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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用20万“借据”复印件占他人一幢别墅

时间:2017-04-06 12:00:2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记者 丛陌)北京男子贾德亮用一张“没头没脑”的“借据”复印件,强占他人房产十年不退,当事方为讨回房产诉讼九载被法院接连驳回。是什么原因造成“自己的孩子抱不回”,占有方何以敢“鸦占雀巢”悍然不退?有人说,贾德亮位在“主场”欺负外地人;有人说,他毕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拖欠租金被解除合同

1995年8月,长春市金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怀柔区施工建楼,负责该项目的于强因需要资金垫付,就用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户头贷款30万元,直至2004年,贷款本息已经达到65万元。

2004年3月15日,长春市金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于强同意用怀柔区凤翔一园4号楼(原址:北京市怀柔区凤翔科技开发区长春别墅楼前栋东数1至4门)西数1至4门440平米的别墅楼顶付给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四建公司),并一次性结清了本利。

长春四建公司将抵顶来的别墅经过修缮之后,将西侧1至2门两套租给了于强,并于2006年3月27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时间为两年。租金每年6000元人民币。承租人无权对房屋进行转租、转让或担保、抵押”。

2007年9月26日,由于于强“没有续交第二年租金,甲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给付租金6000元,乙方同意解除合同并给付租金6000元。”长春四建公司和于强签订了解除合同书。

空出来的别墅被他人占有

长春四建公司派人去凤翔一园回收房屋时,发现一个自称叫贾德亮的人占据了凤翔一园四号楼的西数1门。贾德亮向来人表示:于强欠他20万元钱,用这个房子抵押了,并出示了一张“借条”复印件。

长春四建公司来人从贾德亮出示的借条(复印件)看到,借款单位是“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理由是“北京天元奥特胶管挤出车间工地启动资金”,借款人是于强,借款金额为20万元。在下边的机关首长批示一栏写着,“本公司以北京风翔一园南1号楼3门一套别墅1600m2做制压。”最下边的是“担保人签字:缐某某”。借款时间是2005年10月19日。

长春四建公司的人看着贾德亮出示的“借条”满头雾水,问贾德亮:“从哪捡来的借条?这借条和你没有关系啊?”

 贾德亮称:“于强在我这借了二十万块钱,这是于强给我出的借据。”

 长春四建公司的人耐心向贾德亮解释,称于强只是一个租房人,对该房没有处置权,更没有转租和抵押的权利,况且于强与公司已经解除了承租合同,如果于强真的欠你钱,你可以找于强去要。

贾德亮称,他不管那些,反正这栋房子他占定了。同时他还表示,自己是北京人,公检法都有关系,你们爱哪告哪告去。   

  法院一再驳回起诉

长春四建公司清欠组组长刘云鹏告诉记者,2007年9月,长春市四建公司以贾德亮侵权为由,将贾德亮告上当地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贾德亮“腾退所占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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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二中院调出来的依然是复印件

2007年11月1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怀民初字第04297号民事裁定书,称“原告长春四建公司将抵顶得来的北京市怀柔区凤翔开发区的别墅楼1、2门租赁给于强使用。符合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占有人应为于强,而不是长春四建公司。”同时称,“本案亦不适用《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原告长春四建公司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存在,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本案所涉不动产享有物权。”以长春四建公司“原告主体不合适”为由,驳回原告长春四建公司的起诉。

刘云鹏说,这样的裁定让人无法信服,长春四建公司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 10月12日(落款时间复印件看不清),下达了(2008)二中民终字第08075号民事裁定书,称“长春四建公司不能就其对涉讼房屋拥有相关权利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再次以“主体不合适”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驳回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云鹏对记者表示,此房的确没有办理产权证,法院以此认定我们不享有不动产物权,让我们公司很无奈。难道说没有产权证的住房就可以被他人任意占有吗?

长春四建公司见以所有权纠纷诉讼被驳回,再次以合同纠纷向怀柔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再次以“原告主体不适合”驳回起诉。

刘云鹏不相信,贾德亮如此堂而皇之的占有他人财产,难道就真的就没地方说理了?

