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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共同犯罪的认定不能忽视对因果性的判断

时间:2017-02-27 16:00:1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案情简述

  2016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三,下午5点50分左右,河北省永年县朱庄村的朱英春家里发生了一起命案,朱英春被人刺伤后不治身亡。几个小时后凶手向公安机关自首。

  刺死朱英春的叫王延红,与死者素不相识;领着王延红去朱印升家的叫张翠霞,是王延红的前妻,两人生有一女。张翠霞与朱英春相识,并有较密切的私人关系。

  据有关方面介绍,案发原因起于张翠霞与死者之间的感情和经济纠纷。死者生前曾和张翠霞有过情人关系,并向张翠霞借过钱至今未还。案发前,张翠霞曾经数次向死者讨债未果。张翠霞领着前夫找到死者并发生血案,很有可能与这些事情相关。

  案发后,永年县公安局将王延红以涉嫌故意杀人予以逮捕,但以证据不足为由将张翠霞释放。这一处理结果引起了死者家人的强烈不满,他们强调:死者生前根本就不认识王延红,王延红从来也没到过死者家里,是张翠霞叫王延红并领着他一起来的,王延红跟着张翠霞来的时候就随身带着刀具,而且见面后不由分说就连续刺了死者四刀,导致朱迎春迅速死亡。这分明是有预谋的杀人行为,不可能与张翠霞无关。

  对朱迎春家人的指责,当地公安机关解释说:根据王延红与张翠霞的供述,并经调查,没有发现张翠霞与王延红串谋杀人的证据;且张翠霞称:在案发前并不知道王延红有杀人倾向,也没有发现其随身携带道具,领着王延红去找死者是因为女儿要结婚急需用钱,想让王某红一起去帮助把钱要回来,没想到发生命案;根据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没有证据只能先放人。

  据监控资料显示及死者家人介绍,2016年2月10日17点48分左右,张翠霞与王延红驱车一起来到朱庄村,将车子停在距离死者家约200米的村口,之后带领王延红来到死者家追要欠款,遂发生命案,并于17时53分左右驱车离开。据死者家人叙述,从村口步行至死者家有两分钟左右的路程,死者被杀过程仅用了一分多钟。目前,死者家属坚持认为是张翠霞与王延红合谋杀害朱英春,并希望新闻媒体帮他们讨个公正的说法。

  专家意见

  本栏目邀请中所法律服务机构专家组针对本案依法进行解读,该专家组经过认真分析研讨给出如下意见:

  疑罪从无是法律规定的办案原则。本案中,对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定性是否适用这一原则是本案的矛盾焦点。据案情分析,本案当事人之一的张翠霞虽未直接持刀杀人,却是本案的核心和焦点。首先,本案由她而起,她的行为贯穿了整个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而直持刀凶者是她的前夫,此前并不认识死者,更不知晓死者的住所,是她向前夫告知了死者欠账的情况和其它事实,激起了前夫的杀人动机。其次,行凶者随身携带凶器,说明其在案发前就已经准备行凶;张翠霞带领犯罪嫌疑人到达案发现场,导致了命案的发生;第三,本案两个当事人曾是夫妻,且共同育有一女,鉴于这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存在其共同参与策划并实施犯罪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性。另外,是否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不法为重心、以正犯为中心、以因果性为核心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不法与责任混为一体来认定共同犯罪,也不能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而整体地讨论共同犯罪成立与否,更不能忽视对因果性的判断。本案中,若要排除其中一个当事人的犯罪嫌疑,须发现并锁定其不知情或受胁迫的证据,不能简单套用疑罪从无的原则轻易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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