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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权难追讨,金牛“首查封”案引深思

时间:2017-02-24 14:00:1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然而,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在天府之国的成都金牛区法院,竟然还会上演一幕一代文匠曹雪芹在《红楼梦》中“葫芦僧断葫芦案”的现代荒唐版,令人深思和愤慨。

  事情的原由是这样的,2014年7月,当事人江涛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法人谢生福,要求他们归还其拖欠借款,同时提出了保全申请。7月30日,金牛区法院以(2014)金牛民保字第384号《民事裁定书》,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土地及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而江涛是对上述查封财产的首查封。9月18日,金牛区法院又以(2014)金牛民初字第50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谢生福应归还江涛本金和利息合计290万元。

  民事调解书于当日生效后,江涛于2015年1月29日向金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月5日对该案立案进入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金牛执字第483号。为保险起见,江涛还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优先分配申请书》,请求法院将查封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分配给他。2015年5月下旬,江涛委托代理律师张文姬到金牛区法院执行局将《续查封申请书》交给了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李真的书记员袁法官,请求法院对他之前保全首查封的拆迁补偿款进行续查封。按法规,江涛应对上述查封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分配权。

  “世上之事,不患寡只患不公”。令江涛没有想到的是,奇葩的事情发生了——金牛法院执行到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后,却未将应分配的290万元给江涛,却告知他此案已经移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处置。

  “我找到金牛法院李法官,他告诉我,已将此案移交给了高新法院。于是,我去高新法院,他们却告诉我法院又把案子反委托给了金牛法院且钱也分完了,我又去找李法官,却称金牛法院没有分钱,再次将此案委托了高新。他们互相都不承认分了钱,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是谁把钱分完的!这不是折腾人嘛?法院这是执的什么逻辑的法?”江涛气愤地告诉本网,无论是金牛还是高新,总之这两家法院的其中之一,是在他没有得到通知的情况下将钱分完了,更让人奇葩的是被执行人的女儿还分走120万元。

  面对讨要说法的江涛,高新法院将在2016年10月10日发给金牛区法院的公函拿给他看,他这才知道金牛法院在2016年1月27日给高新法院发了一份所谓的《参与分配函》,居然确认高新法院的查封是首轮冻结。

  “明明我是首查封在先,在法院通知到期之前我就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并提交了续查封申请,法院应该保护我对上述拆迁补偿款的优先分配权。并且,我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是生效确认了的,金牛法院和高新法院居然连分配都没有通知我,非法剥夺了我最起码的分配权!”江涛深切悲呼,“我们的人民法院,难道就是这样为人民执法的?公正何在?法理何在?”

  对此,有资深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江涛对四川琳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谢生福的拆迁补偿款进行了“首查封”,并对生效法律文书在金牛区法院强制执行,应该对上述拆迁补偿款项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金牛法院和高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为,严重违反执行规定和程序,应当迅速纠正,及时挽回给当事人江涛所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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