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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街派出所民警张志伟 帮凶无赖企业拖欠工资

时间:2017-05-05 15:2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关于民警张志伟对李霄宁母女的违法处理

李霄宁是深圳翠绿首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翠绿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强,被派为唐山办事处负责工作。在唐山办事处工作期间,她兢兢业业,业绩突出,有目共睹。可是很不幸,2015年因公司财物失窃、部分货品缺失,李霄宁与翠绿公司发生了各种纠纷。翠绿公司的部分领导不择手段,要求李霄宁赔偿公司损失。甚者,以翠绿公司法务谢小媚为首的一伙人对李霄宁进行非法人身控制,继而向深圳翠竹派出所提交他们精心编造的伪证,罗织罪名,试图诬告李霄宁职务侵占。若罪名成立,李霄宁将面临四年的牢狱之灾。可是李霄宁自信清清白白,坚决不与他们妥协,最终自证清白,他们的阴谋最终没有得逞。经过一番波折,李霄宁认为此事已经结束,可是没想到谢小媚等人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出尔反尔,拖欠李霄宁的工资,迟迟不肯结算。李霄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2015年10月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成功提交申请,追讨工资。在事情处理中,李霄宁母女与谢小媚进行争执,发生了轻微的肢体冲突,谢小媚以此为把柄,状告李霄宁母女对她进行人身殴打。2016年5月末牛街派出所民警罗桂晨调查此事,认为不构成殴打,并且予以结案。可是 2016年12月初牛街派出所民警张志伟等人又以殴打事件未了结为由,对李霄宁母女重新审查,并超期审讯与违法拘留。李霄宁母女认为,此系谢小媚及其背后的翠绿公司勾结牛街派出所民警张志伟,想以此对自己进行打击报复。事件的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

所谓的“殴打事件”的起因和经过

2015年12月17日,谢小媚作为翠绿公司的法务代表,来北京参与开庭。因为李霄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地点在北京,且劳动仲裁没有调查取证权,因此仲裁员建议李霄宁撤诉,收集到工作地点的证据后起诉至法院,法院可以调查取证,更有利于支持李霄宁的诉讼请求。

休庭后,李霄宁对妈妈说:“这就是在深圳作伪证,陷害我职务侵占的法务谢小媚。”李霄宁妈妈想到女儿平白无故受到这样的委屈,十分气愤,但还是竭力保持平静地问谢小媚:“你为什么要陷害我们家李霄宁?”谢小媚傲慢地说:“有什么问题,你们可以去法庭上说。”李霄宁妈妈又问:“你们把李霄宁送去派出所,怎么又给放出来了?”谢小媚梗着脖子翻着白眼说:“因为我们原本是相信法律会公正的。”看到她这个态度,李霄宁和妈妈顿时怒火中烧。李霄宁妈妈又问:“你的意思是,没给李霄宁关起来是法律不公正?”谢小媚说:“是!”

此时,李霄宁妈妈气得直发抖,再也难以克制内心的愤怒,一步上去揪住了谢小媚的头发,一再质问她:“是法律不公正吗?是法律不公正吗?”谢小媚大喊“打人了!打人了!”并疯狂拖拽李霄宁妈妈。李霄宁妈妈个子矮,又年老体弱,拖拽不过她,李霄宁看不过去,连忙上去保护妈妈,因为不会打架,只朝谢小媚脸上轻轻碰了她几下。谢小媚自知理亏,一边喊叫“都是领导指使的”,一边用胳膊肘挥打李霄宁母女,进而用脚踢踹,用指甲抓挠。仲裁庭保安立即上前劝阻,拉开了双方。双方也没有再有过多交涉,便分别离开了。

“殴打事件”最初的处理及结案情况:不构成殴打

2016年5月28日,一审结束二审未定期间,这一天李霄宁接待朋友入住西四速8酒店,夜里11点多一群民警来敲门,说李霄宁在网上被通缉了。李霄宁莫名其妙,自己怎么会被通缉了呢?民警带李霄宁到厂桥派出所,等待牛街派出所民警来接走。民警罗桂晨前来,将李霄宁带到牛街派出所,说李霄宁去年12月份打了谢小媚,谢小媚报警了。李霄宁大吃一惊,表示并不知此事,当时她们离开之前,谢小媚并未报警。(张志伟等人提交的《谢小媚申请书》声称“申请人当时报警后,在牛街派出所警方赶来之前,其两人匆匆逃走”,与事实不符)。

