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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温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平阳人民银行“睁眼说瞎话”

时间:2017-03-29 10:40:4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温州人陈崇召因平阳农商银行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导致陷入经济纠纷及遭受巨额财物损失,故根据《信访工作办法》规定从揭发控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角度向银行业监管机构举报,请求履行其查处职责,同时向温州银监分局、平阳人民银行、温州人民银行进行了投诉。关于平阳农商银行的所作所为具体详见(浙江平阳农商银行违规操作 受害者巨额损失谁买单? - 中国商务新闻网 http://jjsj.comnews.cn/yljx/yuqing/2017-03-06/58258.html)

陈崇召于2016年1月27日向温州市银监分局投诉平阳农商银行柳下分行违规开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然温州银监分局在投诉人多次强烈的要求下,才于2016年3月25日做出平阳农商银行没有违规的回复。该回复罔顾事实,让人难以置信。温州银监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此事采取推诿、设立门槛等方式,包庇平阳县农商银行违法违规的行为,明知道有关证据的原件在平阳农商银行处,而且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介入的前提下,陈崇召单方无法取得原件来做笔迹鉴定,该局却故意设立门槛建议陈崇召做笔迹鉴定,想要陈崇召知难而退。温州市银监分局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对陈崇召和被投诉人的证据无法认定时,有义务对双方存在争议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而不是先做出没有违规的答复再建议陈崇召做笔迹鉴定,从而推卸自己的责任。

上图为:温州银监分局答复

自2015年9月15日,陈崇召发现 “101007011266785”的存折号系他人冒名开户后,平阳农商银行也承认开户申请书和密码挂失不是陈崇召所签。据公安机关介入陈崇召被诈骗被虚假诉讼所做的调查反馈,平阳农商银行工作人员杨杨和叶蕾述称,开户申请书和密码挂失是罗顺满签的字,陈崇召当时正在门口打电话,温州市银监分局调查三科工作人员的调查也是如此。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温州市银监分局在第一次回复函中完全可以对平阳农商银行做出违规的决定,而不是要求陈崇召作笔迹鉴定。

温州银监分局未查明事实,答复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存在故意包庇

2016年4月初,陈崇召持《温州律政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2016]文鉴字第27号)提交给温州市银监分局。2016年5月23日,温州市银监分局不得已做出第二次答复,但答复函内容过于简略。根据《浙江银监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信访核查应当围绕信访人反映的银行业违规行为进行,根据信访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进行核实,不应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信访核查范围。陈崇召在投诉书中明确要求:1、请求温州市银监局依法调查信访人的身份于2011年10月12日在平阳县信用联社鳌江柳下分社被冒名开户的事实;2、追究平阳县信用联社鳌江柳下分社的违规行为和赔偿信访人被冒名开户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温州市银监分局所答复的是“尾号为“6785”的陈崇召活期存折账户开户及密码挂失等业务时,相关凭证上的申请人签字非本人所签”。温州市银监分局答非所问,其回复理由过于牵强。

上图为:温州银监分局第二次答复

平阳人民银行涉嫌渎职不作为:

3月25日,陈崇召接到温州银监分局答复后,经银监分局池伟告知,翌日,陈崇召就去了平阳人民银行,接待的是工作人员孔繁虎,孔繁虎说“如开户签字不是你本人所签,毋庸置疑农商银行是违规了,建议你去做下笔迹鉴定好让我们做进一步调查”。2016年4月6日陈崇召将笔迹鉴定和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孔繁虎,孔繁虎将投诉书的内容录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诉登记表,然后让陈崇召签字。

上图为:2016年4月6日陈崇召用手机拍照拍下已递交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诉登记表

2016年4月15日已经超过规定受理时间,却不见平阳人民银行任何书面和口头的受理回复,于是陈崇召主动拨打电话给孔繁虎问情况,此时孔繁虎却以各种不符合信访条例的理由不予受理陈崇召的投诉。

2016年4月22日陈崇召再次向平阳人民银行投诉平阳农商银行违法违规的行为,平阳人民银行在有效的时间内给出不予受理的回复。

上图为:平阳人民银行不予受理的回复

陈崇召认为,平阳人民银行答复完全不可接受,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不去调查核实,却竭力调查对投诉不予受理不相干的理由来搪塞。陈崇召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过平阳农商银行,并不存在“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且温州银监分局3月25日已经作出平阳农商银行没有违规的回复,我于4月6日以同样的事由向人民银行投诉并无不妥。

