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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检察院抗诉一奇型判决中级法院发回重申未见开庭

时间:2017-05-04 16:0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网讯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的《(2015)宣县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出台之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与宣化县行政区域合并后的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依法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宣检民(行)通{2016}2号通知书);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张检民监{2016}5号民事抗诉书,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冀07民抗6号民事裁定,决定进行再审。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民再4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重审。而今五个月过去了,该案的再审还没有开庭。

  据本案原告当事人刘仔言的母亲、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龙门坡村的孟发荣老太太介绍,这场官司持续时间跨度长,立案艰难与审理的过程。官司的起因是:

  “1993年1月,自己的丈夫刘颜、儿子刘仔言与丈夫的亲侄儿刘慎言、刘多言,四人以股份制的形式合资办起了宣化县龙门石粉厂。起初法人是刘颜,但一切事物以及经济大权全部由侄儿子刘慎言做主。到1997年,企业又给外商供货,经济效益很好。也就是从这一年开始到2007年,十年间刘慎言从来没有给股东公布厂里的经济收入账目。2005年,刘慎言私下还取消了刘颜的股份权益。自己得知后据理力争,刘又才恢复了丈夫刘颜的股东地位。2007年下半年,丈夫在厂里摔断腿而死。厂里家族股东也出现分歧。2007年12月1日,时任宣化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的赵树春带领法官苏金龙对龙门石粉厂进行了查封,说是“刘慎言要对厂子清算!”就在法院查封其间,价值近万元的厂里贵重机器设备的主要部件被盗。宣化县法院查封了企业之后,至今也没有对企业进行依法经营清算,企业从此倒塌了。之后,刘慎言的女婿在宣化县深井镇北讯地村办起了一家“宣化县华顺非金属矿物制品有限公司”。

  “我和儿子刘仔言继续在龙门石粉厂坚守着破败的厂房,承担着垫付的水电费、承包地款等费用。刘仔言于2013年4月8日向宣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要求与被告刘慎言等人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退还股份款以及其他费用共计140.9959万元。

  “宣化县人民法院接到诉状之后,也没有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我们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是口头告知不予立案。导致我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主张。我这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多次到市、省、京进行反映法院不予立案的问题。在上级的关注下,宣化县人民法院在2014年底出具了(2014)宣县立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2015年2月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张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宣化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显属不当,裁定由宣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5年4月下旬,孟发荣的儿子刘仔言向宣化县人民法院缴纳了近1.8万元的诉讼费,又从京城聘请了律师。5月7日,洋河南法庭在宣化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又先后开了三次庭,被告刘慎言等均未到庭。2015年12月宣化县法院作出了《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 (2015)宣县民初字第248号 民事判决书》。在没有对现有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债权债务审计的情况下,审判长谷佩文、审判员张燕峰、郭洪涛做出:一、解除原告刘仔言、被告刘慎言、刘多言、孟发荣的合伙协议;二、驳回原告刘仔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90元,由原告刘仔言负担。

  “这样的奇型判决结果,我们一家人是不能接受的。上诉,没有上诉费。一家人只能四处反映。2016年5月16日,宣化区与宣化县行政区域合并后的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宣检民(行)通{2016}2号通知书,依法决定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2016年6月24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做出张检民监{2016}5号民事抗诉书,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冀07民抗6号民事裁定,决定进行再审。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既然均同意解除合伙协议,那就应对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财产,即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一并处理。被告刘慎言除第一次开庭由委托人出庭外,其余两次庭审均未到庭,且拒不履行法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以至于审计部门对合伙资产无法作出审计鉴定,法庭亦无法对合伙经营期间的资产作出处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拘传被告到庭,有效解决诉讼纷争。综上所述,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院(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冀07民再4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5)宣县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而今五个多月过去了,我们一家未接到宣化区人民法院再审开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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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岁的老太太孟发荣,在医院被检查出多种癌症。图为孟发荣在医院看诊断结果。

  孟发荣老太太对记者说:“自从2007年12月1日,家族的股份制企业-----龙门石粉厂被赵树春和苏金龙查封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和裁决,导致企业彻底废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此就开始四处反映问题。在宣化法院里和侄儿刘慎言打的这一场马拉松式的经济官司,自己也成了当地的老上访户,重点维稳对象。为了反映诉求,也遭到了一些的约束和殴打骨折的事件。十年间,我这位老太太为了解决这场家族的经济纠纷,整日肚里一团怒气不能释放,日久淤积成疾,去年底被医院检查出多种癌症,我也不知道自己的身体能不能坚持看到法院公平公正判决的那一天……”(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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