 一个法官的庭审

2016年5月3日,作为长春四建公司清欠组组长,刘云鹏又一次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这一次他是以刑事自诉状的形式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以侵占罪追究被告人(贾德亮)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将侵占自诉人的房屋返还自诉人。”

刘云鹏称,贾德亮恶意占有他人财物,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刘云鹏表示,本来他是不想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要回房产也就算了,不想“赶尽杀绝”,现在不同了,各级法院把他民事诉讼的道路堵死了,他不得不采取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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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四建公司与于强签定的租赁协议

刘云鹏说,他把事情想的太简单了,事情没有按照他的思路向前发展。

据刘云鹏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是法官何伟群一个人开的庭,当时也只有一个叫王莹的书记员在场,他说,何法官根本没有审理,只是强调刘云鹏“问你什么说什么,没问你的不要说”,结果还是驳回。

记者从怀柔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116刑初101号刑事裁定书看到,裁定书内容很短,就一页纸,主要两句话是“自诉人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指控被告人贾德亮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驳回长春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被告人贾德亮的起诉。”

裁定书落款为:审判长何伟群,审判员赵守红,代理审判员裴冀鹏。刘云鹏称,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根本就没有到庭,是法院下达裁定书时后添加上去的。这样的庭审根本不正规,刘云鹏说,他只能把希望寄托到二审法院。

作为二审法院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如期开庭,刘云鹏到庭参加,刘云鹏说,法庭上还是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法官程昊向刘云鹏宣布了法庭纪律后对刘云鹏同样强调“问什么说什么”。

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6)京03刑终388号刑事裁定书看到,裁定结果依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裁定书落款处为:审判长程昊,审判员韩希慧,代理审判员顾珊珊。刘云鹏说,法庭上只有法官程昊和书记员张帅两个人,这样的庭审合法吗?

2016年末,刘云鹏决定就该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北京市第三中院的法官却建议刘云鹏在原法院申诉,并表示这一次一定会认真审理。刘云鹏听从了法官的建议,并递交申诉状。

2016年12月1日,满怀期待的刘云鹏接到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的通知书,内容是“驳回申诉”,至此,所有法院的审理程序彻底终结。

十年诉讼看不见一份判决

从2007年起诉贾德亮至今,将近十年的光景就这样匆匆过去了,刘云鹏苦笑着说,长春四建公司用三种案由换着法地起诉贾德亮,三种案由均被驳回,长春四建公司自己的房子没拿回来,拿到手的只是三级法院的8张驳回裁定书和1张驳回通知书。十年啊,人生能有几个十年?

刘云鹏想不明白,法律到底是保护侵权者的还是保护受害者的?贾德亮拿着一张与己无关的复印件“借据”占有他人房产,法官不审不问,却围着《物权法》的“物权”“打转转”,他实在想不通,是法官的思想出现“偏差”,还是自己诉讼理由出现了偏差?

“哪怕判我败诉都可以,只要给我下一张判决书就行,那样,我还可以抗诉。最后只给我一张驳回通知书,想抗诉都难。不得不说,法官,真高!”刘云鹏说。

刘云鹏感到憋屈,参加了数次庭审,他连对方占有他房产的唯一凭证“借据”的原件都还没看见过。让贾德亮出示原件,贾德亮说在一审法院手里,找一审法院的法官,一审法官称在二审法院手里,到二审法院去调卷,看到的还是复印件。刘云鹏甚至怀疑,法官也没有看到过“借据”的原件。

一张漏洞百出的“借据”

刘云鹏说,贾德亮出示的“借据”漏洞迭出,与理不通,于法无据,他就是想以此来讹诈长春四建公司的财产。“借据”上借款单位是“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借款人是“于强”,和他贾德亮没有一毛钱关系。在机关首长批示一栏写的是“本公司以北京风翔一园南1号楼3门一套别墅1600m2做制压。”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有什么权利拿长春四建公司的别墅做“制压”?制压是啥意思,谁能给个解释?再者,有缐某某做担保人,你找不到于强可以去找缐某某去主张权利,干嘛缠着长春四建公司不放?还有,“借据”上的借款时间也不对,“2005年10月19日”,长春四建公司和于强还没有签定房屋租赁合同。更甚者是,“制压”的是“风翔一园南1号楼3门”,你为何占据凤翔一园4号楼1门赖着不走?

针对刘云鹏反映的情况,记者向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求证,该公司的相关人负责人表示,不认识长春四建公司,也不认识于强。

记者向“借条”里出现的北京天元奥特胶管挤出车间的相关人员核实,当初是否因工地启动资金缺乏向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对方表示,该企业为国有,借20万元用于“启动资金”纯属无稽之谈。

吉林省盛唯律师事务所的王立君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该事件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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