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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必胜公司控诉诽谤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4-21 16:00:58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原告正必胜(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LG双子座东塔10层

委托代理人陈雪,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张xx,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霞公府10号楼2单元602室。

被告魏xx,男,199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普陀区武宁小城1号楼2101室。

原告正必胜(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xx、魏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必胜(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张xx、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必胜(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称,被告张xx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在网络散布 "原告诈骗,原告无实体办公地址" 的言论,被告张xx假扮"受害客户"向原告客户散播不属实的信息以达到抢夺原告客户的目的。被告不只散布有关原告的虚假言论,还对原告职工进行人身攻击,严重侵犯了原告员工的名誉权,造成极恶劣的影响。同时,诽谤正必胜公司石琦,蒋雨薇两位股东。

2017年3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建国门外派出所介入调查此事,据淘宝网提供证明,被告张xx确实在魏xx经营的淘宝店内购买"论坛代发"的服务,以达到张xx的传播目的。建国门外派出所审查原告资质后判定, 原告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一致,均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东塔十层。被告散播言论中还涉及原告诈骗,但被告未能出具关于此诈骗行为的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所散布言论不属实,对原告造成名誉侵害,并对原告股东及职工造成精神损害。

2017年3月2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两被告拒绝收取律师函。

此后,两被告继续实施上述侵权行为,被告张xx多次发短信给原告职工,对原告职工百般辱骂、恐吓,给原告职工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被告魏xx多次表示自己只负责网络推广,从未制造谣言,声称此事与自己无关。

原告认为,两被告虚构事实损害原告名誉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侵害了原告依法受到保护的名誉权,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现起诉要求:1、两被告停止通过散布谣言的方式对原告的名誉进行侵害,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人民币500,000元;3、两被告赔偿原告职工精神损失人民币10,000元 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名誉权为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公司的名誉。鉴于现有证据下,证明被告实施了散布谣言或侮辱原告人格等行为并使不特定的公众对原告评价降低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给予部分支持。原告声称被告假扮受害客户将业务引向其他公司证据不足,本院不与支持,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侵害名誉权的请求,难予支持。本院同时希望被告今后对自身言行多加注意并防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妥善处理好与各方的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名誉侵害获赔尝请求。

被告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xx、魏xx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徐惠

书  记  员    仲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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