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十年官司纠纷何时了结:一个企业家的真实心声

时间:2017-04-01 15: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刊特约记者 晓宇/文

阳春三月的天气对于广西来宾来说有点不正常,忽冷忽热又过于潮湿,位于来宾市滨江北路西52号的来宾市福建商会的地板上渗出了些许的水珠,屋里显得又闷又热。

“一场公司股权纠纷官司打了十年,从来宾市中院到广西省高院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来回回折腾了多少趟,我都记不住清楚了,我也被这个官司搞得筋疲力尽了,我只想说,黑的就是黑的,再怎么洗都不会变白。国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人人有责,任何抱有居心不良的人都不会有好下场。”刘道森气愤的告诉记者。

和闷热焦躁的天气一样,刘道森除了愤怒还有焦躁。刘道森是广西福建商会常务副会长、来宾市福建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西福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他所说的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指的是其下属的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股权纠纷一案。

\

股权纠纷案真实经过

熊艺杰原是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100%股份。由于其经营不善,公司负债累累,当时欠下员工工资和保险近百万元,导致员工经常罢工和上访;而公司的生产原燃材料仓库也是颗粒无存,公司在2007年上半年资金链已经完全断裂,处于停产状态,且对外欠下600多万元巨债,债权人经常上门催债,当时公司已处于破产边缘。

刘道森介绍说,当时他们通过来宾市招商局介绍,认识了熊艺杰,双方经过沟通和交流之后,熊艺杰迫切要求刘道森入股共同经营,挽救困境。经熊艺杰恳求,刘道森同意投资合作,双方友好商讨各种合作条件,如流动资金投入、债务承担等。

在2007年6月8日,刘道森与熊艺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429万元的价格受让公司55%的股权,刘道森与熊艺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将股权转让款289万元汇入熊艺杰帐户(注:股权转让款429万元—180万元流动资金+40万元熊艺杰借款=289万元)。

因此,熊艺杰收款后向刘道森出具收条:“今收到刘道森先生购买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55%的股份的股权转让金人民币429万元整。”双方共同投入流动资金400万元(其中刘道森220万元,熊艺杰180万元)。

刘道森在采访现场向记者出具了有关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熊艺杰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当时熊艺杰同意从股权转让款中留下18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投入,为此我代表公司写收到熊艺杰流动资金180万元,财务出纳到时补新收据。由此,我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刘道森说道。

事情到这里,本来是个美好结局和充满希望的未来,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把刘道森等企业家资金引进过来,拯救了熊艺杰频临倒闭的公司,挽救了公司职工就业,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

在刘道森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多次要求熊艺杰依约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熊艺杰却多次借故拒不办理。2007年10月10日,熊艺杰突然在《桂中日报》刊登公告,谎称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遗失,从工商局骗取新营业执照,重新刻了单位公章和财务印章。

2007年10月13日熊艺杰再次在《桂中日报》刊登公告,宣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刘道森移交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并限令刘道森及所有下属人员在10月16日前离开公司。

刘道森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个时候我们已经意识到事情坏了,估计到了这是一个陷阱和熊艺杰的一场阴谋,我们当时找熊艺杰可他不见我们,打电话也不接,我们也通过中间人找他,他始终不见。”刘道森说。

事情的发展还远远没有结束,并且朝着更恶劣的方向发展。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期间,熊艺杰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进厂干扰破坏公司经营,对刘道森进行性质极端恶劣的人身生命威胁,并打伤公司职员。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刘道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部门及来宾市招商引资指挥部汇报情况,要求依法依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企业员工的人身生命安全,稳定社会治安。

与此同时,在2007年7、8月间,熊艺杰利用其担任公司股东的职务便利,假冒“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的名义提取水泥463吨(股权转让时,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尚有水泥预付款在熊艺杰手上),由江祖成提取水泥并私下销售,私自收款12万余元。

刘道森告诉记者,熊艺杰假冒象洲能源办名义骗取公司水泥变卖得款12万元的行为,在相关当事方象州县农村能源办公室、江祖成的《情况说明》以及法院的《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予以证明,熊艺杰在法庭上也当庭承认:自己收了江祖成的钱。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松涛律师告诉记者,对于熊艺杰的这一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除此之外,刘松涛律师告诉记者,熊艺杰还利用其公司股东职务便利指定由其好友莫秀青、廖红航将价高质低的生产原煤供应给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已经属于涉嫌诈骗。

刘道森说,熊艺杰因过去经营不善欠下巨债无力偿还,且从2007年10月起离开公司“玩失踪”,导致几十个债权人围堵公司大门口追索债务,并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熊艺杰承担相应的债务。

2009年6月公司变更名称为“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重组,公司由刘道森本人负责经营后,2009年经来宾市经贸局批准技改,刘道森等股东又投入2千多万元技改资金,生产经营规模由原来的年产12万吨,变成年产60万吨的规模,目前公司在持续经营中。

在法院生效判决依法执行扣除熊艺杰持有的股权后,熊艺杰尚欠刘道森人民币近200万元,其中335000元已由兴宾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熊艺杰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网查)。

\

三级人民法院判决:刘道森胜诉

刘道森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以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作出(2008)来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道森和熊艺杰(曾用名熊荣荣)于2007年6月8日签订的《广西八一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判决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可是熊艺杰不服,他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桂民提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2011)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道森和熊艺杰于2007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同时判决熊艺杰协助刘道森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熊艺杰又表示不服,他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桂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与此同时,最高检察院将材料转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广西检察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桂检民行(2013)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熊艺杰一次又一次不服从法院判决,一次又一次提出上诉,就这样来来回回反复折腾。”刘道森愤怒的说道。

2013年熊艺杰向最高法提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年民申字第1577号,准予熊艺杰要求撤销再审决定。与此同时,熊艺杰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高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桂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对广西润成会计事务鉴证不能做证据。艺杰再次表示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5)闽民申字第112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广西润成会计事务所鉴证不能作新证据。熊艺杰又向最高法申诉,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股份转让款是否到位)。

刘道森最后说,“之前也有相关媒体报道过这个纠纷案,但是我认为有失偏颇,并没有真正客观的把这起纠纷真相报道出来。我不拒绝媒体采访,我也欢迎媒体报道,但是一定要客观、公正、真实,不能扭曲事实真相,所有的证据和材料都在我这里,我也对所说的话负责任。希望依法依规的企业得到法律保护,给外来投资者及企业家维护合法权益,为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