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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得项目补贴后进监狱,谁之过?

时间:2017-03-31 14:40:3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网讯  2016年5月26日下午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该院),传讯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社(以下简称我社)理事长万翠霞,以牵涉到南昌市新菜地开发项目一案为由作协助调査,该院反渎局8人车轮通宵审讯至27日凌晨,即以万翠霞涉嫌滥用职权和诈骗罪为由,将万翠霞实施刑事拘留18天后取保,并不顾我社陈述意见,且以收监和判刑相威迫,以要求我们认罪和退回所得项目资金才可判缓刑相诱迫。遭到我社拒绝的该院,遂将我社理事长万翠霞以诈骗罪公诉于南昌县人民法院,于1月9日将万翠霞收监至今(侵害仍在继续)。我们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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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3年我社申报南昌市蔬菜开发项目-高效无土栽培蔬菜示范,属高新科技示范推广项目,是破格安排的项目,该项目由我公司和我社共同研发完成(附科技成果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和破格安排文件-洪农财字〖2009〗8号文件)。因此我社不存在也无必要去虚构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来获取国家扶助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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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我社获得项目补助资金30多万元是先建后补的项目。是按我社当年实际建成的项目,通过市、县农业局、财政局实地验收后,再拨付的农业专项补贴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由此我社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先建后补获得的项目资金不是非法占有,而是分享国家项目扶助资金政策,属合法有。

      3.我社获得的项目资金已形成了我社财产,并非万翠霞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退一万步说:纵使合作社获得的项目资金是非法所得所形成的债务,也是由合作社这个法人承担责任,而非理事长个人承担责任。

      4.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释义【犯罪概念】:“…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社申报项目曾获南昌市科技进步二、三等奖和江西省农牧漁业技术改进三等奖,2015年获国家发明专利,填补国内无土栽培有机果蔬空白。这些荣誉是对我们艰辛工作于本地区的农业经济发展和农业科技进步作出了应有贡献的肯定,是对我们项目危害社会性的否定。因此,我们以科技项目来武装农业的创新创业行为无罪!试问:对社会既无危害且有贡献的行为定为刑事罪犯,谁来从事农业?

      5.综上所述,该院采用刑事胁迫手段,对我社理事长以“不配合工作”即立案刑拘行为,属变相刑讯迫供和乱立案;在未经公安局部门立案侦察和自身未侦察清事实前,滥用刑拘、逮捕权力,可任意强行刑拘、逮捕无辜百姓,逼迫我们走法律程序。属违反法律程序,超越职权,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滥用职权。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造成我社直接经济损失,扰乱我社正常从事农业生产和正在从事“富硒有机栽培基质技术"的科研之行为。该院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擦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和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恳请各媒体替我社维权,主持公道,还我社理事长自由和清白,惩治作为国家监督执法部门的该院滥用职权执法行为,真正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而不是违法促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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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人: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编者按:为贯彻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维护弱势群体-广大涉农单位和创新创业人员合法权益,呈此全文转发南昌县青岚果蔬种植专业合社控诉,请诸有识之士解读,还公众知情权,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记者将跟踪报道持续关注事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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