罗桂晨说路上问了李霄宁事件前后经过。到所里后,罗桂晨给李霄宁做笔录,并对照监控,仔细核实了双方动手情况,表明李霄宁和母亲均没有“拳打脚踢,使用器械”的情节,将此关键信息录入笔录里,核定李霄宁母女的行为不构成殴打,遂于2016年5月29日周日凌晨两点将李霄宁签字释放,并登记了李霄宁母亲的手机号,核对了李霄宁家燕郊常住住址(该住址为翠绿公司登记在册的员工住址,劳动仲裁和法院所有的资料都是邮寄到该住址)。

罗桂晨让李霄宁转告母亲,有时间来做个笔录就行了。李霄宁问:“白天就让她来吗?”罗桂晨看了一下日期说:“周三吧,我们在所里,这是我们接警的案子,还是我们来做笔录。”(张志伟等人提交的《谢小媚笔录》显示笔录民警为白斌和张志伟,而根据《110接处警记录》,出警民警是罗桂晨和蔡斌,可见张志伟编造了伪证)。李霄宁说妈妈住燕郊比较远,来往不方便。罗桂晨便让李霄宁记一下办公室电话,来之前打电话看他们在不在。

当时另一个民警问罗桂晨:“还用通知谢小媚来结案吗?”罗桂晨问李霄宁:“谢小媚是常住深圳的吗?”李霄宁说:“是,她是那边人,是深圳总公司的法务。”于是他二人达成共识,不用通知谢小媚来结案了。李霄宁回到西四的速8酒店。5月29日天亮以后,李霄宁给母亲叙说了夜里的经过。从周日到周二,六个半天,李霄宁都给牛街派出所打电话,询问母亲做笔录的情况,可是电话一直没有人接。因路途遥远,李霄宁认为,案子既已结了,也就没有什么事了,母亲的电话地址派出所都有,如有必要他们随时可以找到,便没有再去牛街做笔录。此后李霄宁母女也再没有接到派出所的有关通知。

案子都已经结了,张志伟凭什么再一次进行审理?

时间到了2016年12月8日,李霄宁和翠绿公司的劳动纠纷一案再次回到西城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案件本身,谢小媚又一次代表翠绿公司前来。12月7日晚仲裁员向李霄宁打电话建议调解,李霄宁不同意,于是调解失败。12月8日下午1:40开庭,中午李霄宁和母亲抵达劳动仲裁庭后,以牛街派出所张志伟为首的七八个民警在仲裁庭前拦住她们,说要调查殴打谢小媚的事件。同时,张志伟找来劳动仲裁庭庭长再次调解,要么李霄宁把劳动纠纷撤诉,要么给谢小媚赔偿一万元。李霄宁表示,劳动纠纷和治安案件不可混淆,且其要求毫无道理,两个方案都不接受。于是七八个民警在仲裁庭等了李霄宁母女一个下午,开庭结束后又调解,调解失败后张志伟带队将李霄宁她们带回牛街派出所。

2016年12月8日晚上18时38分,李霄宁签署牛街派出所出具的传唤证,再次正式接受询问。李霄宁与母亲同车,分别同时接受询问。此次全程由张志伟一人主持。据李霄宁说,张志伟做笔录,置监控录像于不顾,完全歪曲事实。将李霄宁她们陈述的谢小媚动手情节不予记录,而是歪曲成“挣脱”;将她们陈述的“拉扯”歪曲成“打她的头”;将她们陈述的因对方作伪证还说法律不公正而气愤不过,歪曲成“教训她”。在处理过程中,张志伟明显偏私包庇谢小媚。

