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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尔反尔,盼司法保障百姓权益

时间:2017-05-04 11:21:3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支持政府工作,自身权益就要被阉“阉割”?

  1998年至2000年间,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姜新生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出让依法取得了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是银郊国用(2000)字第0331号、银郊国用(2000)字第0332号、银郊国用(98)字第413号,土地用途分别为农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

  2013年,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实施城边改造和主干道大整治国有地征收工作中,征收了姜新生、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处土地,共计47.8亩。2014年12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向兴庆区政府出具《关于姜新生土地征收补偿的报告》,报告中称经协商对姜新生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货币补偿。后兴庆区征地拆迁办委托宁夏力天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对征用地块进行评估,最终评估价为27547043元。双方对该评估价格均予以认可。

  2014年,兴庆区政府依据此评估价格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拨付资金。期间姜新生、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庆区政府告知的该笔补偿款未提出异议,并请求兴庆区政府按照请示补偿款27547043元予以发放。然而兴庆区政府一直未能支付补偿款。2016年姜新生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兴庆区政府履行给付征地补偿款的法定职责。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银行初字第1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兴庆区政府在三十日内对补偿款作出行政行为。

  2016年11月24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作出了银兴政征补(2016)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姜新生(宁夏龙源股份有限公司)共计833.43万元。该决定作出的补偿款额与征地时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相差接近2000万元之巨。姜新生及宁夏龙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兴庆区政府在该征地行为中,补偿款前承诺与后实施严重不符行为,属欺诈征收。

  2016年11月27日姜新生及宁夏龙源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27547043元及利息损失。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专家咨询意见:政府应依法行政

  在案件审理期间,姜新生及宁夏龙源股份有限公司专门邀请法律专家对该案进行论证。专家在仔细阅读了姜新生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听取相关案件介绍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分析论证,根据姜新生及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现有资料分析,最终形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没有征收决定公告,评估程序违法,该征收行为不具备合法性。

  兴庆区政府征收房屋占有土地的行为应该严格地遵循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如果没有征收这样一个程序的话,该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兴庆区政府征收房屋,首先应该有一个征收决定,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其次要进行公告,对于征收方案这样一些相关事项进行公告。

  评估没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进行,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报告要发送给评估书人评估意见都没有。另外就是把综合用地当成工业用地进行评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按照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的规定。

  (二)银川市政府不批准拨款不能影响兴庆区政府做出的原补偿决定的效力。

  兴庆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能够独立作出意思表示,承诺本身就是能够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不需要再请示上级政府批准,上级政府批准程序不能影响合同生效。

  (三)兴庆区政府作出1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本案中,姜新生、宁夏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庆区政府已经就房屋置换、土地补偿达成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兴庆区政府作出1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的救济途径有以下几个:

  (一)对197号判决书申请再审。

  (二)对1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重新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理由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补偿协议,并且补偿协议已经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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