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座在建的自用写字楼,在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利用伪造的办理产权所需材料,将主体企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并获取,同时将主体企业18864平方米的办公楼,在60天内分别用51户虚假买卖合同将房产全部卖掉,随之又虚假过户给他人。而新的“产权人”过户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全系伪造,不但非法骗得房权,还假戏真做,把骗得房权转卖获利。这一幕闹剧发生在哈尔滨,然而,明眼人一看便知,没有房管部门里应外合,这一幕绝难发生。
乱象一、在建房屋能够过户销售
2005年5月,哈尔滨市大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洋公司)经哈尔滨市建委批准,取得合法手续后,将位于中山路162-1号的自有办公楼在原6层办公楼基础上,接建至25层办公楼。
在2005年9月5日,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哈尔滨市大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将哈尔滨市大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受理了《哈尔滨市房屋所有权( )登记申请书》,私自将大洋公司在建设的自用楼房给予办理了产权证。在给予办理产权证期间,大洋公司尚有8层楼房没有建设,可是产权证已经给予了办理。
伪造大洋公司证件办理了产权证之人叫辛玉民,能用伪造的手续,将在建的自用写字楼办理出产权证,必须有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有关人员的大力配合。大洋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该公司21068.5平方米的在建期间的房产办理了房产证,证号是0501022605号,产权来源为原始取得,使用性质是办公。
大洋公司的王总经理满脑疑惑,他说国家规定要求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的文件中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新建房屋(不含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持合法产籍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当时,辛玉民去房管局过户时,我们自用的写字楼正在建设,离竣工还差很多,不知房管局是否到过盖楼施工现场,如何在楼房在建的情况下,给辛玉民办理的房产证呢?
乱象二、被过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没到场
2005年辛玉民把大洋公司的自用房产,用伪造大洋公司的虚假材料,将大洋公司的产权证办理并领取,所有的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大洋公司并不知情,所以,大洋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王丹丹并未到场。辛玉民是拿着伪造的王丹丹的身份证复印件去的房管局,从留存的当时过户的档案资料显示,辛玉民所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头像不是王丹丹本人,是另外一位女性的头像头上去的。
被辛玉民非法转让的大楼
大洋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律师说,按照《哈尔滨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产权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亲自办理,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如实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期限交验有关证件。房屋产权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登记。而辛玉民在办理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产权证手续时,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没到场,辛玉民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在这样情况下,哈尔滨市房管局仍然办理过户手续。
乱象三、房管局明显未尽审查义务
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没有通知大洋公司对辛玉民提供的材料没有核实情况下,依据辛玉民提供的伪造手续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给予办理了大洋公司的产权证,明显未尽审查义务。导致辛玉民私自霸占了大洋公司的全部房产,并将大洋公司的自用办公楼18864平方米的自用房产虚假骗卖。
知道了自己公司的房产被别人办理了房产证,大洋公司立即告知哈尔滨市房管局错了,不该给辛玉民发房产证,然而,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但不更正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且还将错就错,伙同辛玉民将大洋公司的自用办公楼划分销售房源,虚假买房人再次将骗卖的房产,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卖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的人必须带上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去办理。在大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丹丹没有在场、没有大洋公司房产证原件证据、用伪造的王丹丹的身份证,将大洋公司自用办公楼而给予分别办理产权证,严重侵害了大洋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记者见到了该局分管宣传的于书记。记者说明来意后,于书记对记者来访非常重视,表示一定会认真调查,会给记者答复,如果发现内部有问题,绝对不护短。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没有接到哈尔滨市房管局的答复。
专家说法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指出,房产管理部门是代表政府负责不动产管理的,是企业、公民不动产的守护者,如果这个部门出现问题,会导致企业、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这个部门的不作为、失职、渎职,必然直接导致政府诚信的缺失,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本案中,更是对诈骗行为的支持、放纵,甚至有在内部策应诈骗行为的嫌疑。洪教授强调,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出现错误当然难免,但是,当接到涉事当事人的反映后,不能置之不理,知错不改,一条道跑到黑,那样的话将有悖于为人民服务的标准,最后受伤的是民意,更谈不上依法治国了。
针对本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张志勇认为,如果大洋公司所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房管局给辛某某办理房产证的工作人员将涉嫌犯罪。如果,工作人员明知辛某某不具备领取房证的资格,而不去认真调查,然后,还给辛某某发房证,造成损失,那么,房产局工作人员至少涉嫌玩忽职守,如果再发现他们与辛某某有利益输送,那就有可能构成受贿。
本媒体将继续关注本案,必要时将继续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