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不为的天津司法审判
从2016年楼市疯狂飙升至今,二手房交易中因涨价而违约的行为也是遍地泛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权益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人群。
针对此类案件,在天津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被大打折扣。同类案件,因为法院不同而结果不同;因为法官不同而结果不同;更因为当事人不同而结果不同。
买房遭遇违约,对于被违约人及其家庭而言,带来的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对其全家人精神上的煎熬和身心上的折磨是难以名状的。历经一场诉讼,从立案到结案,几个月甚至一年或者更长时间,对于结果的未知,对于前期资金的被占用,守约方往往不能轻易再次买房,在失控的楼市下,一再失去购房的很多时机,购房成本被一再加剧。
对于买卖双方最初在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天津的司法审判中,能否继续履行,却被挡在了天津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网签合同之外。(一个网签合同的办理时间,对于普通市民来讲,毫无自主权,完全要听凭房管部门的安排,预约要几十天或者更远的时间。房管部门的效率,不因为办理手续的人多少而相应增加,每个工作日6小时的办理时间,不会提前和延后。)即使涉诉房产完全具有履行条件(没有抵押,卖方多套房产,多年空置,已做保全),即使买方要求全款履行,只要没有网签合同,继续履行的诉求几乎全部被法庭驳回!(能得到支持的,鲜有案例,想必当事人也非普通人士。)法庭这一审判行为与法律规定的实质精神是相违背的!其背后的真实原因值得探究?完全就是不作为、不担当的表现。
继续履行合同无望,赔偿就成了此类案件的审理焦点。那么对于赔偿额的确定,在天津的法庭之上又是怎样的情形呢?
依照法律条款和各地的相关指导文件,此类案件的赔偿额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房屋的涨跌差价)损失。天津市高级法院在2016年11月16日出台的158号通知中,规定了此类案件的赔偿额应不低于房屋差价的50%。然而在实际案件中,能达到50%差价赔偿的寥寥无几!法庭对买方的主张一压再压,全然不是在维护守约方的利益。违约方有恃无恐,卖房手续就是不再配合办理了,赔偿就是没钱!法庭也得掂量再三,判了也是费事一桩,就是在自找麻烦。所以很少见法庭压制卖方的。法律的强制性已暗然失色!惩治与维护的对象似乎也已换位。
房屋涨跌差价的认定,还涉及到一个时间点位问题。不同的时间,房屋的市值差距是很大的。从违约方明确表示违约时间算起,这对守约方是极不公正的。(如果合同如约履行,后期任何时间点位的市值,都是买方的利益,而与卖方无关。只要买方及时主张了合法权益,而不是有意拖延诉讼时间。)
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一场诉讼从始至终,旷日持久,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房屋市场千变万化。房屋市场价值的时间点,应该以守约方同意解除合同时间为准,或者以法律判决合同解除时间为准更为恰当。
在天津的法庭上,更多的是以违约方的违约时间来认定这一时间点位的。实质上等同于赋予了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这与法律的规定是相违背的,损害了守约方的利益。
对于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依照法律条款和各地的相关指导文件,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在天津的法庭上,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双方能协商确定的情况很少见。庭审中双方已签字认可的房屋差价,庭审结束后卖方反悔的,审判员也随之放弃,转而要求买方以评估为准。对于“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这一原则,天津的法庭几乎全部不予考虑,不去进行。不知道原因何在?这个最公正的原则,也许需要法庭去调查取证,不知道这个取证过程会给法庭带来多大的麻烦而被弃之不用?天津的法庭上普遍采取的评估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会增加费用,延长时间,结果差距不符。这个司法评估的过程,据说采取抽签的方式来确定评估机构,收费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格N倍之多(几百元的评估费会变成上万元甚至还多)!从抽签确定到最终出评定结果,一个月的时间也许不算多(市场上一天就能拿到评估报告)。对于评估结果,如果哪一方有异议的,还得再次进行,继续消耗时间。这个评估结果,普遍低于市场成交价。个别不排除受到人为因素的控制,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然而法庭却是乐此不倦,背后的利益链条又是怎样的内幕?
在整个诉讼期间,当事人想要联系法庭问询或者办理相关事项的,联系审判员比中体彩还难!能联系到的也只有书记员。90%以上的普通当事人会体会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感觉。
在党和政府施政“三问、四提高”的当下,在整治不作为、不担当的今天,天津的法庭之上,依旧沿袭着过去的习惯作风,视平民的利益如草芥。这令百姓希望渺茫,无力又无助!
房屋住所事关百姓生活大事,购房遭遇违约本就身心疲惫,法庭之上,耗时耗力,利益无从保障,权势当道,百姓能奈几何?
如果在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法律的公正性何在?违约就能获利,诚信谁来遵守?让守规矩的人吃亏,让破坏规矩的人得意,这规矩到底限制了谁?谁还愿意坚守?
法庭在执法过程中,所造成的适用法律自相矛盾的局面,有辱法律尊严,其结果是直接祸乱社会,导致人们的信仰缺失,道德水准下降。其影响远远大于一些人的失信违约的违法行为。
在此来比较一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所做出的两个判决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津02民终272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 2016年5月26日审理终结。基本案情:由于塘沽区的“8.12”重大爆炸案,致使案件中的违约方因买房交易解除,而想解除自己所签约的卖房合同(一份中介合同),总价267万的房产,5万的定金。后期是房屋的卖方自己撤销了抵押手续,然后以“唯一房产不再具有履行条件”而毁约不卖了。买方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2015)滨功民初字第3415号】支持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2016)津02民终4149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在 2016年9月6日审理终结。基本案情:房屋卖方只因涨价获利欲望而毁约,没有任何的不可抗事件发生;卖方多套房产,涉诉房产无抵押,常年闲置,无人居住,买方申请了保全。买方在签约时即付了定金和全部中介费(其中代替卖方付费1%),签约后的第四日即约卖方办理后期手续(网签为第一首要程序,没有网签合同,其它手续都办理不了),在第五日取得房管部门发放的预约号(这个时间只能任由房管部门安排,普通市民无可奈何)。之后数日内又卖出了自己母亲名下的一套房产,以期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在之后等待网签的时期内,等来了卖方的涨价要求。在中介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诉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判决【(2016)津0102民初2440号】以法律条款内容不适用为由“驳回原告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以上两案二审判决时间前后相差103天,前案二审审理终结时,后案一审尚未结案(未开庭,立案初期)。然而结果却是一百八十度的方向反差!这就是天津市法庭之上适用法律的现状。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在天津就是因法院而异、因法官而异、因当事人而异!二审的监督程序就是“维持原判”!
到底谁在为?谁在不为?这完全就是以审判人员的心理取向为标尺。天津这种随心所欲的司法审判行为,还能行多久?违约就能获利,守约就成了愚痴。诚信的价值何在?社会的风气将何去何从?法治与诚信又从何谈起?
做为天津的普通市民,做为在天津购房中遭遇违约的部分人群,我们恳请天津市政府相关机构能彻底整治天津司法行业中这种严重不为、不担当的不正之风。还法律尊严,还司法公正,切实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期待法治天津、诚信天津的早日到来!期待天津赶超时代的步伐,站在社会的前沿。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被违约的部分人员
Q群号:374336645
微信群:天津二手房维权群
天津二手房买卖中的违约与维权
时间:2017-03-24 15:20:3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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