温州人民银行纪委包庇平阳人民银行渎职行为

2016年6月份,陈崇召用实名书面向温州人民银行纪委投诉平阳人民银行渎职不作为,后多次去温州人民银行要求给书面答复,温州人民银行纪委书记和主任郑春蕾说“我们人民银行纪委不会给你书面答复,只能用口头的方式反馈给你”。2016年7月14日主任郑春蕾用口头反馈给投诉人说“平阳人民银行没有不作为,理由是你于2016年4月22日向平阳人民银行正式投诉平阳农商银行,经我行调查,你于2016年4月19日已向温州银监分局投诉,所以平阳人民银行不予受理你的投诉是对的。另外我行从平阳人民银行的门卫调取了监控录像,你在4月22日之前也多次去过平阳人民银行投诉”。无奈,陈崇召找出2016年4月6日向平阳人民银行投诉时,平阳人民银行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申诉登记表”的方式为投诉人做了投诉记录时所拍下的照片为证,隔日递交给温州市人民银行。郑春蕾主任看了此项证据后,表示自己的工作不到位,如此重大的投诉材料竟然没有调查核实,并对投诉人说有了此项证据,平阳人民银行的经办人孔繁虎已经涉嫌严重失职,要对其做出严肃的处理。陈崇召要求平阳人民银行必须要依法查清平阳信用联社协助冒名开户的行为,还原事实真相,并将整个相关调查笔录(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陈崇召公开。此后温州市人民银行先后分两次约见平阳人民银行相关人员与投诉人当面调解,结果是双方没有调解成功。郑春蕾主任告诉陈崇召等待对平阳人民银行做出的处理决定,并于2016年7月29日做出书面回复。迄今为止,陈崇召并没有得到温州人民银行对平阳人民银行做出任何处理的反馈。

上图为:温州人民银行纪委回复

为此,陈崇召用以下事实揭露温州市人民银行纪委所作所为: 1、陈崇召是2016年1月27日向温州市银监局投诉,2016年3月25日收到回复,直至2016年4月25日期间,陈崇召没有再向温州市银监局递再次投诉,所以在此一个月的时间里,平阳人民银行应该受理4月6日和4月22日的两次投诉;

2、温州市人民银行反馈,陈崇召于2016年4月22日向平阳人民银行递交的投诉申请,平阳人民银行5月3日做出不受理是符合规定的。既然温州市人民银行已认定陈崇召4月6日的申请投诉是符合规定,那么4月22日再次向平阳人民银行递交的投诉是4月6日同一投诉事件的延伸,因此温州市人民银行4月6日和4月22日做出不同反馈是自相矛盾的。

3、温州市人民银行反馈,陈崇召于4月22日“正式”向平阳人民银行递交书面投诉材料,请问人民银行“正式投诉”和“非正式投诉”有何区别,于4月6日向平阳人民银行递交书面材料那又是叫什么投诉方式?

4、平阳人民银行对4月6日的投诉不予受理是什么行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给投诉人书面答复和口头答复又是什么行为?那么4月22日再次不予受理那又是什么行为?平阳人民银行为了不受理此投诉,在5月3日的回复说投诉人已同一事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理由来搪塞又是什么责任?

5、陈崇召向温州市人民银行投诉平阳人民银行不作为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温州市人民银行在反馈里并没有说明平阳人民银行到底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6、温州市人民银行反馈:“您反映的平阳农商银行故意违规操作、包庇犯罪嫌疑人极力为自己开脱的行为和查清平阳县信用联社柳下分社工作人员扬扬和叶蕾及有关人员故意违规操作内外勾结、协助犯罪嫌疑人冒名开户的犯罪行为,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检举、揭发属于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营、违法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行为。”人民银行对投诉人的诉请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解决。如核查,平阳农商银行确有违法行为,也应当由有人民银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7、在7月14日的口头回复,温州市人民银行已经调取了陈崇召从3月底到4月22日之间,从平阳人民银行的门卫监控录像中得知陈崇召已多次去投诉过。平阳人民银行和温州人民银行却对已知4月6日的投诉事情只字未提,如此正规的投诉,有登记在册记录和领导签字记录以及4月15日经办人孔繁虎两次回复电话记录为证。若不是陈崇召证据在握,4月6日的投诉就此被抹去,这到底是平阳人民银行故意隐瞒还是温州人民银行心存包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上报或迟报、漏报核查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浙江省某律师认为,当事人就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而提出的投诉请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浙江省银监局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围绕当事人反映的银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或证据进行核实,充分发挥机构第一责任主体作用,并按投诉请求给予当事人全面、完整的答复,不应避重就轻、选择性答复。对查明的违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相关机构、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机构,就当事人的书面信访件,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访工作规定》,以书面形式及时给予答复,不应敷衍塞责,玩忽职守。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纪检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事项,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全面调查取证;如发现相关人员涉嫌涉嫌犯罪的,应移司法机关处理,而不宜要求当事人自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陈崇召的遭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如果各有关部门不能秉承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原则,真正重视起信访投诉所反映的情况,而是抱着踢皮球的心态,相信类似的遭遇会越来越多。

综上,平阳农商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服务机构,在违规操作事件被揭发以后首先不是采取措施弥补或者以中肯的态度协助投诉人将冒名开户人绳之以法,而是故意用各种虚假事实来掩盖和推脱责任,以内外勾结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提供违法载体和机会,以虚假的证言包庇犯罪嫌疑人,以蓄意捏造事实的方式抵毁投诉人,以扭曲事实的律师函威胁警告投诉人不要继续上访。为何一个金融机构在违法违规后还能如此张狂,这与其中一些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投诉人在举报控诉时遭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种推诿,追查事实经过不公开、不透明、不作为,责任追究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人民银行、平阳人民银行相关人员的行为与习主席以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为此,恳请相关部门能够尽快介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核实投诉人以上述词,查清事实真相,分清责任,对不作为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予以合理的处理或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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