也不认可。至于体现人文关怀的说法,我认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当然法律有些时候是要讲一些人文关怀的,但是也要看具体况,如果说人文关怀损害到他人的利益,在价值的权衡方面,应该是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人文关怀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上。
第三,对黄某取保候审有利于梧州项目的顺利进行的问题,我认为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起码不属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一个项目的正常进行与否,不能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这个项目里面起多大作用为前提,不能以这个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犯罪行为就是要追究,如果为了某个项目的顺利进行就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司法公正何在?这同样也是价值取向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三个理由都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对此,我们持异议。
钦州市委督察办相关负责人对受害人代表提出的异议给出建议: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上报给钦州市委领导,以便开展下一步相关工作。
对于此案件的最新进展,我们将进一步跟踪报道。(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