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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盗窃案立案一年多受害人数次请求采取措施无果

时间:2017-04-24 10:0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国司法系统吹响了号角。司法人员素质提升,严格执法为民,依法治国就会从“应然”走向“实然”。

  近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一起证据确凿的入室盗窃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年多来,受害人曹静民数次请求警方对犯罪嫌疑人王芳采取强制措施无果,至今依旧逍遥法外,并自称上面有人,谁也奈何不了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案早在2017年1月中旬就被光明网、腾讯网、中国青年网、搜狐、网易等多家新闻媒体以《大连甘井子一盗窃案立案一年无果疑犯自称人大代表》的标题相继进行了报道。据了解,2014年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法人王芳借吉林商人曹静民200余万元,王芳因无能力偿还其借款,经双方协商,王芳将自己经营的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承包给了曹静民,并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从签订合同日起3年内,由曹静民全权行使公司的法人权利。随即曹又先后投入了200余万元购买原材料进行公司的经营。未曾想合同刚签订2个月,王芳便毁约,私自撕毁合同,并多次带社会人员阻扰曹静民的正常经营,并将其赶出了大连中油石化有限公司。

  入室盗窃损失百万 警方刑事立案

  曹静民被王芳等人强行赶出公司后,2015年11月29日夜间,曹静民所在公司的办公室被王芳带领其外甥吴某等人破门而入,将曹的保险柜撬开,把所有有价值的物品盗抢一空。随即曹静民向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南关岭派出所报案,民警到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第二天,甘井子分局刑警队对现场进行了指纹采集。

  经查发现,曹静民办公室内的书架上价值40余万元的古玉龙被盗走,保险柜内洗劫一空,其中包括价值80余万的吴云根紫砂壶、现金7000元、王芳写给曹静民的80余万元的欠条和他人10多万元的欠条、增值税发票若干及营业执照、公章等全部被盗走,共计损失100多万元。

  2015年12月25日,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对该入室盗窃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向曹静民出具了大公(甘)刑立告字【2016】196号,案件编号为A2102115200002015120427的立案告知书。<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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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次请求采取强制措施无果

  2016年1月11日,甘井子分局办案警官在王芳办公室发现了被盗走的欠条、发票、手机等物品(全程录像为证),并进行了拍照取证。但从立案至今一年多来,王芳等人非但未被绳之于法,反而愈演愈烈,数次带人到公司殴打曹静民,并自称上面有人,谁也奈何不了她。

  据了解,自立案以来曹静民数次请求甘井子公安分局办案警官将犯罪嫌疑人王芳采取强制措施无果。目前,该入室盗窃案于2017年1月份已经交由甘井子公安分局重案组一新办案民警负责。

  专家点评:

  法律专家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王某、吴某等人入室盗取了被害人曹某价值百余万元的物品和现金,其犯罪金额已达到司法解释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2016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报告时介绍,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及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着力监督纠正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突出问题,努力维护执法公正。

  希望大连市检察机关对于该入室盗窃案予以监督,同时希望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尽快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记者 张晓 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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