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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03 12:00:2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加紧研究,深入调研,积极协调,认真总结,于近日联合省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共同印发了《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5年我省就制定出台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对社会组织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相关规定的补充,必将有力促进我省两类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实施意见》强调全省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的中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这项工作有利于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增进团结友爱,激发社会活力。有利于通过社会化、专业化、多元化的创新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能。《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逐步转变工作方式,将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帮教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各地综治、财政、民政和司法等部门要做好政策保障、经费保障、组织保障和服务保障工作,并探索建立符合云南实际的司法社工体系。《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进一步在思想道德教育、社会适应性帮扶、心理健康教育、困难救助、就业指导等方面,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引导和组织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施意见》特别指出我省社会组织要与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并通过建立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协会,进一步促进工作开展,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

  下一步我省将出台司法社工体系建设方面文件,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培育、购买、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建设云南司法社工队伍,服务云南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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