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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代表赵勇强被指涉非法集资诈骗案

时间:2017-01-23 12:00:1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政治光环下的罪恶
——河北省人大代表赵勇强被指涉非法集资诈骗案
1月8日上午9时,河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在河北会堂开幕。8时起,来自全省各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陆续步入会场。
下午十七时左右发生在人大代表驻地的一幕,引起代表们纷纷驻足观看,也引起大量路人围观。
有很多人打起白色横幅,上书黑色大字“人大代表赵勇强大骗子还我血汗钱”等字样。
石家庄市公安局负责现场维持秩序的警察,立即对这些打横幅维权的群众进行劝离。
据介绍,白色条幅中所称的赵勇强,男,现年47岁,浙江浦江县人,现为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冀浙投资企业联合会会长、全国青联委员、石家庄市政协委员。
注册多家公司  玩空手套白狼
打条幅维权的群众称赵勇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
据市民邵某介绍,赵勇强通过非法集资和诈骗银行得来的钱,在石家庄开发了万象天成项目,由于赵勇强长期拖欠该项目的工程款,全国各地多个法院将该项目进行了多轮查封。但赵勇强却凭借该项目“名声大振”,其也正在这次出名后,开始了肆无忌惮地诈骗敛财。
2010年后,赵勇强利用注册多家公司、酒店的名义,到处借款,伙同其妹妹赵丽萍、妹夫赖海波疯狂实施诈骗,并以多个皮包公司为诱饵,骗取出借人的信任,由上述三人或公司进行互相担保,采取各种骗术手段,诈骗多家银行、公司和个人的钱财。
“人大代表”精心设计陷井 ,市民邵某1亿6千万元打了水漂
市民邵某,正是被赵勇强的“政治光环”和承诺的利息诱惑、吸引,被骗去集资款一亿六千万元人民币,至今血本无归。
赵勇强在河北邯郸武安市、河北石家庄市等地,利用虚构公司资产、夸大公司规模,声称集团公司名下有几百亿的资产,手眼通天,关系网遍及中央、省、市各机关,同时利用河北省人大代表等各种“政治光环”,以短期借款高额利息为诱饵疯狂进行集资诈骗活动,涉及40多个大户,受害群众高达几百人。
花天酒地灯红酒绿,大肆挥霍非法集资款
邵某介绍称,赵勇强将诈骗所得据为己有,用于吃喝玩乐、花天酒地过着高消费生活。
许多受害人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至今血本无归,导致受害人家庭一贫如洗,连基本生活费都无法保障。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个别受害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邵某说,赵勇强一伙非法集资诈骗,已经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引发几十起诉讼案件。上海、四川、石家庄多地法院陆续查封扣押赵勇强一伙相关公司企业资产。
除用于个人大肆挥霍外和行贿外,赵勇强等人所获集资款数十亿款项去向不明,或转移境外,或转移到外地,开发建设其它项目,继续从事新的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质疑:“政治光环”背后或藏金钱交易
河北省人大代表、石家庄政协委员、全国青联委员、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副会长、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石家庄信息工程学院客座教授……
邵某说,赵勇强上述光鲜耀眼的政治光环背后,隐藏着贪婪、凶恶、丧尽天良、诈骗成性的丑恶嘴脸。他为什么能在河北省呼风唤雨?其诈骗数额巨大,诈骗情节严重,为什么还能当选河北省人大代表,其政治光环背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贿选等猫腻? 受害人百思不得其解。
雇佣黑恶势力殴打百姓
邵某称,一些被骗群众,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石家庄找赵勇强讨要血汗钱,赵勇强居然买通当地XX机关,对手无寸铁的群众公然进行殴打,现已造成十几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均有视频和照片佐证。
此外,赵勇强的公司还长期雇佣黑社会人员,专门负责对讨债群众进行恐吓和殴打,使讨债群众连赵勇强的面都见不上,更别说要回被骗血汗钱。
北京律师称,赵勇强等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
就赵勇强的上述非法集资问题,受害群众专门咨询了北京法律界人士。
北京市一王姓知名律师认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国进行打击的重点。从行为特征看,赵勇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王律师说,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赵勇强的诈骗犯罪事实非常明显,事实证据确凿充分。为了体现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性,司法机关应严厉惩处赵勇强的犯罪行为,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尽早挽回被骗群众的经济损失。同时,建议受害群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报经地方人大许可,依法对赵勇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及同伙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郑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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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四、相关司法名词解释: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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