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而法律必须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吉林通化市向违法行政“亮剑”,对权力任性“问责”,让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权力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通化。
案件还原
“棚改房”,10年办不了房产证
近日,吉林通化市委向“违法行政”亮剑,对群众反映的吉林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涉嫌违法行政致使蔬菜批发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完工10年无法验收。2007年有568户购房户,其中部分购房户因棚户区改造购房,到2017年10年“办不了房产证”。多名购房户向市委反映,通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原通化市委金育辉书记明确批示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568户棚改购房居民看到市委书记的批示后认为:10年购房跑断腿办不了房产证,现在有市委金书记关注支持,问题应该会很快得到解决。
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是通化市人民政府打造的安居工程,其目的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是通化市委、市政府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关注群众最迫切、最需要的民心工程。也是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民声工程。该棚改工程得到广大拆迁户和市民的广泛支持。吉林通化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拓宇房产公司)作为通化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棚改办)指定的建设方,通化市“蔬菜市场地块棚改工程在2007年竣工,有568户通化市民购买棚改房,然而从2007年至2017年近10年了办不了房产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500多户购买棚改房办不了“房产证”呢?
“棚改房”无法验收,因此办不了房产证
通化市拓宇房产公司是经过通化市建设委员会、通化市政府市棚改办审批核准,对通化市蔬菜市场地块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建设方,是合法的政府确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通化市政府、市棚改办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棚改工程”。该工程2006年经通化市人民政府批准,2007年建设竣工。迟迟得不到工程验收。根据《建筑法》规定:未经验收,就不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
无法验收的原因:“行政不作为”
通化市政府“棚改项目”行政审批面积57600平方米,整个蔬菜批发市场都属于“棚改范围”:2006年2月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以通市政函【2006】14号文件同意蔬菜市场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改造面积为5.4万平方米;随后经过市政府、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共同审批。2006年4月3日由通化市建设委员会、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以通市棚改【2006】019号文件批准通化市拓宇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名称“蔬菜批发市场地块市场及棚户区改造工程”,占地面积57600平方米。
2006年4月17日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通化规划选址图显示:整个蔬菜批发市场2万多平米全部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加盖了“建设用地规划处审批专用章”,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通化市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棚改工程”建设用地:5.76公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069号建设规模24525平方米;同年,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通化市政府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要求,同意征收收储52596平方米;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蔬菜市场地块收储红线图”总占地面积52596平米,蔬菜批发市场21841平米,高能电池厂5817平米,65367部队8793平米,住宅16145平米;2006年7月12日 吉林省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向通化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土地收购申请表》中明确表明:根据城市整体规划,同意政府将土地收回。通化市商务局加盖公章同意。2006年9月26日通化市蔬菜市场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市场占地情况的说明》改造后市场占地5.7万平方米。
“棚改项目”土地收储面积30853平米。2006年8月4日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储管理中心“通政储字【2006】014号《新华大街蔬菜市场地块土地收购储备审批材料》显示:该地块位于通化市新华大街,土地级别二级”,根据通化市政府《2006年度市区棚户区改造和经营性用地储备供地计划》对“蔬菜批发市场地块等用地面积30853平米的国有土地收回,其中高能电池土地5817平米,蔬菜市场7347平米,机电面积470平米,医院652平米,民宅16567平米。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少收储近20000平米,导致“棚改建设面积”与“行政审批面积”不符,是无法验收的根本原因。通化市国土资源局(简称国土局)仅仅收储该地块30853平方米,还差17950多平方米土地没有收储。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是“蔬菜市场地块土地收购储备”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对立项、规划、建设“棚户区改造工程负责“提供土地”,作为棚改房的建设方通化拓宇房产公司负责“工程建设”,建设方拓宇房产公司只能按照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提供土地收储面积进行棚户区改造,棚改面积没有达到市政府要求和规划的面积57600平米。“棚改建设面积”与“行政审批面积”不符,因此,棚改工程建成10年了无法验收。通化国土资源局少收储近20000平米,违反市政府的“棚改”行政审批涉嫌渎职“行政不作为”,导致“棚改房”无法验收。而该项目是报经市住建部门审批项目,棚改面积绝对不能“缩水”,该工程建设直接涉及“财政资金补贴”。因此,蔬菜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虽建成30000平米,但离政府行政审批差近20000平米,导致一直无法验收。建设棚改工程没有验收,就不符合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因此购买“棚改房”一直办不了房产证。都是“行政不作为”惹的祸,而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行政审批”“行政不作为”是导致棚改房办不了“房产证”的根本原因。
权力任性 同一块地“交易了4次”
蔬菜市场土地的由来“划拨”: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位于新华大街348号,是通化市商务局主管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马云全(通化商务局干部)负责经营;蔬菜市场土地属于“国有划拨土地”。
蔬菜市场“国有土地变成资产转让”:由国有企业马云全卖给马云全个人。 蔬菜市场自己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资产评估,而后对蔬菜市场土地及其他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折价打包进行“所谓改制”实际转让给马云全个人。在2004年6月15日签订《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转让蔬菜市场所有资产包括土地。2004年8月9日以通产让第2004011号《产权转让交割书》将国有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法人马云全卖给马云全个人;随后马云全成立民营通化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蔬菜市场土地纳入棚户区改造”:2006年2月9日通化市人民政府以通市政函【2006】14号文件批复蔬菜市场地块实施棚户区改造,蔬菜市场21841平米的土地,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且经过通化市政府和建设、规划等部门行政审批。
政府“棚改土地”办出土地证: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权力任性”,只收储了蔬菜市场部分土地,拒不执行市政府行政审批;明知“蔬菜市场土地”已经纳入通化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范围,却在2012年7月4日为通化市蔬菜市场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该证显示:位置:新华大街348号,证书编号12537477-8,使用权面积11114.49平米,使用权类型:出让;用地用途:仓储用地,价格:193万元,审批:BCDJ-2012-0000687,缴款日期:2012年7月2号,在发票背面显示:财政返了135.万元,193万-135.1万=57.9万元;权力任性,违法行政,导致蔬菜市场同一块地,从国有划拨地—转让给马云全个人—市政府下文收储——国土局部分收储—国土局发证给通化蔬菜市场有限公司(法人:马云全)。
专家观点
“依法行政” 化解社会矛盾
针对吉林通化市500多户市民购买“棚改房”,部分市民10年办不了房产证问题,江平法律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认为:如果拓宇房产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属实,那么本案涉及“行政不作为”“渎职”问题。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违反通化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政府行政规划和行政审批,“土地收储”不按照政府下达 “收储57600平米”, 仅收储30853平米“行政不作为”涉嫌渎职;由于“行政不作为”造成通化市民购买“棚户区改造房”568户部分购房者至今10年办不了房产证;政府形象因其渎职而造成政务失信受损,不仅给购买“棚改房”者造成巨大损失,给投资开发商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据拓宇房地产公司反映初步统计达亿元,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涉嫌“渎职”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了解:拓宇房地产公司法人蔡发因投资政府“棚改工程”“诉讼”多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2015)民申字第1580号《民事裁定书》至今没有执行。 通化市司法改革,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建立起案件终身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责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行政”,让“权力任性”承担法律责任。权力必须在法制轨道运行,有关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