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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被取保引质疑

时间:2017-03-13 10:40:1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带领多人强占厂房并殴打本企业员工,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犯罪嫌疑人孙坚等人利用职权挪用、侵占公司资产并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嫌犯罪,经公司控告,于2016年3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非常蹊跷地被取保候审。后其罪名及相关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查明,但却仍未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查实其不仅挪用公司260万元借贷给他人牟利,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余万元,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对其数罪并罚,其最低刑期至少为10年。但时隔一年,孙坚等人仍然逍遥法外,继续进行不法活动,且对与该案有关的证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造成了恶劣影响。

江苏木易阻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和员工透露,孙坚等人被取保候审后,得用法定假日期间,组织人员抢占公司经营场所、控制公司的生产经营材料和账簿并殴打公司员工,公司经营因其不法行为早已停产停业、员工歇业在家。当事人认为,孙坚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本身即因危害公司经营管理、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司法机关不对其采取有效强制措施,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行为和打击报复,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记者从相关法律人士处获知,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挪用资金后借贷给他人并收取利息,属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依据前述法律孙坚涉嫌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嫌的挪用资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孙坚应判处的刑罚在十年以上。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孙坚所涉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无身体特殊状况,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要件,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逮捕孙坚。

违法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将导致其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不仅引起串供、毁灭证据等行为,妨害刑事侦查的正常进行;而且将给受害人、证人和其他社会公众带来被打击报复和被进一步侵害的危险。事实也证明,被违法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孙坚确实在取保候审期间做了许多进一步违法的事,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一直对应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放任其继续危害社会,是否违反其执法为民的本意?这中间到底隐藏了什么样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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