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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强拆被判违法 养殖场损失巨大分文未得

时间:2017-02-28 09: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曾获得当地政府30万元财政补贴的温州元川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却因“违法”遭浙江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三部门强拆。合作社不服上诉到当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苍南三部门拆除行为违法,然而,赢了官司的猪场老板张千居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猪场被拆后经济损失惨重,债主纷纷上门,他多次和当地政府交涉,事情至今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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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元川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8月,起初由张千居、张娟蕉、黄秀球、张义川、张年霞五位自然人发起,目前发展社员63名。

  温州元川合作社提供的一份苍南县畜禽养殖业(新、扩、改建)建厂审核表显示,2008年1月1日,苍南县凤山生态农业畜牧养殖合作社、苍南虎穴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州孝阳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温州元川合作社前身)曾向村、乡镇、畜牧局、农业局递交申请,报表标注的单位负责人为张千居。村委会意见:“情况属实请审批”,乡镇意见:“同意申请上报”,畜牧科和动检科进行了现场审核、畜牧兽医部门意见:“根据该合作社饲养规模建议其第一期建设用地10亩,同意上报。”农业局审核意见:“同意第一期饲养建设用地10亩。”

  温州元川合作社自建成以来多次获得温州市示范合作社、健康养殖示范场、县级百龙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县级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荣誉。

  合作社成立初期,相关部门批准的10亩土地只有4亩建有猪舍。2013年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实现5000头的生产目标,根据温州市农综办和苍南县农综办领导视察时提出的扩建要求,项目申报核准后,温州元川合作社向苍南县农商银行贷款120万元投入基建,在闲置的三亩土地上扩建三幢猪舍。扩建项目获得财政补助款30万元,扩建项目在2015年,经市、县农综办验收通过。

  2014年,温州元川合作社为了引进良种四环猪及有关科技培育技术又向苍南联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50万。然而,新建的猪舍还未投入使用,2015年11月13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通知,称温州元川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湾旦村村委会左侧违章加建三幢养猪圈,已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要求温州元川合作社11月16日前自行腾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

  2015年11月24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三家单位组织上百人将新建的三幢猪舍拆除。

  张千居告诉记者,猪舍拆除时由于种猪受到惊吓,有十几头种猪突然死亡,也有种猪出现流产,给猪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张千居的长子张义森由于为温州元川合作社的贷款提供担保,其任灵溪新居民管理所所长的职务被免职,工资卡被冻结。次子张义标也因为讨债,引发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判聚众斗殴罪入狱。

  2016年3月9日,温州元川合作社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月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下达(2016)浙0327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3日强行拆除灵溪镇凤池湾旦村办公楼旁三幢猪舍的行政行为违法。

  5月21日,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6年12月2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拆除涉案建筑物,缺乏职权依据,程序违法。温州元川合作社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判结果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但原判理由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州元川合作社提供的一审的行政判决书首页有新任兰姓镇长的一条文字批示,“请郑都副镇长本着扶持支持农业产业角度出发,进行协商解决,尽量给予照顾,提出解决方案。”但是,截止目前问题仍未解决。

  2017年2月20日,温州元川合作社就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乱作为问题向苍南县纪委进行了反映,苍南县纪委还未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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