我们知道,这个案子本已经结案,张志伟凭什么再一次审理这个事件呢?李霄宁不理解,于是问张志伟:“5月份不是已经处理过了,怎么还处理?”张志伟说:“因为当时你母亲没有到案,所以没有结案。今天这只是走个流程。”这样一直到夜里十一点多,民警们说,夜里不能放人,不安全,只能送李霄宁她们到西城办案中心过夜,第二天走完手续就可以回家,并且提交一份拟处罚的申请表,当时民警说案情很轻应该不会批。

那么,我们想问下,张志伟的再次审理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受理之日为2015年12月17日,则2016年1月16日即应结案。

张志伟声称5月28日李霄宁母亲没有到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对我进行处罚。李霄宁的手机和住址,谢小媚及劳动仲裁都有登记,多年未曾变更。没有任何人电话联系到李霄宁、邮寄传唤证到她家或经由当地民警代为传唤,可见案情之轻微,属于民警主动放弃调查,而非她母女逃跑。处罚决定离案件受理已有一年,此处罚决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况且此案前已由罗桂晨结案,一案两审,张志伟的理由也不充分。而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张志伟在此事件的处理中,违法行为不止于此。

超期审讯与违法拘留

于是当夜李霄宁和母亲被带到西城办案中心,仍然没收手机,换上犯人服,由专人看管一人一间,从12月8日夜里到12月9日下午18时50分许,没有任何人提审李霄宁母女。第二天,民警白斌匆匆赶来,说判了李霄宁她们俩都拘留十天,并罚款五百元,并要求李霄宁母女在传唤证上签字离开时间是18时20分。李霄宁说时间不对不能签字,白斌着急,说他已经一天一夜没睡,本来要判李霄宁母女拘留十五天,是他苦苦恳求不要判这么重,改成十天,让李霄宁她们不要和他这个跑腿的叫劲。无可奈何,李霄宁和母亲在西城办案中心的监控底下,按错误的时间配合白斌的要求签了字。

后来,李霄宁母女才明白,实际已经他们对自己已构成了超期审讯,所谓的“错误时间”就是要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016年12月8日18时37分,李霄宁和母亲被带到牛街派出所,签署传唤证,12月9日18时50分左右才从西城办案中心转出,已经超出了二十四小时。

白斌带李霄宁她们去做体检流程,期间表达了歉意,说他也没想到会判这么重。体检完交给民警蔡斌将李霄宁她们押送至东城拘留所。期间李霄宁提出要暂缓执行,申请行政复议,蔡斌回答:“你可以等拘留出来再申请或者在拘留所里申请,这个决定要求立即执行。”2016年12月9日至19日,李霄宁和母亲被拘留于东城拘留所,十天的拘留处罚,没有扣减在派出所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天时间,亦是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而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折抵,构成超期拘留。

张志伟编造伪证,他与谢小媚到底什么关系?

遭到非法审讯和拘留,李霄宁母女虽然十分气愤,一开始也并不十分清楚张志伟为何对这样做,原先她们与他并没有什么交际啊。张志伟对此事件的定性为“结伙殴打”。可是“结伙殴打”有两个要素,首先是“殴打”,然后才是“结伙”。“殴打”事实成立即可判处治安拘留,“结伙殴打”则处罚更重。而张志伟等人故意回避对“殴打”的认定,专注纠缠“结伙”。只有结伙殴打才可以被判拘留。因此对“殴打”的认定才是本案的关键。而2016年5月28日,民警罗桂晨等人对李霄宁所作笔录,经认真核对视频之后认定没有拳打脚踢和持械等行为,不构成殴打行为。张志伟的对事件的定性显然是错误的。这个错误很低级。做为一个多年的民警,为什么会现这个低级的错误呢?这不得不提到张志伟与谢小媚的关系,或者说是以谢小媚为代表的翠绿公司的关系。

李霄宁母女与谢小媚的纠纷本属治安事件,而张志伟试图通过治安案件介入劳动纠纷。前面已提到2016年12月8日,李霄宁与翠绿的劳动纠纷在西城仲裁开庭,而开庭前民警张志伟(警号030171)到现场动员仲裁庭庭长出面调解,要求李霄宁撤诉与翠绿公司的劳动纠纷,则谢小媚就不追究打架事件。由此可见,张志伟是带着翠绿公司的使命而来。

