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系统领军品牌——迪蒙科技宣布,正式起诉中科柏诚科技抄袭迪蒙,进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巨额索赔。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系统技术奠基者,迪蒙科技是众多企业竞相抄袭的对象,为此,2016年初迪蒙打响品牌保卫战,宣布对国内119家企业采取法律维权行动,并先后起诉长亮国融信、杭州中申集团、恒生云融等30多家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商,皆大获全胜,其起诉密度和打击力度皆创中国之最,吸引了司法界的巨大关注,推动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进程。
迪蒙科技控诉,自2016年4月以来,中科柏诚在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上,非法盗用迪蒙科技多个注册商标“迪蒙、”“迪蒙网”和“迪蒙网贷系统”,将其设置为广告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如“中科迪蒙网贷系统……”极具误导性,让消费者误认为中科柏诚是迪蒙网贷系统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吸引了原告大量潜在客户对被告的关注,拦截了原告与大量潜在客户的交易机会,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千万元。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侵权认定、赔偿标准等方面模糊不清,未能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记者了解到,1993年就开始实行的现行法中,并没有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明确界定,特别是互联网抄袭行为界定模糊,侵权取证难、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饱受诟病,令互联网侵权者有恃无恐,维权者有苦难言。
中科柏诚抄袭迪蒙不正当竞争案,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修之际,吸引了诸多媒体和广大舆论关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时,委员特别建议规范网络搜索竞价排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的删除、修改或者补充达到40处之多。其中,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等内容。
在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六条,《修订草案》增加了“擅自使用他人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业态、商业模式不断出现,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一是对实践中新出现的扰乱竞争秩序、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行为未作列举;二是现行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发生变化,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韩晓武在参加审议时认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传统型,即以网络技术为工具,其本质上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相同,可以适用现行法律的规定;第二种是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所采用的网络技术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网络域名注册服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攻击他人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盗用驰名商标进行商业推广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专家认为,百度推广是互联网企业的主要流量入口和客户获取渠道,中科柏诚通过设置一些行业领军企业相关百度关键词,达到拦截流量、实现品牌曝光的目的,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重罚。“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首次司法实践,该案或将成为中国不正当竞争司法实践的分水岭事件,具有重大典型性意义,其判决更是代表着中国司法改革的风向标,注定举世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