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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两份“无法执行”的调解书

时间:2017-02-05 10:00:0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报讯(记者 朱鹏源)东北海滨城市辽宁葫芦岛商人王健感觉自己很无助,去年发生在他身上的两个案件让他认为“官司白打了”——因为虽然在中级法院最终胜利了,但是基层法院却仍然还是没有执行裁定,给他一个公平正义的说法。

近5000万投资引出连环官司

  2014年1月,王健和刘某签订2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属下的2家企业:兰家沟采矿有限公司和富兰采矿有限公司,各自的3450万元人民币和1500万元人民币股权归乙方所有,刘某帮助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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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的当年7月,王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2家公司提供财务账目,而该2家公司没有同意。于是,次年2月,王健起诉了2家公司。2015年4月,经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确认了原告的股东资格,并于当年5月1日前提供公司财务账目给原告查阅。

  然而,此后2家公司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

  5月4日,王健向连山区法院申请执行,6月15日,连山区法院却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了王健的申请。

  随后王健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上述裁定,可是连山区法院还是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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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再审,2016年1月,中院虽然驳回了王健的再审申请,但是法院认为:本案的被申请人作为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履行调解书内容。

  2016年6月和7月,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分别下发2份执行裁定书,撤销了连山区法院前面关于这2个案件的4份裁定书,也就是关于王健案件所有的区级法院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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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王健多次向连山区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法院一直没有作为”。他认为,2份调解书的内容非常明确,《公司法》34条也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他希望此案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大众的关注与重视,于是向媒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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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置之不理

  为了解事情进展,今年1月13日,媒体给连山区法院执行局季爱华局长发短信求证此事,截止发稿季局长也没有回复。

  1月14日,媒体又向新上任的项雷院长反映情况,向院长回了则短信给媒体后,也没有了消息。

  此事最终如何处理,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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