2016年12月底,李霄宁和母亲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在没有任何人联系李霄宁母女核实情况下,北京市人民政府就下达了处罚合理的复议结果。于是,李霄宁母女向西城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起诉西城公安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2日,西城法院将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邮寄给李霄宁母女,通知4月13日开庭。李霄宁在对方提交的七十多页证据材料中发现了诸多伪证,尤其是一份谎称是张志伟和白斌于2015年12月17日即报案时给谢小媚做的笔录,系张志伟与谢小媚两人捏造,且是张志伟代替白斌签名,因其它证据页中白斌签名字迹均一致,独独此份不同,而白斌正是张志伟的徒弟。这份笔录里,记录谢小媚声称李霄宁母女对她进行了拳打,而2016年5月28日罗桂晨给李霄宁做的笔录里明确辨明没有用拳头,与视频监控一致。

更有趣的是,在对方提交的一系列审批表里,5月28日的审批表号是412号,而1月15日的审批表号竟然是414号,12月8日的审批表为紧随其后的416号,可见《京公西(牛)审字【2016】第000412号》至《京公西(牛)审字【2016】第000416号》均系伪造,每份都盖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牛街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治安支队”、“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三个公章。此外,因治安案件有法定一个月结案的期限,而此案已经一年,张志伟带领数位民警捏造了一系列工作记录,声称从2016年1月起,每个月都去李霄宁的户籍地,暂住地,仲裁庭等“周边走访”“询问邻居”“均未找到母女二人下落”。

李霄宁母女从2016年12月开始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张志伟过期错判改判以及超期询问和没有抵扣拘留时间等一系列情节。2017年3月30日,张志伟给李霄宁打电话,说要解释一下,理由就是李霄宁母亲之前没有到案,他们的裁定一切正确。李霄宁问他,既然每个月都去我们家周边走访邻居,为什么不敲我们家门,张志伟说他不知道,是其他同事做的工作。而证据里有一大半的此类工作记录是张志伟签名的。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张志伟一直在偏私谢小媚。张志伟为什么会这么袒护谢小媚呢?这不禁令人心生疑问,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做为一个执法人员,竟公然伪造证据,执法犯法,实在令人不可思议。难道他们之间有着什么猫腻? 李霄宁想起,当初谢小媚一伙人软禁她时,曾扬言:“翠绿公司这么大的势力,还干不过你 ?”翠绿公司财大气粗,难道进行了什么暗箱操作吗?这些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张志伟与谢小媚及翠绿公司有扯不清的关系,如果情况属实,那么这就涉及官商勾结的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行调查!

结语:不要让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

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和政府一再强调的方针政策。要做到依法治国,必须保证执法的公正,否则所谓的依法治国不过是一句空话。

这李霄宁母女事件中,牛街派出所民警张志伟的处理有失公正——过期审理、重复审理、超期审讯、违法拘留,而西城公安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也未能处理好行政复议,致使李霄宁母女无法得到应有的公正。

张志伟做为一名派出所民警,是一名执法者,但是他却执法犯法,有与翠绿公司进行勾结的嫌疑,甘心做他们的工具,以手中的权力对公民进行报复,有违我国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严重的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张志伟和谢小媚适用此款。

党中央和政府三令五申要施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张志伟这类人,做为执法者,难道不知道他们的做法就是在严重违纪违法吗?如果不知道,那说明他们的素质低得令人咋舌;如果明知故犯,那就应该罪加一等。鉴于此,为了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权益、维护广大民警的良好形象、改善警民互助互信的关系,相关部门应该先来清理这些隐藏在警察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他们在害了社会和老百姓的同时,也会损害广大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而且会使其它任何“依法治国”的宣传和努力都付诸东流!

李霄宁母女向西城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此案依然在审理之中,我们希望法院能坚守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处理此事,还李霄宁母女一个公道,使依法治国的理念真正落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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