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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民用爆炸物品流通环节“埋大地雷”

时间:2017-01-23 10:40:1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大家可能对天津的危化品大爆炸还记忆犹新,究其主要原因是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把好危化品经营安全许可资质的关口,危化品经营公司管理混乱,安防设施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造成的。而当前广东省河源市的民爆物品流通环节,同样存在着天津大爆炸之前危化品流通环节存在安全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该市经营民爆物品的公司一连最起码的硬件设施(法定的储存专用仓库)都没有,而且其注册资料存在造假、违规注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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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数千万元国有资产遭遇闲置

  没有法定的储存专用仓库和专业人员

  近日,有投诉材料称,河源市泰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公司),原为河源市民安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简称民安公司)为民用爆炸物品专卖公司,该公司没有法定的储存专用仓库,就连“仓库安全评价、仓库专业管理人员”更无从说起。

  国务院2006年9月1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二)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6年9月1日,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也规定,企业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要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而泰安公司至今连存放民用爆炸品的法定仓库都没有,显然与安全管理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严重不符。”投诉人称。

  投诉反映的是否属实,有媒体就投诉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针对泰安公司没有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一事的投诉,泰安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泰安公司总部是没有仓库,但6家分公司有,分公司的仓库就是泰安公司的仓库。再说公司总部不需要仓库,少一些运转环节,既节省了运输成本还可以减少一些安全隐患。

  对于此说法,投诉人并不认可。投诉人指出,所谓6家分公司的仓库并非属于其6家分公司的财产,而是属于河源市5县、1区民爆(化建)公司的独立法人企业财产(就现这6座仓库也并非一开始就具有,而是后来在市政府为了公共安全一再要求下,才陆续完善和修建的),依法不能借用,特许特种行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储存专用仓库。一家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专门企业,连一个仓库都没有,违法把民用爆炸物品寄放于别人仓库,政府根本无法监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天津大爆炸根本原因就是违规存放危化品引起的。除此之外,泰安公司还没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泰安公司没有存放民爆物品的仓库,其经营销售许可资质证又是如何取得的呢?

  涉嫌违规颁发销售许可证

  投诉人还反映,泰安公司的前身是民安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民安公司经营销售许可证应该是“核发”,而其监管部门(广东省经信委及河源市经信局)当时给民安公司和变更后的泰安公司颁发的许可证标注的均是“换发”。

  法律明确规定“核发”与“换发”,对于民爆企业准入许可与继续经营,对管控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社会公共安全有着重大区别,不得混淆。新成立的民安公司应是核发许可证,而不是换发,广东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没什么区别,核发与换发都一样,既可以写成核发也可以写成换发。

  而投诉人却称,核发是要到实地考察审核,程序上严于换发,而当时民安公司申请销售许可证时,其法定名下没有仓库(合格的仓库是企业申请民爆物品经营许可证的必要硬性条件),而是全部是套用市民爆公司的仓库资料,根本就过不了审查关,如果到实地考察审核就会露出马脚,故监管部门故意把核发写成换发,就可免去到实地考察的程序,以便其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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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法律条文似乎印证了投诉人的说法。

  国务院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国防科工委实施办法第13条也规定: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该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应当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发新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泰安公司许可证涉嫌违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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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违规颁发营业执照

  “泰安公司的前身民安公司除了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是违规的外,其在工商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也涉嫌违规。”投诉人称。

  《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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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数千万元国有资产遭遇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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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也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同样规定:(二)子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属于集团内部结构调整的,由母公司审批,涉及集团外部的,由母公司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投诉人反映,民安公司是公私合营企业,其有7个股东,六个是国有股东,一个是民营股东。因此在工商注册需要两个前置审批,一个前置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另一个前置审批是各国有股东所在的国资委及政府的出资许可证明。但当时的民安公司只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没有各国有股东所在的国资委及政府出具的同意出资证明,连经营场所都没有,河源市工商局就违规给注册了。

  就投诉人所反映的问题,有关媒体记者到河源市工商局核实,河源市工商局以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就此事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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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说明:数千万元国有资产遭遇闲置

  有关媒体记者又到河源市国资委核实情况,该国资委负责人表示,国有资出资成立公司,需要同级国资委和同级政府批准,而河源市国资委根本就没有同意用国有资产出资成立公私合营的民安公司。

  最后,投诉人向记者指出:2016年11月初,泰安公司又领取了换发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广东省经信委、河源市工商局不惜为假借国有企业的硬件和专业人员的资格的空壳公司,接二连三非法换证,放纵非法经营,该行为直接导致原本就存在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属独资国企的民爆物品经营权丧失,造成千万元国有资产闲置,20多人失业近10年,完全不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要求,市级政府监管权被非法剥夺,涉案重大行政违法,正在酿造河源民用爆炸物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大地雷”随时爆炸的危险。

  媒体将就此事的发展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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